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出台,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场外期权事件点评(崔健、李元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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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研究   2018-6-1 22:52   3831   0
事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对交易商管理、标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和自律管理六大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
点评:
明确规定非交易商不得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同5月11日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中规定一致,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实施分层管理,但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非交易商不得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且要确保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个股场外期权的场内对冲集中于资金实力雄厚、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一级交易商,有利于降低市场的整体风险水平。
挂钩标的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和发布
境内个股标的要求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非ST、*ST股票,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深圳成分指数、深圳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票,A+H股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且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境内股票指数要求为经权威机构认可,具有指数编制及发布权限的机构发布的指数,指数具有可投资性且流动性良好,指数计算发布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此次《通知》对场外期权挂钩标的提出了详细要求,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挂钩标的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尤其是个股标的要有较好的流动性,有利于降低对冲成本和风险。
数据报送要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通知》对数据报送的类别、内容和时间进行了规范,且要求报送机构建立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机制,配备专岗人员,有利于对场外期权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以上内容来源于渤海证券研究所2018年6月1日《渤海证券研究所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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