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 离婚纠纷中股票期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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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5-18 23:26   1688   0























引 言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通俗而言,就是企业给予员工或高管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权利,即股票上涨时企业高管或部分员工就可以用低价买入股票。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激励员工,而当员工因婚姻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其名下对应的股票期权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之一。


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票期权?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一方持有的期权不能确认此系双方实有财产。故对于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权期权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可视实际行权后另行请求分割
案例:在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为某公司员工,经法院向孙某所在某公司调取了孙某名下期权的情况,查明了孙某被某公司授予若干期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经过一年有总份数五分之一的期权到期。孙某提供了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沟通手册以证明其期权尚未行使,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手册载明,股票期权有限期自授予之日起为期7年,如员工由于被公司解雇而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尚未行使的期权将全部生效,并且不会再授予任何利益,期权权属承授人所有,不得转让。王某主张按照一审法院判决之日的股票与期权约定的46.50港元价差给付赔偿款。法院认为:鉴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认此系双方实有财产,故对于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可于孙某实际行权后另行提起请求。


离婚后,一方放弃公司股票期权是否需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离婚后,一方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收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受损方相应的损失。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量明确的股票期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一方放弃公司股票期权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受损方相应的损失
案例:马某与朱某原系夫妻,离婚时,法院对股票期权存在的事实作了确认,但未作处理。后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朱某向公司提出书面声明,放弃该股票期权,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再后来,朱某所在公司因终止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等事由,注销了已发行、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统一转化为取得现金的权利。马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对上述已申请撤销的股票期权损失进行补偿。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股票期权是某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有财产性权益的债权。虽然,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股票期权权益取得中的贡献比例,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因放弃上述股票期权所产生的损失的一半补偿款若干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在离婚之时已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尽管尚未取得实际收益,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实际行权的,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工作单位的股权期权2,470股,离婚后王某已经行权,所得收益为231,267元,张某认为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王某辩称,其所取得的公司股权期权,具有人身性质,且双方离婚时张某即知晓王某享有上述股权期权而未要求分割,故视为放弃,现不应进行分割。法院认为:王某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离婚后行权获得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SHS、LF原系夫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本案例中,LF在婚前取得XT科技公司授予的期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LF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与SHS结婚后,XT控股公司在KH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LF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在双方调解离婚后多次行使期权若干股,并在行权当日抛售若干股股票获取了相应的现金。SHS就提出了关于请求法院判决LH赔偿该部分财产的诉求。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作出《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的肯定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析出比例应如何确定?
部分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附有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期内继续工作。而这种类型的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法院一般会予以考量,酌情作出判决案例:马某系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某公司授予马某股票数量明确的期权5,000股,行权到期日分为第一批股票期权、第二批股票期权,此外马某还有数量不明确的三、四批股票。股票期权被授予后,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曾行权。后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向某公司提出书面声明,放弃其拥有的第一、第二两批股票期权,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朱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第一、二批股票期权利益。法院认定该股部分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某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包含了马某的忠诚工作价值,案例中对于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表明,某公司希望马某在行权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内为公司作出有价值的贡献,但并不以贡献的大小为行权的条件,而仅要求在行权等待期内继续为公司工作。故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第一批忠诚工作价值37,938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35,159美元,第二批忠诚工作价值30,750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24,848美元。

从实务案例的角度,本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由于股票期权本身就是一个晦涩难懂的概念,也会涉及到婚姻关系之外的股票估值、分割、扣减等问题,再具体到个案中,这些问题还是需要律师发挥法律智慧,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


团队负责人介绍

史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富管理传承部副部长,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工作18年。其团队专注于婚姻、继承和家族财富管理问题的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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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史萍律师团队
排版 | 李诗欣
审定 | 钟智芬
来源 | 史萍家事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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