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31 种行为不得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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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v21c   2022-6-23 13:37   2934   5
每经AI快讯,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天(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范”共包括十八条,涵盖“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等重要内容。(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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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zuc  1级新秀 | 2022-6-23 13:38:30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继2020年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之后,两年后的今天,专门针对网络主播的行为指南来了。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发布。
与两年前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相比,《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有着哪些不同?
两者是有区别的,这次是针对网络主播,实际上主要是那些内容类生产者。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指的是电商直播带货的行为。这次应该是针对网络主播的一个行为指南。”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崔丽丽对记者称,此次规范明确了网络主播的范畴,不仅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虚拟人,同时不管是实时交流互动,还是上传录制好的音视频节目都涵盖在内。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是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络主播道德规范的重要依据,也是强化其社会责任的重要支撑。”中国社会科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被封禁网络主播不得“换马甲”复出

网络主播将被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一旦被封禁不得换账号或换平台“复出”。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规范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网络直播业态飞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非常突出。
“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
因此《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诞生了。
规范明确,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规范要求,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强调,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规范罗列了31条黑名单行为。”崔丽丽称。
针对近年来网络主播引诱未成年人用户打赏事件频发的情况,31条黑名单行为中第28条提及,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落实还需细则、标准

当前,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补充称,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中存在的“饭圈”乱象,《行为规范》第六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另外,第七条、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要求。
崔丽丽对记者表示,规范不仅对网络主播在内容传递和受众引导方面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强调尊重知识产权,同时也涵盖了网络主播在收入、纳税等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基本责任。
“规范明确了行业主管和执法部门,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广电行政部门。”崔丽丽对记者称,“也明确了网络表演、视听平台、经纪机构和行业协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指出下一步行业内需要在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
崔丽丽表示,此次的规范感觉还是方向性的,具体落实还是要地方文旅部门、广电部门出细则,以及企业、协会出标准。平台应该有类似的规则,可能也需要向规范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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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  管理员  伦敦金丝雀码头交易员 | 2022-6-23 13:38:52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列举了31项主播的禁止行为,但其中的第9项“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规定过于简略,可能导致平台无所适从甚至扩大适用范围,把网络主播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监督和批评都予以封杀,故广电总局和文旅部应当进行释明,帮助平台正确理解和适用规范。
1、“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具体指哪些?
“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共同点是什么,笔者的总结是军队、司法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大一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这条针对的对象至少有三种理解:1、人民军队、警察、法官;2、人民军队、司法领域工作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3、包括军队、公检法在内的全体国家工作人员。
2、合理的报道批评人民军队、警察、法官行不行?
“不得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描述的是一种结果,而不是行为,就是网络主播直播或者录播的内容不能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问题来了:如果是有依据的报道或合理批评的,平台是不是应该禁止?
举两个例子:例一、某地烧烤店内歹徒骚扰殴打女孩,警方接警后控制歹徒后不知何故又放人,后殴打视频网络发酵,当地公安分局局长被纪检监察调查。例二、某地当事人认为法院判案不公,调查后发现法官嫖娼,取证后曝光,法官被开除公职。毋庸讳言,这两个公众事件的涉案警察和法官作为个体,都拖累了警察和法官群体的声誉,那么网络主播就此能不能发官方的通告或者批评性的评论?
如果不做释明,根据该规定,平台确实可能需要禁止主播在节目中发布两个事件的内容。我们比较一下同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下的其他几项和第9项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了: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根据十四条第6项,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禁止的方式是: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所以,如果是正当讨论或批评应该不属于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
根据十四条第7项,对于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禁止的方式是: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所以,如果是正当讨论或正当批评应该不属于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但十四条第9项并没有象第6、7项那样列举非正当的行为,而是规定,只是要产生了对于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有损害的结果,就应当禁止。所以网络主播即便是对上述两个案例做正当讨论或批评,根据该规范,平台也可能会判定为违规。
但平台这样判定是有问题的,互联网上的正当讨论或批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人民军队、民警、法官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平台怎么可以限制?不完全列举一下:
《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法》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六条:……依靠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笔者认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发布有利于行业规范,对直播行业和从业人员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但对于该规范中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条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释明,避免平台为规避风险做扩大解释,对所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播内容一概禁绝,影响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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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4n67  1级新秀 | 2022-6-23 13:39:35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
他们经历的都是网文行业经历过的,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现在网文行业三年一小查,五年一大查,当年封了太多的书,有些现在觉得还有些冤枉。
每年碰到重要节日也是查,检查没有终点,只有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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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gxi1  1级新秀 | 2022-6-23 13:40:25 发帖IP地址来自 首都师范大学
看了十八条规范,没有完全看懂。要是有人能把这十八条给我读一遍,我估计我会当场睡着。。。
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除了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很清楚之外,其它都是最终解释权归出台方所有的。什么叫恪守职业道德,什么是个人品德,什么是格调品味,什么是三俗,什么是审美,什么是不和谐行为,什么是理性表达?我是真不懂。法律很明白,白纸黑字,每条规定了什么行为什么处罚,这些其它主观的东西,怎么认定符合规范?还是随时根据需要定义?法无禁止即允许,你总不能说画个大纲说大概类似的都不行,具体等发生了再由部门人员具体甄别定义。如果最终由执法人员自己定义,那么就可以发生红码事件,不同的是这个执法人员还可以解释说根据规范某一条,你的表达不理性所以封禁。规范本身应该规范,规范不能留可以被滥用的后门。
如果你发个倡议,你可以讲一下没有具体细则的高度抽象化的东西,但是你要是发个规范,你总要具体细则,什么样的行为叫没有道德,不然叫我来看,守法就已经是守住了道德底线。
比如规范第1,2,3,10,11,14等条就属于很细则,我一看就懂得,举个例子,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个很明确,就是要依法纳税,逃税漏税不行,这个就是清楚明白。当然这个条款怎么说呢,无论你是不是主播,你都要依法纳税,和规范本身或者是不是网络主播无关。一个主播不交税,不是由规范打击,而是法律。
剩下的有几条,恕我语文能力不行,真的看不懂。比如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什么叫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什么叫良好形象?谁是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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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h  1级新秀 | 2022-6-23 13:41:23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主要讲两点影响吧。
第一点是主播行业的竞争加剧。
这个所有行业的逻辑都是相似的。
刚开始这条赛道没多少人,谁来的早谁就占据优势,而后来者面临着前人的先入者优势,只能够以更卷的模式才能打败前者。
所以你看到了什么呢?
最开始的主播,可能资质,个人魅力都没有那么到位,但人家选择的赛道好,入场的时间早,赶上了一波红利就起来了。
但后来出头的主播就很难吃到这个红利了,他们要不就是找个新赛道卷,要不就是要比前面那些主播更卷,更有吸引力。
所以你现在看到这两年新起来主播几乎个个都身怀绝技,特点满满。
要不是更有观众缘,要不就是学历、性格、外貌等硬实力碾压前者。
这实际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
在所有行业趋向成熟的时候,他的竞争是必然趋向激烈的,门槛是更高的。
就像大厂刚创业那会儿大专都可以进,而现在要求985的高材生一般,这些年对主播要求是更高的。
第二,直播行业的规范化。
说到规范化这点上,最早游戏直播里阿怡代打事件就是一个很经典的事件。
在直播洪荒时代下,阿怡出脸,打手出技术,这个模式就这么定下来了。
那你说现在会不会有主播是帅哥靓女出张脸,背后文案团队出文案弄点什么美女律师噱头呢?
实际这个门槛就可以对这些“套壳主播”进行筛选。
没有律师资格证,没有基金从业者,没有保荐人资格证,就别来这里乌烟瘴气搞相关直播了。
这实际是对直播行业的一次重大规范。
如果金融理财领域都要求证书才能直播的话,你会发现市面上那些拿着“星象炒股”的大师们就会大大减少,直播的可靠性也会增加。
而且资格证书也是对女主播的一种限制。
再有资格证书要求下,什么程序媛,律师媛,公务媛,金融媛现象都会大大减少。
那种你看着是什么金融从业者背书的金融媛实际就初中毕业的乔碧萝会大大减少。
而且最主要的一点是对极端低俗行为,靠着比下限行为炒作主播进行限制。
总结一句话:
你要再像以前那样没下限搞这事就不行了。

涉及利益方面也很清晰:
如果你真才实学自然身子不怕影子歪,但如果你只是靠着吹吹捧捧,各种伪造经历就要注意了。
换句话讲:
如果这个《规范》真能落实,那么直播的混乱时代就彻底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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