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动司法助力解决鹦鹉案背后的大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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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2-5 10:19   8234   0
“今天的结果我真的太激动了!谢谢检察院……”


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简称徐州铁检院)对刘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并对3人进行法治教育。


被不起诉人之一王某喜极而泣,会议一结束,她就边哭边抱住承办此案的女检察官范璞。至此,经过一年多的艰难努力,这起费氏牡丹鹦鹉(以下简称费氏鹦鹉)案,终于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原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绝对不起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促进行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保住了商丘的扶贫产业;江苏检察机关已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科学更新、有关动物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并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

鹦鹉案引出司法难题

今年34岁的王某是河南省商丘人,文化程度不高,一个人带着8岁的女儿,女儿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住院。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2019年她养起了费氏鹦鹉。2020年9月上旬,她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从他处收购的共计44只费氏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徐州警方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商丘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费氏鹦鹉。经鉴定,以上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
2020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也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此案中的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只费氏鹦鹉尚不足400元,王某获利更是微乎其微,要判这么重的刑罚,3名犯罪嫌疑人觉得很委屈,王某对检察官说:“人工繁育了多少代、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几十元钱一对,都烂大街了,也算珍贵、濒危?要判十年刑期,我真的不能接受!”
这样的状况,办案检察官心里也不是滋味。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钟帅听取汇报后,要求针对王某等人的辩解开展调查。调查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河南商丘有20余年的人工繁育历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成为当地不少群众脱贫致富的途径。
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开始出现多地关于鹦鹉案的舆情:河南商丘富民产业鹦鹉养殖业受重创,多名鹦鹉养殖户被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公安跨省抓走,涉嫌犯罪,加上疫情影响,当地养殖产业停摆,在栏鹦鹉养不起,又不敢卖,只能饿死,养殖贫困户面临返贫风险......
案件迅速上报至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指示:“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要求省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加强指导。经研究认为:有关司法解释未区分野生和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工繁育观赏性动物的司法处理过重,不符合大众的认知和预期,也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必须慎重对待。同时,提出了一系列调查补证意见。
就在办案期间,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八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让检察官看到了案件可能出现转机的一线希望。但《意见》提出的八个方面情况太复杂了,从何入手?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艰难而痛苦”的过程

根据省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检院迅速赴商丘市补查该案相关证据,前往鹦鹉养殖主管机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陵县林业站调研了解当地鹦鹉养殖实情;同时建议商丘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逐级汇报鹦鹉养殖户面临的困境,寻求上级支持,解决民生问题。
为掌握全国人工养殖鹦鹉情况,为适用《意见》打下扎实的基础,2021年2月至3月,省检察院又指导和支持徐州铁检院与徐州市检察院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咨询了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苏省林业局、河南省林业局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阅了国家林草局有关商丘市观赏鹦鹉人工养殖交易情况的调研报告,对部分鹦鹉养殖场进行电话调查,并参考相关专家论证会意见,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养殖规模较大。河南省商丘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驯养繁殖和销售基地,有20多年的历史,有养殖户934家,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量1000余万只,约占全国的70%,年产值2-3亿元,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疫、运输、销售,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由于鹦鹉养殖门槛较低,鹦鹉养殖户多数为老年人及无业在家的妇女,其中部分为贫困户,鹦鹉养殖是当地的扶贫产业。


2021年3月3日,徐州铁检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等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同时,徐州铁检院专门召开检委会研究此案,并邀请律师、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侦查机关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初步形成定罪轻缓处理和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意见,并逐级向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请示。


2021年4月21日,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检院赴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当地鹦鹉养殖行业背景。

6月24日,徐州市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此案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费氏鹦鹉2003年至2012年曾被列入允许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名单,后该文件不再适用,现在费氏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也仅是为了养宠观赏,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打击。论证会后,徐州铁检院又建议商丘市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林业厅向国家林草局上报,将费氏鹦鹉作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予以区别对待。
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妥善解决此案法律问题和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省检察院组织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上报最高检。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科学更新、有关动物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
“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艰难而痛苦,不仅是因为巨大的工作量,也因为我们的理念随着调研深入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不断更新。”参与办案和撰写调研报告的钟帅说。

难题破解实现多赢

在江苏检察机关调研、办案的过程中,解决鹦鹉养殖困难的情况也在不断向好。商丘市政府推出相应民生举措,对于不愿继续养殖鹦鹉的商户,由市县政府拿出补贴,对费氏鹦鹉进行妥善安置,目前已从养殖户手中收购16万余只鹦鹉安置在省内动物园,并对养殖户办理低保或安排就业。2021年4月2日,国家林草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
试点效果如何?4个月后,江苏省检察院要求跟踪了解试点情况,调取王某等人案件相关证据。河南省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进行了回复并提供了大量材料。截至8月30日,商丘市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养殖户数量有469户,获得省林业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近400户,234户获得省林业局同意加载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
在持续补证、调研、跟踪试点情况的基础上,2021年10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期间,正值2021昆明生物多样性会议召开。检委会会议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成为大家发言的高频词。省政协委员、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院长、湿地生态研究中心主任阮宏华说,省检察院这个特殊的检委会会议意义重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非常专业的科学问题,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是动态、不断变化的,这起鹦鹉案的社会危害性从生态系统来说,没有直接的损害,不能把责任直接打到老百姓身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宣传。省人大代表、南京晓庄学院应用生态研究所李朝晖认为,假设我是当地的养殖户,给我定罪,感觉是不能接受的,处理这个案件要考虑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相关政策的变化,不起诉是对的,但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省人民监督员宋世明表示,这起鹦鹉案看似简单,但新法旧规、行业政策、刑事政策变化,不能简单当成个案看;江苏检察机关穷尽各种可能、查找各种依据,慎重办理可能影响到某个群体、某个行业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谦抑和善意。
大家普遍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田某和刘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会议总结时说,“这个案件从最初的要起诉,到相对不起诉,到现在绝对不起诉,我们的认识也随着调研的深入不断更新,我们的决定也随着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和行政许可的变化而变化。通过三级院共同努力,我们以能动司法办好民生案件,推动执法司法服务民生更进一步。”

11月9日,徐州铁检院对刘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认为刘某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鹦鹉的行为,但鉴于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刘某等3人的上述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3名被不起诉人向检察机关送上锦旗表示感谢,他们说,这次碰到江苏检察机关这么认真负责真是很幸运,今后要提高法律意识,守法经营。
参加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的侦查人员感慨地说,我们办理这个案件时也觉得遗憾,你们的工作弥补了我们的遗憾。
徐州市林业部门代表表示,检察机关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也服务保障了民生,作为鹦鹉养殖的管理部门,我们要向你们学习。
徐州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陈召强说:“这个案件意义非常重大,被不起诉人确实触犯了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但检察机关能动司法,作出宽严相济的处理结果,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典型范例。”
一直关注此案、并参与调研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得知此消息后,高兴地说:“我再次代表商丘养殖户感谢你们,给你们点赞!”
11月12日,徐州市检察院赴河南省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加强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随后,徐州市检察院和徐州铁检院一起回访了当地部分鹦鹉养殖户,看到继续养殖的养殖户已经取得了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养殖的鹦鹉脚上安上了专用标识的脚环。


2021年11月12日,徐州市院、徐州铁检院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座谈会,并送达检察建议。
徐州铁检院检察长贺小雄表示:“这份不起诉决定经过了全省三级检察院的充分论证、研究,来之不易。作为徐州地区专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检察院,我们将持续更新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努力做好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


2021年11月12日,徐州市院、徐州铁检院回访鹦鹉养殖户。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发布:中国经贸法治融媒体中心
责编: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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