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个股期权证监会新规正式出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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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无玄   2018-5-25 04:49   4576   0


(注:目前大资金100万以上可以参与,小资金等8月1日后可以,请耐心等待)

5月11日,证监会下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该文件也可以理解为是场外期权的业务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4月监管层先后封堵了私募及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期权的通道。彼时市场的解读便认为这是在为后续的监管规则铺路,如今场外期权新规如期出炉。
  
根据记者获取的文件显示,场外期权新规大大提高了此前市场参与该业务的门槛,同时对券商采用了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也就是说,在场外期权领域也将出现头部券商领跑的局面,记者了解到监管层将在8月1日之后确定首批一级交易商。
  
新规有以下重点需要关注:
  
1. 券商分级管理
  
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根据评级结果,A类AA级公司有11家,包括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融证券等。
  
近年来券商的诸多业务正在同券商分级评价挂钩,此次《通知》又是这一监管思路的体现。
  
文件明确了,为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本通知印发后至2018年8月1日前,暂允许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类评级为A类AA级且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比照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比照二级交易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要求再次期限内其他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2. 防止不合格投资者借道绕过监管
  
此前的一轮监管便是因为私募基金等将参与场外期权份额拆分,卖给个人投资者,甚至是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绕过监管。
  
《通知》也明确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通知指出: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
  
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
  
另外,产品参与的,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
  
法人参与的,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一级交易商应当尽责履职,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展相关交易。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应当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存在利用场外期权从事规避监管、保证金比例超出产品规模30%的,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明确了投资者参与门槛,并且要求券商严格执行穿透
  
一方面是配合对投资者绕道监管设置更加细致的要求,一方面监管层也要设立明确的准入门槛。
  
《通知》规定要求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 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 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这也意味着此前被证监会关闭的通道正式打开,但相对应的是更高的准入门槛更高,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处信源获悉,市场期待已久的场外期权管理办法已于5月11日晚间下发券商,与之配套的自律规则将在近期出炉。此次下发的管理规则,对券商采用分层管理,大幅提高交易对手方门槛,明确券商在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合规要求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规则落地,意味着场外期权规范化进程开启。

此次下发的管理规则,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经监管层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申请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对冲时,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
  
此外,此次下发的管理规则明确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若是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若是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若是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一定条件。
  
此外,管理规则还对场外期权的挂钩标的、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核实提出了要求,并对场外期权的规模进行净资本约束。管理规则明确过渡期截至8月1日,相关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处理存量业务,过渡期后不满足规则要求的不能展业。
  
与此前市场预期不同,此次监管规则并未一刀切,而是提高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实力雄厚的大券商或成为场外期权市场主力。提升了参与门槛,场外期权的规范化进程将提速。(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记者获悉,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提出场外期权交易商分类监管体系。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当前的场外期权市场生态将出现重大变化。
  
《通知》开宗明义地指出,证券公司应当严格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通知》进一步提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
  
一级交易商与二级交易商的区别在于,经证监会机构部确认后,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场外期权交易分层管理的机制将使目前市场中的运行机制出现较大改变。目前大多数券商衍生品部门都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场外期权,而《通知》则将创设期权的权利集中到了行业内少数头部券商。
  
据了解,目前市场中围绕场外期权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食物链。量化投资机构通过券商将一篮子股票分别创设看涨个股期权,并通过场内股指期货或ETF期权完全对冲。券商则将个股期权出售给激进投资者。在这样的食物链中,激进投资者的所有盈利由量化投资机构的对冲头寸覆盖,而激进投资者的手续费则成为量化投资机构及券商的纯利。
  
而根据《通知》,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的客户被直接排除在了场外期权之外,上述的食物链能够运转的原动力不再。
  
《通知》同时对能够参与场外期权的投资者门槛做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资管产品参与个股期权的条件更加细致,除要求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外,其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上海证券报报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 ( 附录 )


辖区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要求,强化辖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日常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


经证监会机构部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申请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对冲时,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备案的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 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 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四、证券公司开展境内场外股票类期权的,挂钩标的应当为境内指数或者公开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流通性好的非ST、*ST股票。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范围由证券业协会定期评估、公布。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一)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


产品参与的,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法人参与的,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一级交易商应当尽责履职,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展相关交易。


(二)证券公司设计场外期权产品应当适合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避免形成与其他衍生工具组合、嵌套的增加交易成本和链条的复杂产品。期权合约应当明确约定期权费金额。对于合约期限较短、行权价偏离标的资产市场价格超过20%的合约,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产品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并出具书面合规意见。证券公司应当合理配置不同类型场外期权的结构比例,避免对市场产生不当冲击。


(三)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应当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存在利用场外期权从事规避监管、保证金比例超出产品规模30%的,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证券公司进行场内对冲交易应当使用在交易所报备的专用账户,并遵守交易所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接受交易所全方位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冲交易行为监控机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额占比控制、日内涨跌幅限制、委托价格限制、对冲交易额度限制、股价异常波动的开仓限制等措施,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五)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加强对场外期权业务合规性审查,主动识别、合理控制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场外期权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控制,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规定,审慎计算场外期权业务对应的风控指标。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卖出场外期权的最大损失应当按照合约本身的损失测算。


此外,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对应的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规模不纳入计算口径),连续开展业务两年持续合规的,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连续三年持续合规的,不超过50%;开展场外个股期权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六、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当宣传推介。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


(二)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期权组合策略、提前终止条款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除缴纳固定期权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期权买方缴纳保证金。


(三)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对冲证券买卖,不得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户指令使用客户保证金。


(四)频繁交易。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建立交易系统、频繁提前了结合约等方式为交易对手短期内频繁开仓、平仓交易提供便利。


(五)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期权服务。


(六)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者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七、为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本通知印发后至2018年8月1日前,暂允许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类评级为A类AA级且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比照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比照二级交易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其他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八、证券公司应当按月上报场外期权业务数据及相关合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及本通知要求。


九、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场外期权业务进行自查,并制定清理计划,于2018年5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专项报告。存量场外期权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在合约了结后终止。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了结的,经公司合规部门评估出具书面意见并向我局及证券业协会报备后可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超过停牌期满后一个月。


对证券公司未严格落实场外期权业务风险及合规控制要求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我局将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限制业务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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