法院认为,刘某会出于剥夺蒋某银生命的故 意,持铁锤击打蒋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刘某会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裁量刑罚。刘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蒋某银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欲奸淫继女,确属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因遭到刘某会极力阻止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虽然蒋某银扬言天亮后将当众强奸继女,但该扬言并未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女儿,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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