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金融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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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2-26 23:46   10874   0
[概要]:随着国内金融贷款业务从传统的贷款模式全面转向线上,金融债权的清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简单的“催收+诉讼”远不能与新的法律规定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规则》)实施后,当事人可以就电子送达、在线诉讼、区块链证据以及债权转让等方面的问题在合同里做新的明确约定,以应对相关风险。
关键点1:管辖权之金融机构所在地
对大量出现的网上金融纠纷,清收主要还是依靠诉讼或仲裁,案涉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在与客户签约时,按照有利于己方的利益,协议确定纠纷发生时处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管辖权条款可以考虑特别约定如下内容: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金融调委员会或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由金融机构所在地及其下属任一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关键点2:管辖权之债权受让人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对于金融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协议主要涉及债权转让后的案件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和受让主体的限制、以及债权转让前后的诉讼时效连续性。
实践中,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贷款的,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建议在原合同中予以作如下约定:
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由债权受让人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
关键点3:电子送达之特殊送达
合同中电子送达的约定十分重要,相关约定应尽可能地完善,包含法律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尤其是电子送达方式!
合同纠纷发生后,为避免无法联系对方,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初,即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诸如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息,并作为合同履行双方文书往来和后续纠纷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协议对送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已得到法院的认可。
因此,特别约定的送达条款涵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视频、微信聊天等能显现语言和文字反映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按合同中已明确记载的各方地址、电话、传真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其中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被拒收或因地址变更等原因无法送达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对方,采用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的,则发出或显示送达信息已到达对方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事项时,均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致使合同相关文件不能被接收或无法送达被退回的即视为送达,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有关送达的约定,适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各方一致同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各方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文书包含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无需各方在诉讼或仲裁时,另行签字确认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裁判文书。
关键点4:在线诉讼之前预先同意
《在线规则》所称的在线诉讼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即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但并不要求所有流程均必须在线办理。“合法自愿”是在线诉讼的适用前提,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诉讼模式,关于当事人是否“自愿”的问题,《在线规则》对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未作具体限制,实践中至少可以包括: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口头同意、在诉讼平台确认同意、线下书面同意,等等。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以留痕追溯,均是作出同意的有效方式”。“线下书面同意”可以理解为合约中的“书面”,在合同中明确预先约定好若纠纷诉讼的,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对于在线诉讼问题,作出类似于“电子送达”条款的约定非常有必要。
可以在合同中对于在线诉讼问题作出如下约定: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讼的,双方均自愿承诺,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人民法院均可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及案件审结后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各方如对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提出异议,应根据《在线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对在线上诉讼该环节提出合理的线下诉讼理由。否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线诉讼”在后续的诉讼执行中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键点5:区块链证据之安全高效
当下,区块链存证技术日益成熟,已广泛应用于各金融保险机构信用卡、小额贷等互联网运营业务。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运算所得的哈希值,并经由对哈希值的核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真实性提供技术支撑。
《在线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数据上链前后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合同中亦应对当事人身份认证、相关数据保全存证等作简要介绍,使客户得以充分了解其办理相关业务全流程网上留痕的技术措施的可信度,并引导当事人广泛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获取、固定、提存证据,以保证后续纠纷诉讼时上传区块链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并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的认可。
因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基于新技术形成的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如第三方存证、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等,当事人均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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