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 100 万买私募只剩 1.8 万,两投资人状告机构后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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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5-2 00:58   9396   0
100万买私募,仅剩1.86万!两人分别状告机构,一人被判驳回,一人却获赔98万余元,发生了什么?

百万现金砸了个底儿掉,这事搁谁身上都得着急。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布了两则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投资人贺某洋与投资人杨某涛分别出资100万购买同一款私募产品后遭遇巨额亏损,清盘后都只剩下1.86万元。
两名投资人遂分别将私募公司、代销机构和托管券商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却判决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贺某洋诉讼请求;一审判定相关机构赔偿杨某涛投资本金损失98.14万元及利息损失。
究竟发生了什么,会导致法院给出如此不同的判决?


100万买私募产品只剩1.8万
投资人贺某洋状告机构却被法院驳回
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人贺某洋花100万元买的私募产品,清算后却只剩下1.8万元了。一气之下,贺某洋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27日,贺某洋与北京泓实资产、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基金合同,购买“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为期12个月。基金合同约定以贺某洋为投资人,泓实资产为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基金托管人,三方建立基金合同关系。2018年4月27日,贺某洋向案外人睿兴十号基金的代销机构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认购资金100万元。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该产品为证券私募产品。



图片来源:私募排排网截图

2018年5月15日,泓实资产为贺某洋出具睿兴十号基金投资确认书,确认投资起始日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际缴付日2018年4月27日。
2019年5月13日,泓实资产发布关于睿兴十号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宣布自基金终止日2019年5月14日的次日起,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贺某洋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盈信公司支付的睿兴十号基金清算款仅18552.64元,一怒之下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指出,之前贺某洋起诉盈信公司、泓实公司、中信建投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前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贺某洋所参与的涉案睿兴十号基金具有较高风险,在基金正常运行状态下亦存在损失本金的可能,贺某洋对此系明知。故贺某洋要求泓实资产返还剩余投资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贺某洋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贺某洋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投资私募巨亏98.14万
投资者杨某涛怒告机构后被法院支持
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另外一则判决书显示,投资人杨某涛也遭遇了相同的情况,不过,他却得到了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8年4月,投资者杨某涛通过代销机构理财师田某介绍,投资100万元购买“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起始日期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
该私募产品基金管理人为北京泓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为上海进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理财师在出庭作证时表示,三家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此外,该私募基金由中信建投进行托管。
在2019年5月,睿兴十号投资期限将满1年,泓实资产向杨某涛发送《清算公告》称,该基金的清算开始日为2019年5月14日,清算小组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人分配剩余财产。但由于该基金投向某资管计划,所投资股票市场流动性较差,变现所需时间延长,预计将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基金财产清算。
在清算报告中,泓实资产还特意强调:变现时间仅作为参考,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股票市场不确定性较大,存在后期变现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
而正如泓实资产所言,在承诺清算完成的日期来临,其再次发送《清算进度说明》称,由于基金所投资管计划部分持仓股票停牌,变现时间无法预估。泓实资产承诺,将在股票复牌后尽快变现股票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一拖再拖之下,至2020年5月,睿兴十号终于得以清算。根据清算公告,此前成立资金7130万元的睿兴十号资产总净值仅余132.35万元,累计单位净值0.019。当年5月19日,杨某涛终于收到了转账,此前100万元的投资仅余18552.65元。
杨某涛遂将私募公司、代销机构和托管券商一起告上法庭。
轻信8%基准收益承诺
在庭审中,杨某涛自称自己为工人,年收入10万元。其认为泓实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如实告知其购买的基金产品存在极高风险,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对于代销机构进懋资产,杨某涛称其理财师田某宣称有8%的保底收益,且存在冒充签字等行为,所留联系方式也是理财师的,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具体来看他们的聊天记录:
2018年4月26日,杨某涛(投资者):收益那块怎么写的,这样的单子做成了几笔,不知道你们基金经理去年最低做到多少,20%,咱们拿8%加12%的60%就是15.2%,对吧。
田:相当于这个产品的收益呢,在40%以下的时候,他的封顶收益就是23.2%,然后超过40%的部分,然后再加,去年最低9。
2018年7月23日,投资者:收到了合同,不过合同里面的条款让我感觉就是风险自负,没有保本之说,基金公司赚了和亏了都没约束。
田:合同肯定这么说呢,不然备案也过不了,理论上肯定是盈亏自负啊,公司也没有义务替客户承担亏损的,但是咱们公司还是会说有8%的保底,这个就凭良心了,对客户投资的体验感满意出发的。
投资者:没有保本8%的内容啊。
田:而且咱们的管理人实力确实不错,之前兑付的那么多产品平均收益都挺高,只有一个港股收益略亏一点,但是公司最后给了9%,
投资者:你的意思时基金经理做亏了,你们公司给补贴,让数据不太难看。
田:他们自己贴,公司不给贴,不过基金管理人,也是公司的,他们发行那么多基金,才亏这一个,其他还是赚很多,基金的产品,任何合同都不会写保本的,不过里面有个基准收益,写的8%。
在庭审中,理财师田某出庭确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称8%是进懋资产对投资者的承诺。经杨某涛授权,基金合同、业务申请表等内容均由田某代签字,电话、邮箱均是田某的。
法院判决:私募及代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出现巨额亏损,是否全部由投资者自担责任?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泓实资产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版、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在本案中,《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账户业务申请表》及《基金合同》均由进懋资产员工田某代签署,案涉基金属于R3级基金产品,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基金合同》并非杨某涛本人签署,回访电话及邮箱均系进懋资产员工田某所使用。故法院认为,泓实资产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上述金融产品时,未了解杨某涛的风险承受能力、未向杨某涛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其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未尽适当性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导致杨某涛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应予赔偿。
此外,法院认为,盈信基金与进懋资产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基金存在的风险、未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且承诺基金存在基准收益8%,其亦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杨某涛有权要求其就上述损失与泓实资产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基金托管方中信建投,法院认为其作为托管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后监督、付款、清算等义务,杨某涛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泓实资产、进懋资产、深圳盈信基金连带赔偿杨某涛投资本金损失98.14万元及利息损失。


巨额资金投资的股票变成仙股
涉案私募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
那么,泓实资产睿兴十号到底投资了什么样的资管计划,导致巨额亏损的产生?
法院查明事实显示,2018年6月,泓实资产作为委托人与申万宏源(管理人)、交通银行(托管人)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期限10个月。该产品为权益类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比例配置为为权益类资产98%-100%,现金类资产0%-2%,负债比例不超过20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在港交所挂牌交易的中新控股股票。
2018年6月,中信建投在泓实资产的指令下,向上述资管计划的托管账户划款6660万元。彼时,中新控股的股价约在0.9港元/股。
据中国基金报,中新控股作为“先锋系”旗下港股公司、坐拥先锋支付牌照,在2018年下半年“先锋系”网贷产品不断爆雷的环境下,其股价自然也节节败退。至产品到期日,中新控股股价已跌至0.04港元/股。
在2019年7月,中新控股因受旗下全资子公司先锋支付不合规操作影响而正式停牌,停牌前中新控股股价为0.012港元/股,彻底沦为仙股。这也是睿兴十号最终产生巨额亏损的原因。


在2018年的环境下,为何要将资金投向先锋系的港股上市公司?记者根据查询发现,泓实资产的曾用名为北京先锋国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懋资产则背靠网信集团,盈信基金大股东的前身为北京先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具备“先锋系”背景。
此外,盈信基金、进懋资产均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泓实资产也在今年4月成为被执行人,且因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许也正因为此,上述三家公司均未出庭参与诉讼,仅有基金托管方中信建投出庭应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5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泓实资产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泓实资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另外协会还要求,泓实资产应当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有业内人士指出
私募产品设立止损线的重要性
对于100万投资私募只剩1.8万的尴尬,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就是私募产品设立止损线的重要性。建泓时代投资总监赵媛媛告诉记者,私募止损线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闸门,是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但它同时也是违背投资规律的。长期来看低买高卖的策略才能战胜市场,但绝对收益型产品的风控规则一般是仓位和净值正向相关,对大部分把握不好初始仓位的投资经理而言,这意味着高买低卖。
私募排排网财富研究部副总监刘有华表示,私募产品设置止损线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对投资人的一种保护,而且止损线如果设置合理,也并不会对私募管理人操作带来多大的影响。私募产品设定止损线的最终目的是在把客户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同时,又不影响私募管理人实际的操作。但有时候市场风险是不可控的,一旦产生极端性行情,私募产品如果风控不到位而触碰到了止损线,后期止损线就会限制到私募管理人的操作空间。
编辑|程鹏 王嘉琦 盖源源
校对|何小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每经app(记者:杨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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