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作者 | 郑乃全
5月13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ission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市场监督部(The Division of Market Oversight, DMO),掉期交易商和中介监督部(The Division of Swap Dealer and Intermediary Oversight, DSIO)和清算与风险部(The Clearing and Risk, DCR)联合发布警示函,提醒指定合约市场(DCM),期货经纪商(FCM)和指定结算机构(DCO)就市场合约可能出现的市场剧烈波动,流动性低以及交易价格为负值做好应对准备。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定合约市场(DCM)有义务防止扰乱市场,采取持仓限额和保护市场参与者
市场波动时,至关重要的是,DCM应时刻谨记《商品交易法》确立的核心原则所规定的义务。特别提醒DCM注意:核心原则4要求其具备通过市场监控,合规工作以及执法实践和程序来防止市场操纵、价格扭曲以及扰乱实物交割与现金结算程序的能力和责任。因此,对于实物交割合约,CFTC条例38.252要求每个DCM应:(a)监控合约价格与标的商品价格之间的收敛;(b)监控商品的供应及其是否足以满足交割要求,并应尽力解决影响供给充足或实物交割的情形。
关于以现金结算的合约,CFTC条例38.253要求DCM证明其监控合约结算所采用的指数价格以及指数编制方法的持续适当性。CFTC条例38.255要求DCM建立并持续性地实施风险控制机制,以防止和降低价格扭曲和市场混乱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DCM规定的市场情形下采取暂停或停止交易的限制性措施。CFTC条例38.258要求DCM遵循第38部分附录B中的指南和可接受的做法以证明其符合核心原则4的要求。
此外,核心原则5要求每个DCM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为每份合约的投机者采取持仓限额,以减少市场操纵或拥堵的潜在威胁,尤其是对于涉及交割月份的投机或套利交易。与此同时,核心原则12要求每个DCM制定并执行促进合约市场公平交易的规则。特别是,CFTC条例38.651要求DCM具有并执行旨在保护市场和市场参与者免受任何一方实施欺诈性、非竞争性或不公平行为等不当行为的规则。
还特别提醒DCM遵守核心原则6的义务,制定和存有关于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紧急权力行使的规则,包括对任何合约的强制平仓和转仓的权力,暂停或限制任何合约的交易以及要求任何一份合约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满足特别保证金要求。DCM关于应对紧急情况所制定的规则或规则修正案应在实施之前向CFTC提交,如无法在实施前提交,应在实施后尽快向CFTC提交该规则或其修正案,根据CFTC条例40.6(a)(6)的规定,最迟不能超过实施后二十四小时提交。
附录B的指南(参见核心原则6下的委员会条例38.351)规定,DCM经与CFTC协商和合作有权根据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交易以及防止或解决操纵或破坏性交易行为,无论干预的需求是完全来自DCM市场还是作为协调的跨市场干预的一部分。
二、期货经纪商(FCM)风险管理计划
市场剧烈波动时,FCM必须采用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有效地管理其作为FCM的经营活动并保护客户资金安全。DSIO提醒FCM有义务持续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CFTC条例1.11要求每一个管理客户账户的FCM应建立、维护和执行一套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旨在监控和管理与FCM活动相关风险,还进一步规定FCM风险管理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市场、信贷、外币、流动性、法律、运营、结算、隔离、技术、资本以及任何其他适用于FCM的风险。
作为其风险管理职责的一部分,FCM必须监控其客户账户,以确保其收取合适的初始保证金,以防止客户出现保证金不足或持仓违约的情形。FCM还必须监控公司在客户专门资金帐户中存放的剩余权益资金,以确保公司始终在此类帐户中拥有足够的资金,以履行其对所有客户的义务。
CFTC条例1.73要求每个作为衍生品结算机构会员的FCM都要根据持仓规模,订单大小,保证金要求或类似因素,在自有账户和客户账户中建立风险警戒线。CFTC条例1.73进一步要求每个作为结算会员的FCM筛查订单以确保符合风险警戒线的要求,并在日内和隔夜基础上监控是否遵守风险警戒线。还要求每个结算FCM每周至少一次对其专有账户中的头寸和每个客户账户中可能对FCM构成重大风险的头寸进行“极端但合理的条件下”的压力测试。最后,条例第1.73条要求每个清算FCM每周至少评估一次是否满足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的现金义务,并至少在每个季度评估其是否具有对其专有账户和客户账户中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能力。
鉴于过去几个月的市场动荡,FCM应评估其风险管理计划的有效性,包括条例1.11和1.73下所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并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确保风险妥善处理和保护客户资金。
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DSIO提醒FCM在监控和评估风险方面需格外勤勉。FCM应该为某些合约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以及可能出现负值的情形做准备。在该类期货合约或该合约的期权合约中持有自有或客户头寸的FCM应在临近到期日时仔细监控合约,以确保FCM及其客户能够履行各自的债务并履行根据期货合约进行交割的义务。
三、期货经纪商(FCM)风险披露
CFTC条例1.55一般要求FCM在为每个客户开设期货交易帐户之前,应该条例(b)段中规定的进行风险披露。此类风险披露的第(1)款规定:
“您可能会全部损失您为建立或维持在商品期货市场中的头寸而向经纪人存入的资金,并且您还可能需要承担超过这些金额的损失。如果市场出现不利于您的持仓的情况,您的经纪人可能会临时通知您存入大量额外的保证金以维持持仓。如果您没有在经纪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资金,您的头寸可能会强行平仓,您将对由此产生的帐户亏损承担责任。”
DSIO建议每个FCM应充分地使客户重新熟悉该部分所要求的风险披露,尤其是提醒客户可能遭受的损失将超过向FCM所存入资金总额,以及当合约出现负值时也会出现实际损失将超过向FCM所存入的资金总额。DSIO认为,也应确保客户了解合约价格为负值下的结算机制。
四、指定结算机构(DCO)风险管理计划
CFTC条例39.13要求DCO应具备通过使用适当的工具和程序来管理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风险。
特别是,CFTC条例39.13(g)(2)(ii)要求DCO使用的模型所产生的初始保证金要求应足以覆盖基于最近一次变动保证金收取之日至DCO考虑将要对违约结算会员的持仓进行强平时的区间内价格变动所产生的DCO对结算会员的未来潜在风险敞口。
条例39.13(g)(7)(i)要求DCO每天对出现重大市场波动的产品(特别是要求基础商品实物交割的合约)进行回溯测试,以测试其所要求的初始保证金是否充足。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DCO应做好准备,以确保某些合约可能会经历较大的价格波动,并且可能出现负值。
(作者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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