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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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1-1 11:52   10333   0
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很重要)
什么是级别管辖?
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还要符合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在哪个行政区域的法院立案的问题,而级别管辖则是解决向哪一级法院立案的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度,一审法院的级别决定了二审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级别,(如果一个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则再审最后到省高院。如果一审在中级法院则再审可能会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以在法律实务当中,确定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是应当必须考虑的。
笔者在最近的法律实务工作中遇到了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做了一些整理,以供需要者参考。文中所述如有与相关司法文件不一致之处,以相关司法文件为准。本文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1、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
(1) 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适用情形标的额管辖法院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
(2)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法发[2015]7号
第一种适用情形: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标的额管辖法院区域
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3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实施日期 : 2018-08-01调整如下: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
实施日期 : 2020-10-01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标的额管辖法院
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2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实施日期 : 2018-08-01调整如下: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
实施日期 : 2020-10-01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于2021年10月1日以前的案件,尤其是提起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中,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况要参考适用以上2015年最高院的通知以及后续的调整文件来确定是否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2、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范围: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
适用情形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北、上、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
标的额管辖法院
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1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4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4、北京、上海设立由金融法院,主要管辖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具体内容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修正)》法释〔20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
5、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6、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注意:
1、当事人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可能会产生该约定管辖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没有提出级别管辖,不一定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建议就级别管辖一定要提出明确的管辖异议)《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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