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土地证是行政登记还是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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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栦   2017-8-26 14:53   9862   2
颁发土地证是行政登记还是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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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tkgg321  3级会员 | 2017-8-26 18:18:55 发帖IP地址来自
  属于行政登记。
  1、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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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了个蜜0V46  3级会员 | 2017-8-26 18:18:56 发帖IP地址来自


【案情】第三人广西浦北县某机关单位向该县某供销合作社购得土地一幅(争议地),并申领了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某村民小组提供1953年、1962年、1981年的土地房产证、山权证等书证,认为争议地是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求被告对争议地进行调处。被告以第三人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证有误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一审认为,争议地已经依法确定权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权属确有错误,被告对原告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二审认为,第三人虽然取得了争议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颁发土地证属行政登记行为,不等同于行政确认行为。原告所举证据初步证实与争议地具有关联性,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受理。判决撤销原判及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评析】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应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为了维护权属的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并非对所有权属纠纷调处申请都予以受理,根据争议土地的权属现状采取不同的受理标准:对经行政确认的权属,只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有错误才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对未经行政确认的,直接受理。广西即是采取上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条件之一为:争议地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本案的争议地虽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根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登记行为,并非行政确认行为,争议地权属未经依法确定权属,被告对原告的调处申请应予受理。一审将颁证行为(行政登记)错误地认为是行政确认,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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