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系列之——公司业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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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4-23 19:09   8229   0

如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保证人、抵(质)押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关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一:因为某种原因,仅起诉了借款人,没有起诉保证人与抵(质)押人,那么就担保关系这一从属法律关系,金融机构可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可否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律师解答:
首先,如果金融机构要想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抵(质)押人,途径一是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途径二是获得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证明。其次,金融机构如果在借款法律事实及欠款金额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律师建议金融机构就抵(质)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推进诉讼程序。最后,实务中多数认为,就担保关系单独进行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另行起诉,并且不构成重复起诉。

针对此阶段发现的被执行人未被保全的财产线索,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以便在执行程序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问题二:人民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财产线索,对此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首先,在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金融机构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利用其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初步的摸查;其次,可以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合作,查阅该笔贷款最近一次贷后管理资料中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的征信查询报告,从中梳理财产线索;最后,金融机构可以在不侵犯个人信息的前提下,通过与数据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深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拍卖与变卖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查询到的现金财产不足以覆盖银团的债权,人民法院将进入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的司法拍卖程序。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问题三:在司法拍卖、变卖程序中,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值得金融机构关注?
律师解答:
司法拍卖流程: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拍卖的裁定——确定司法拍卖方式——进入网拍——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出具评估报告——拍卖成功人民法院将组织买受人与金融机构付款、财产交接——若最终流拍人民法院将组织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拍卖成功,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
网拍流程:平台对接——网络司法拍卖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展示——网络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网络司法拍卖付款、财产交接——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网络司法拍卖付款、财产交接

问题四:人民法院常常回复:“不要急,还处于司法评估阶段”,那么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究竟需要多长时间?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形成是否必然经过司法评估?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明确了财产处置程序的各项时间,财产已查封需拍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期为五日。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形成模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大方式对财产价格进行确定。
根据《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如果贷款人能够与借款人协商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委托评估,则可以不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流程,将会缩短财产处置的时间。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财产评估的期限,即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人民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补正。

问题五:在资产价格评估完成后,资产是否必然挂网拍卖?
律师解答:并不必然是,而是有可能当事人以物抵债,有可能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也有可能裁定挂网拍卖。价格评估完成后,人民法院将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若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相应合理的时间,同时,人民法院在该变价款转到指定账户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问题六:当下资产拍卖是否一般都采取网络拍卖?
律师解答:目前一般情形都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拍卖,但网络司法拍卖不能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上网拍卖,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物时,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拍卖原则上都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

问题七:网络拍卖的具体流程中,有哪些程序性事项值得金融机构注意?。
律师解答:
1.平台对接
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平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办公信息系统实现对接,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信息可直接推送到平台上进行展示。
人民法院在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及中拍网拍卖,均无需完成注册手续,可直接发布信息、进行拍卖。首次在淘宝网拍卖的人民法院,需要向淘宝提交注册资料,完成注册后方可开展网络拍卖工作。
2.网络司法拍卖选定
人民法院通过内部办公信息系统,自行制作及发布拍卖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在发布拍卖信息前,在系统中勾选已选择或指定的平台。
3.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展示
平台接收到人民法院推送的拍卖信息后,全面、及时展示拍卖信息。
按照规定,由人民法院设置公告展示时间。
对于第一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对于第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对于变卖,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七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十五日前公告。
展示期间,平台可接受竞买人报名。
4.网络司法拍卖网络竞价
竞买人参与拍卖,需注册平台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勾选同意竞买规则,并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平台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平台,否则其委托关系将不被认可。
拍卖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在线出价的方式参与竞买,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为杜绝串标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平台为所有竞买人赋予竞拍代码,竞买人真实身份不在网站展示,通过竞拍代码参拍。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对于有人出价的拍品,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时间结束后拍卖成交,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在此期间内每有人出价再次顺延五分钟,直至最后一个五分钟内无人出价,拍卖成交,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时间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流拍。
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5.网络司法拍卖付款、财产交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将成交尾款(成交价-保证金)支付到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领取相应法律文书,提取拍品或办理过户。在此阶段,我们建议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跟进该流程,在履行完税务及相关手续后,使该款项尽早进入机构的账户,减少机构的资金损失。

问题八:股权拍卖的具体流程中,有哪些程序性事项值得金融机构注意?
律师解答:
1.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将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银团与相关利益人。若其中一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该机构应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若金融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尽快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协调人民法院及时将异议书移交资产评估机构。
2.若双方不能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人民法院将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该等信息。
3.多次流拍的处理。人民法院最多组织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如果三次均流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同意,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直接变卖被执行的股权。变卖的价格可以由金融机构与有关权利人协议确定,一般应经过公开评估,且变卖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但此种途径的风险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缺乏公允价值的非流通股,在股权质押设立之初,质权人往往关注当期股权价值,对未来股权价值变化的计算方式、调整方式以及贬值赔偿责任等方面欠缺考虑,这就会导致质权很难实现与设立之初的价款一致。同时司法拍卖、变卖也将令股权价值进一步失控,致使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如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现象,这也将对股权价值造成很大的影响。我们建议金融机构主动寻找并联系买家,合理把握股权质押权变现的时间点,通过推进诉讼进程来降低案涉股权的价格风险。
以物抵债制度
金融机构在抵质押物流拍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处置不动产抵质押物。关于以物抵债制度,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 年内予以处置”。第19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因此,金融机构应当注意,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并且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可见,以物抵债需要贷款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与分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效率。《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挖掘贯穿整个执行程序,金融机构针对发现的财产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针对已被其他人民法院首封的贷款人享有优先权的担保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人民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人民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人民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据此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促使其及时对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其他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还有许多细节值得金融机构注意。正是在这些细节上进行深度挖掘,才能使得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能够在执行程序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完成从“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处置工作”的角色向“主动参与和把控资产处置进程”的角色的转变。
问题九:金融机构在贷款之初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时候,往往因为登记机关的要求而在他项权证上登记了具体的抵质押金额或者抵质押期限,这对案件的执行是否会产生影响?
律师解答:
若债务人的他项权证上的抵押登记记载事项显示,抵押担保债权金额进行了划分,并非对全部债务本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提起诉讼时,抵押人可能主张银团对抵质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登记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人民法院亦可能支持其主张,贷款人将可能面临因抵质押物拍卖价款低于其担保债权而导致不足部分的债权转变为普通债权而无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若债务人的他项权证上的抵押登记记载事项显示,抵押担保债权金额没有划分,仅仅是进行了明确,并未包含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若生效裁判文书中支持了该等资金,将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若债务人的他项权证上登记了抵押期间,该登记事项不会对案件的执行造成影响。
问题十:若贷款存在混合担保的情形,是否影响案件的执行?
律师解答:《民法典》有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金融机构应当据此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重点关注是否面临不能直接实现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风险。
问题十一:若最终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仍然资不抵债,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经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执行案件应当移送破产审查即从执行程序转移至破产程序,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规定申报债权和参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实务中,借款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可能,根据前述破产法的规定,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借款人的破产申请,则人民法院对本案担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均会被解除,同时,本案诉讼程序将会被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借款人的财产后,执行程序才会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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