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毒贩」被抓崩溃哭求警察放一马,毒贩将会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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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6it0v   2022-6-29 21:47   6233   5
安徽蚌埠,郑某和邓某携带毒品从蚌埠南站出站,被蹲守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冰毒5袋,净重88.01克。在查获现场,郑某哭嚎着求民警放一马,不停哭道“会死人的”。目前,郑某、邓某两人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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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mdwb  1级新秀 | 2022-6-29 21:47:25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这毒贩是个孬种,还想着放他一马。
警察就应该对他说:小伙子,我又不是放马的。你干这行,应该早料到有今天。你之所以接受不了,可能这天来得有点快而已。


哈哈,这是真实现场真枪实弹,如果警察没有抓住这个毒贩,就有可能会受伤,也有可能会牺牲。
所以说有些圣母婊,就不要去可怜毒贩。像这种现场,我希望看到毒贩求饶,痛哭流涕。
如果他们没有求饶,就有可能逃脱,或者我们的缉毒警察就有可能受伤。所以说我希望看到这样的场面,很痛快又很爽。
曾经参加过一次任务,在抓毒贩的途中,听到了几声枪响。那一刻的空气,那一刻的天气,那一刻的周围……那不是电影,那是现场直播,没有预演,没有导演。
我们的人受伤了,不过毒贩也是受伤了。被我们抓住了,从身上搜出来两个大砖块,也搜出了武器。


那一刻就在想着,如果没有被抓,那这些东西流到市面上,那会祸害多少人,祸害多少家庭。
来不及多想,看到在血泊当中的同事,脑袋都是懵的,没有去考虑太多,只想把人抓住不让他逃跑。
救护车来了,我们把自己的人送上车。
警车来了,我们把毒贩送上车。
队伍集合了,我们把自己送上了车。
……
即使说事情过去好几年,可当初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
枪声,警告声,呵斥的声音……当然还有我们奔跑的声音,还有上手铐的咔嚓声,求饶声……
只有经历过才了解,当时是什么情景。那是一种神经绷紧的状态,也是一种必胜之心。没有丝毫的松懈,也不敢有任何的大意。
一出差错,就无法弥补,就有可能是一生。所以很多时候对自己还是很严格的,因为关键时候能够保护自己,保护身边的人。
这一辈子没别的本事,就觉得自己很痛恨毒贩,还有诈骗分子。


这些人平时都是很嚣张的,但只要被抓获。有的痛哭流涕,有的跪地求饶。一点骨气都没有,敢做又不敢当,简直就是个孬种。
至于说这些人要怎么处理,只能说法律自有定数。还有一句叫做,自作孽不可活。
让警察放你一马,首先警察不答应。
作为很多普通老百姓,他们也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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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7  1级新秀 | 2022-6-29 21:48:07 发帖IP地址来自 黑龙江大庆
这就是处于矛盾中的人吧,但不要相信鳄鱼的眼泪。
尤其是在中国这么严格的禁毒范围中,还敢贩毒/运毒/吸毒的,可以想一想是什么人。
明知道贩毒  运输毒品有死刑的风险,还敢铤而走险。
说一句亡命之徒,也并不为过。
最可悲的是马仔  风险大  赚钱少。
其实最早的认识到毒品,可能会想到小时候看过的一部经典电视剧,黑冰,王志文和蒋雯丽主演的,非常经典的一部电视剧,里面的主角就是个大毒枭,最后死刑。
这个电视剧也推荐大家看下,非常的经典,尤其是台词,毕竟是王志文的台本。
毒品之所以可怕,在于成瘾性强。一旦成瘾,大概率就是倾家荡产。
但现在看到的毒品案件,还有很多就是新型毒品或者麻醉品,比如笑气/邮票/迷幻药,之前就有一个女歌手因毒品入狱。
80多g的冰毒,确实不太可能构成死刑。
但是即使如此,也是重罪了,有可能是十几年以上的刑期。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陶帅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人毒品犯罪数量均为甲基苯丙胺302.99克,罗某、陶帅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刑罚与之前聚众斗殴罪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陶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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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ok_4  1级新秀 | 2022-6-29 21:48:32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
这个毒贩很懂法,也说明我国在这一块的宣传深入人心,这个宣传包括深入了毒贩的人心。

我国刑法涉毒条款有十一条,这十一条简称涉毒十一条。
总字数不到两千字。
所谓涉毒十一条是指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七条。
其中专门规定了贩卖海洛因或者冰毒就可以判死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可以判死刑不是一定判死刑。
根据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来看。
贩卖冰毒判死刑的极少极少是低于一公斤的。
目前这个毒贩基本可以参考黄毅清的判罚,即判15年,这也是最低的处罚了。
知乎盐选 | 博社村雷霆扫毒:中国第一制毒村覆灭记知乎盐选 | 网红大毒枭刘招华:走火入魔的化学天才,高智商罪犯的典型代表理论上,贩卖超过50克的冰毒,面临的结果都类似。
比如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冰毒案,即刘招华的冰毒案,其中第三个主要负责人,即刘招华与陈炳锡的联络人,也是陈炳锡的司机,他是知情者,在该项目中有5%的股份。
他们一伙制作了31吨的冰毒。
最后那个司机因为检举揭发有功劳,都没有判他无期。
<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526512935/answer/2443137898" data-draft-node="block" data-draft-type="link-card" class="internal">长篇创作马拉松第二季:有哪些推理满分或脑洞十足的故事让人大呼过瘾?另外由于我国对于毒品的高压态势。
这使得毒品一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托家。
托家类似与购物的托,他们本身不碰毒品。
近三年由于疫情,这使得我国吸毒人数出现断崖式下降。
同时也导致了冰毒的零售价格飙升。
博社村时代,即2013年的样子,一克冰毒零卖才25块钱一克。
现在冰毒的零售价高达3000块一克。
因为现在从康泰克等里面提取出麻黄碱,再制作冰毒的路都给堵死了。
上次有个人就是天天买感冒药,然后去制毒,然后两三下就抓到这个人了。
这也许是疫情的好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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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a_w  1级新秀 | 2022-6-29 21:49:14 发帖IP地址来自 云南
看这个家伙哭哭啼啼这揍性,怎么看怎么不像一个毒贩,充其量也就是个运毒的骡子。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这家伙如我猜想,只是运输毒品,并没有贩卖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运输甲基苯丙胺88克,这量刑嘛,吃花生米或者打针针倒是不至于,但是刑期至少十五年起步。
说实话,运输毒品这买卖真的是血亏,典型的高风险低回报。太他娘的亏本了。这单如果顺利完成了,后面的毒贩倒是挣得盆满钵满,骡子撑死也就落个一两万。如果翻车了,嘿嘿,至少也得赔上十几二十几年青春,妥妥的稳赔不赚。为了这一两万,去干这买卖,真的是蠢的冒泡。
算笔帐,就算他这单挣两万,量刑也按最轻的算,十五年。平均一年才合1330元,合每天3块6,就说他亏不亏的慌吧。
最后只能说,活鸡儿该,去这个学制长达十几二十年的特殊大学好好的反省一下吧。好好改造,后半生还有机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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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zt4  1级新秀 | 2022-6-29 21:49:26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作为一个矛盾中两个方面都有过经历的人(避免误会,不是说抓毒和贩毒,是抓毒和替毒贩辩护)

先说抓的吧
原来抓过的还是有几个比较数额大的,其中有个我印象最深的,是个边境上居住的小伙子,大概19岁20岁左右的样子,3个人运了16公斤海洛因。
我们分开看守时,他蹲在地上,一句话不说。我那个时候书生气比较重,我也不会大呼小叫装狠。我就和他静静地坐在那间房子里。
他的腿上在我们抓捕时因为按在碎石路上,被拉破了很长一道口子,边境那些人皮肤都黑,鲜红的伤口就显得很刺眼。
我们没有给他包扎,我甚至主动离远一些,因为这些人多半都阳性大礼包,什么肺结核艾滋病之类的。
他问了我一句,普通话很差:“我会死吗”
我不知道怎么回答,因为当时我法律知识很淡,实务经验也很少,我只模糊记得老师说过50g以上就可以死刑,那16公斤折合已经破万了,破万的案子是可以立功上宣传报道的,所以我当时最起码认为他肯定死定了。
“你好好说,知道什么就说什么,争取一条活路,你还年轻”
我那个时候真的也太年轻,根本凶不起来。他也没回我话,就这么两个人沉寂地坐着。
前两个审完了,要把他带过去了。
他走出门前哭了
他说他不想死。
人年轻就是容易唏嘘,这个案子我回去睡觉时已经后半夜了,但我睡不着,我脑子里都是那句不想死,我甚至觉得是不是因为我们他被枪毙,因为我们所以他死了,或者说,我甚至有种感觉是我杀了他。
那句我不想死,确实在我心中留了很久。

后来做了律师
也接到了几个毒品死刑案件。其中一个,4个人运,2个主犯他是之一,12公斤,死不认罪,拒捕,一审死刑。主办律师觉得我之前有经验就让我一起去见他。
二审前我见到他时,他非常自信,说他是被冤枉的。
我看过卷宗,我一看就知道这是没有任何空间和余地的案件。我劝他二审前一定要改变之前的态度,因为现在说白了,一般同案就杀一个,就是你和老二排座次,两个其实作用差不多,你们两个都不认,先招供的就能赢在态度上。
他骂我,说我水平臭,他什么都没做,要我们无罪辩护。
毕竟不是我的案子,我懒得管,话说到这了,好言难劝该死的鬼。

二审果不其然,当庭不认罪,否认所有指控。
高院也不出预料地给了裁定维持。
我现在记得二审最后陈述时,他只说了一句话。
“凭什么杀我,不杀他?”

我以为人之将死,会说出什么豪言壮语,没想到他最后还是虚了。一直咬死自己无罪的人,最后一秒还是害怕了,问出了那句心里的不服:
“大家都犯罪,凭什么我死他活着?”
说白了,他的一口咬定无罪,最后自己还是把自己出卖了。

可惜,律师不能到刑场去送他最后一程,也不能去见证死刑。可能也是为了律师好,不然送自己客户去刑场感觉应该挺怪的,还是需要一定的心理建设。
不然我很想问问他,从看守所出来,到刑场这段距离,他想说点什么,还是那句“我没贩毒”吗?还是说接着骂我是个水平臭的律师,还是说一言不发,也不得而知。
我水平可能确实臭
但我从抓人的经验一看,这个案子就是毫无疑问的铁案。因为很多侦查秘密我不能说,但这些秘密作为参与过侦查的人,一看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就能看出门道来。
所以我能很确定地告诉他,你除了认罪,没有更好的选择。
也许吧,他就算认罪可能也会死。
但那又怎样呢
我已经尽到了我的责任,整个案子没有程序严重问题,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努力阅卷企图找到中间的问题和疑点,但并没有。
就像一个肺癌晚期病人被推进手术室,我做了所有能做的,但奈何这个人居然手术台上还在抽烟。我对得起我收的费用,也对得起自己的专业,我是律师,又不是神仙。

至于我的心情
从业务角度,
我当然希望他活着,但既然是业务角度,我就知道他活不了,也就不会奢求。但是如果真的中了彩票莫名其妙活下来了,那相当于高院爸爸给了我个可以吹嘘的资本,虽然我知道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问我从个人角度,
12公斤,拒捕,不认罪,没有任何从轻情节?
好死,开香槟

下面集中对评论区几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下回复,但内容比较干巴巴,有兴趣可以看一下,不一定说的对,但是可以作为参考讨论。
1.一个案子只杀一个是为什么?
这与审讯策略无关,因为警察并不能决定杀不杀,所以他的审讯也许会这么说,但这么判的原因并不在此。
这是司法实践惯例,总的来说是贯彻我国死刑政策少杀慎杀。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称为武汉会议纪要)对于毒品死刑问题进行了很详细的描述,以下为部分节选,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看一下原文在这种: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所以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很少会判处一人以上死刑,大多是1个死刑,其余主犯死缓,剩余无期徒刑、十年以上。

2.我把1克毒品丢在1000g面粉里,毒品数量是不是1001g?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而且也真实发生过。
评论区说,纯度这么低,不是卖钙片吗?
自从做了刑事律师,我就发现世界上所有奇葩问题,都会在现实中找到答案,因为现实真的很奇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赵廷贵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0号)
裁判摘要:《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无论被告人贩卖的毒品纯度多低,只要经鉴定确认是毒品,就应当以查获的或者有证据证实的毒品数量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被告人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仅有贩卖毒品含量低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仅此尚不足以成为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理由。
(一)本案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海洛因318克,不能按纯度折算后认定其贩卖的毒品数量
本案中,被告人赵廷贵贩卖的是海洛因针剂,含量极低,总计318克针剂中的纯海洛因只有0.205克,但不能据此认定赵廷贵贩卖的毒品数量为海洛因0.205克,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据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赵廷贵贩卖的针剂海洛因的数量,认定其贩卖海洛因318克,是完全正确的
(二)对被告人不能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只不过,考虑到本案毒品含量极低,其危害性相对小于含量高的毒品,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本案毒品含量低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赵廷贵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既贯彻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政策精神,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
3.我为毒贩辩护心会不会痛?
不太会,因为如果我饿死了可能会更痛。
就算我不去,按照法律规定,也会有指定辩护人(因为涉及死刑的)。而且我始终认为让毒贩走完所有的救济程序后再被枪毙,才能体现真正的伏法。如果这个人真的该死,一个吊毛律师是不可能颠倒黑白的。
而且说来惭愧,当时有段时间运气很好,半年在我手上“结果”了2条贩毒的,我原来的战友都夸我
说我是打入敌人内部的卧底,取得毒贩信任后确保他死刑。
我才是真正的孤胆英雄。
一时分不清我该掀桌还是说过奖了
去他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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