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数十部委联合签署社保失信惩戒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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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1-5-30 02:11   9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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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网站11月29日消息,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

通知表明,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b]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b]。


通知一并发布了附件: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详见“[b]阅读原文[/b]”)。据悉,此次联合惩戒合作涉及国家部门及惩戒实施单位近30个,附件列举的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共计九类,具体惩戒措施包括32项,附件在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和其他事宜上亦有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惩戒措施方面,第(八)至第(二十)项内容为:


(八)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b]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b]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b]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 上市公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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