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成立泽熙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发行泽熙产品,进行证券投资。徐翔以亲友、泽熙公司员工、员工亲友等人的名义开设大量证券账户供其控制、使用,获利按比例分成。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巍以亲友及公司员工名义开设并实际控制近20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与被告人王巍、竺勇共同与13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谋后,按照徐翔等人的要求,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方案、释放公司业绩、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的披露时机和内容,由徐翔等人利用合谋形成的信息优势,通过实际控制的泽熙产品证券账户、个人证券账户择机进行相关股票的连续买卖,双方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股价高位时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将提前建仓股票、定向增发解禁股票抛售,从中获利。
徐翔的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利用信息优势和连续买卖的数量占比标准; 徐翔的交易行为和涉案公司股价的偏离度及证券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徐翔参与涉案上市公司大宗交易减持和认购定向增发股票的行为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制对象; 徐翔运作股票的方法,符合市值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内涵; 徐翔是因涉嫌内幕交易立案,归案后主动供述了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巍的辩护人提出“王巍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竺勇的辩护人提出“竺勇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管理、控制泽熙产品;被告人王巍成立极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克州喜马拉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主要从事证券市场投资。 期间,二被告人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徐翔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王巍实际控制50个证券账户。被告人竺勇自2012年以来,帮助徐翔投资证券市场,洽谈、运作投资项目。 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巍、竺勇,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谋,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徐翔等人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徐翔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或者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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