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因代客操作账户被罚,年内已有10人因此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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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2021-5-31 06:48   11065   0
2021年5月20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对某证券营业部樊某的处罚决定。

监管部门认定樊某在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年内已有10名从业人员因操作账户被罚今年以来,因代客操作证券账户的罚单已达10例(含本例)。全部为证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从地域分布上看:重庆4例,广东、江苏、湖北、四川、新疆、青岛各1例。


具体案例梳理如下:



  • 2021年5月,青岛证监局发布2021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理财顾问、理财经理杨某君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存在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71笔,杨某某在上述交易中获利63元。青岛证监局依规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
  • 2021年3月,江苏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分公司从业人员杨某伟,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
  • 2021年3月,新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刘某忠,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 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宗某丽,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某玲,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刘某,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陈某,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2021年2月,四川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王某宇,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的行为。
  • 2021年1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黎某娥,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经纪人/营销人员展业的禁止性规定按照2020新修订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营销人员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另外有一点需要证券经营机构特别注意,在经纪人/营销人员违规行为管理上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 证券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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