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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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1-2 14:45   10869   0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 姜大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2015年1月,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县(市、区)试点地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后,征求了中央改革办、中央农办等单位意见,向全国人大有关机构作了专门汇报;在此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暂时调整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二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二、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对暂时调整实施土地征收有关法律规定的风险管控。
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二)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法律规定的风险管控。
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
(三)对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有关法律规定的风险管控。
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试点行政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审批报备等制度,强化对乡(镇)、村宅基地管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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