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哈尔滨一职工因没在 48 小时内「死掉」而无法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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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_4j7   2022-6-16 22:54   5717   5
据开屏新闻报道,马殿臣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他的妻子柳兴平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何非要如此抉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48小时”,成为工伤认定最难闯的一道关,以至于像马殿臣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有着高度关联性的案例,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是时候对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进行法律层面的调整了,因为我们不应该让人们在法律和人性之间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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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上发财  2级吧友 | 2022-6-16 22:55:04 发帖IP地址来自 福建
之前有个类似的案子
也是脑死亡
其实可以去找法院的
之前那个案例,发法院判的就是认定或视同工伤


工伤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认定工伤
还有一类是视同工伤
如果是因工作中突发职业病,事故伤害就可以看做认定工伤

而如果工作中因自身疾病48小时内导致死亡,则会被看做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本就是一种人性化的关怀
所以才规定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则
因此,社保局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说
不支持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


出现这种争议情况
就可以让法院来判别
法院的尺度通常要大于社保局
以前也有超过48小时被判为工伤的例子
所以法院很大概率能够判为认定工伤
这件事主要争议还是在48小时的规则
因为这条规则的存在
就会导致一种很魔幻的现象
家属眼看要超48小时了,决定放弃治疗。

老板则是再让医生治一治,争取超48小时...

个人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确实不够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于03年制定,10年改过一次,距离现在也有10年之久了。
是否应该再细化一下这个48小时的规定呢?
比如特殊案例的抢救时间再放宽一些?

3#
znmitu  1级新秀 | 2022-6-16 22:55:49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
马殿臣被送到医院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他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可能大家会说一般自身带的疾病不算工伤的。如果是因为工作才得的这个病就算工伤。比如心脏病突发。这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

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律师认为,在工伤认定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宜对劳动者做出不利的解释,即脑死亡是无法逆转的,继续治疗只能延缓临床死亡,因此,工伤认定应以“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依据。



抢救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无法认定工伤。为什么要这样做?
4#
a7z0b  1级新秀 | 2022-6-16 22:56:37 发帖IP地址来自 广东
首先,本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视同工伤情形就是本着人道主义等公序良俗,对既有的工伤范围做了扩充,换句话说在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来就不是工伤。
所以,个人认为,不宜对”48小时”再进行扩充,否则今年扩张成“72小时“,明年就会有人要求”96小时”,这样下去可能蔓延成员工在岗位上死亡就是工伤,无论死因。
其实,我觉得透过现象看本质,大家在乎的根本不是多少小时的问题,而是目前工伤的认定范围仍然是有缺陷的。
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强度过大对员工健康的摧残后果,没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将其纳入工伤范围。
特别是员工因日常工作压力过大,导致非工作时间猝死的(心肌梗死,脑出血等),由于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而无法认定工伤,实际上这是很不公平的,也违背人道主义精神。
就以本案为例,马先生为什么会突发脑出血,是不是和长期加班,熬夜有关?如果有关,那么就算超出了48小时,我们从情感上也很难不认同这是工伤。
个人希望,现有工伤制度能够针对加班文化大行其道的现状,针对过劳死问题进行适当扩充。特别是对一些高强度加班的职业,将”心梗“,”脑溢血“等过度疲劳可能诱发的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或者直接将”死者生前连续加班时长达到一定标准“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
这样一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来能够遏制企业加班文化,三来也有助于提高执法部门对企业加班情况的监管积极性。
毕竟这样一来,企业压榨劳动者,最终可能是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兜底的。
总之,法律人不是机器人,我觉得咱们搞法律工作,得做到致广大而尽精微。在群众质疑法律运行效果时,不能一句依法办事就搪塞回去。
个案中依法办事确实是前提,所以我们要学法,懂法,用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本案为例,”脑死亡“能否作为认定死亡的标准,本案中证明患者在送医时已经”脑死亡“的证据是否充分,是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该结合个案,对大前提也就是法律进行反思,为什么群众会产生质疑?我们的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存在缺陷?
5#
6kh_u  1级新秀 | 2022-6-16 22:57:04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西城
首先,工伤保险对于认定工伤的标准,写的很清楚了,我不再赘述。属于急病,法律上给予“视同工伤”的待遇,而不是因公负伤。疾病有急有缓,所以才有了48小时,急病而死,视同工伤。如果疾病是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可以参考职业病认定,如果因公负伤,不会考虑时间。只有个人原因突发急病死亡,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开了个口子,给予视同工伤待遇。
其次,肯定很多人觉得人伦与金钱的博弈。要钱还是要人,在人性面前是个重大考验。虽然都知道人性经不起考验。成年人就是要面对这样残忍的考验。规则如何规定,他们清楚,法律也写的很明白。
最后,无数人会建议修法,要延长发病致死的时间。但多少合适?48小时不够,72?96?还是永远?谁也无法论证,延长到多久更合理。但法律的基础设计是“急病”,显然我们还没有实现共产主义,暂时无法支持因病死亡都可以给予近百万的赔偿。
面对这样的社会新闻,痛心,悲伤,怜悯,都一定存在。但法律既然已经写的很清楚,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唯一选择。
望逝者家属节哀!同时也给没有遇到此类情况的普通人一个思考的题目。
6#
8n45p  1级新秀 | 2022-6-16 22:57:17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这没什么可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必须是48小时内病故才算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超过48小时的病亡都算是病故,而不是工伤。
作为基层,这一条规定执行了好多年了,历经多次官司和行政复议,这一条一直稳稳地存在。因为工伤保险的关键点在工伤,也就是说职工死亡是不是与工作直接相关才是关键。工伤与病故之间总会有个界限,否则一个人在工作场所中晕倒,躺了几年后死亡,也算是工伤吗?
具体到这件事本身,我认为可以行政复议一下,因为送到医院的时候医生就宣布脑死亡了,而脑死亡就是死亡,跟拔不拔呼吸机没有关系,这一点可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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