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股票的权证都是单向的,即要么是认沽权证,要么是认购权证,而且基本上所有的行权方式都是欧式.以认沽权证为例,按创设规定,创设机构需要抵押相当量的正股.这么说来,很多创设机构本身或者其关系户就是该正股的大股东,也就是它具有左右该股股价的能力(至少是短时间内).这样,问题就出来了,首先,创设者可以通过卖出沽权获得期权费,但如果可能被行权(通常是1周)时,它完全可以拉升股价让沽权没有行权价值,这样岂不是稳赚不赔?当然,如果创设方在行权期间遭到其他庄家阻击,可能会出现损失,但散户是做不到这个的.因此,只要庄家联手,肯定赚无疑.
另外,更好笑的是,居然庄家可以中途提前买回并注销,这样子,在很多情况下,创设者连最后的考验都无须经受,真是好生意啊!
证监会不知道为什么鼓励这样的东西,仅仅是为了对付爆炒权证的市场风潮?这不是摆明了让机构投资者多了一条坑散户钱的路子么?也多了一个机构间博弈的新赌局.
这个东西对散户来说连零和博弈都不如(即预期收益率是负数),参与这类产品的交易,除非有内部消息,否则不如直接到澳门赌钱(至少是零和博弈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