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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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2-15 22:34   9448   0
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商一审案件管辖规定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二、  裁判案例
中联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3民终249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京发改(2010)651号,2010年5月30日实行)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 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标准收取律师费。(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第五条规定: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其他案件的:(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关于案件的标的、案件复杂程度、涉及疑难专业程度及案件影响力大小等问题的判断主体,应为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或法官不应将审理案件中对于案件的主观感受、道德评断强加于当事人。此外,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于2016年5月4日发布的《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6]10号)的规定来看,该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关乎民生保障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故从上述规定的价值导向可以看出,相关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服务费用标准越来越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最后,结合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来看,中联公司与北方律所均是商事交易中的非自然人主体,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在满足交易效益和安全需要的前提,能够对自己从事的商事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预期,其在交易中达成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尊重和双方的充分遵守。并且,除本案之外,北方律所和中联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多起法律服务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之间也曾经存在过极为特殊的关系,故中联公司对北方律所的收费情况、专业水平应当较为熟悉。
三、 其他规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苏价费〔2017〕113号)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舍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寨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四、 北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9.9.26)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
  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合并)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50亿元以下(含)100以下(含)100-250250(含)以上
50亿-100亿(含)250以下(含)250-500500(含)以上
100亿-500亿(含)500以下(含)500-10001000(含)以上
500亿-1000亿(含)1000以下(含)1000-20002000(含)以上
1000亿以上2000以下(含)2000-50005000(含)以上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3.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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