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天!一大批养老服务法规即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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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1-12-30 17:45   12096   0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大批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的法规、政策、规范就要正式施行,这将对众多养老服务机构产生很深的影响。我们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和地市级层面,为大家汇总了即将正式施行的相关法规政策,一起来看看!

01 全国层面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国家标准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明确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

落地执行需量化细节,依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制定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共分为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四个部分,作有效参考。
02 省级层面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该政策将对具有浙江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其中,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执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同时,《条例》提出,加强老年教育组织实施,提高教育质量。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针对老年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或者退休的老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条例》共十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注重协调发展,优化多元化供给。《条例》明确要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同时对养老机构登记、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针对养老服务发展用地难、用钱难、用人难等问题,《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用地标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人员培养和激励政策。

在监管方面,《条例》明确,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从监督检查、标准体系、等级评定、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条例》共十章80条,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应坚持的原则、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相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刚性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新修订的《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扶持办法首次在市级层面上明确了驿站服务清单。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不付费;普惠型养老服务由老年人付费,运营商低偿服务,主要包括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服务;市场服务清单面向所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老年人付费,驿站只要不违反《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十个严禁”的服务行为,均可明码标价为老年人提供。

扶持办法还优化了驿站运营补贴方式,将以往按照服务流量补贴的方式,调整为给予驿站基础补贴。二星级以上驿站还将额外获得“星级补贴”,二星级驿站每家每月再增加2000元补贴;三星级及以上驿站每家每月再增加3000元补贴。养老驿站开展托老服务还可享受托养补贴。连锁运营的驿站每新增1家,还给予连锁运营补贴,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
(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四)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的80%;
(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办法》明确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03 地市级层面


1、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4日颁布《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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