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退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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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债的那些事儿   2020-5-18 15:02   59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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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的退出方式与普通债券有很大的区别,到期退出对于可转债来说并非最理想的退市方式。通常来说,在存续期内顺利完成转股才是发行人和投资者都更喜闻乐见的局面。
除转股之外,转债还可能以条件赎回、到期赎回和回售三种方式退出。相较于转股,这三种退出方式对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能都不是好消息。对发行人来说,无法转股便意味着仍需要还本付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未能转股退出也意味着转债在存续期中都没有出现足以触发强赎的上涨行情
转股:投资者选择转股的动机通常是转债触发强赎或是出现负溢价套利机会,但近期越来越多的转债在达成强赎条件后会选择不行使强赎权利。
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发行人判断转债正股的上行趋势仍强,此时若不行使强赎权利,那么价格便不会受到强赎转股的限制,在正股的带动下有机会继续上行,这种情况在原股东持有转债规模较大时,很有可能发生。
(2)转债在正股价格持续高位下已经完成大量转股,剩余规模不大,此时是否行使强赎权对于转债发行人而言影响已经不大。
(3)减轻短期内的股权摊薄压力。
到期赎回:在转债到期之后,发行人可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全部未转股的转债赎回,通常转债的到期赎回价格高于转债本金与最后一期利息之和,即存在一定利率补偿。
到期赎回是正股低迷下的无奈结局,如果正股持续处在下行区间,那么此时无论转债发行人是否选择下修,结果都无济于事,转债最终会走向到期赎回甚至是回售。最典型的两个案例是新钢转债和唐钢转债。
条件赎回: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触发强赎后正股迅速出现大幅回落,并使得转债的转股价值下行至强制赎回价格之下,那么赎回仍有可能实际发生。
一个典型案例便是2014年9月发行的吉视转债,转债发行之后,正股价格随牛市行情持续上行,并在2015年5月达成强赎条件,并随即发布提前赎回公告,62%的转债余额在公告发布后转股。
然而,吉视转债达成强赎的时间恰逢2015年牛市的顶 点,在发布提前赎回公告后,正股吉视传媒价格迅速下行,并带动转股价值和转债价格同时回落至赎回价格之下,其余未能及时转股的持有人不得不选择接受赎回,最终吉视转债的赎回规模占比达38%。
此外,许多正常达成转股退出的转债也会出现零星的条件赎回,但规模很小, 一般占转债余额比例在1%以下。
回售:除金融转债外,绝大多数转债都设有回售条款。
实际触发大面积回售的案例中,典型的代表是江南转债。江南转债在2016年3月发行之后,正股江南水务表现持续低迷。由于江南转债的条款中将回售期设置为转债发行的两年之后,因此在正股的持续下行中,江南转债于2018年3月便迅速面临了回售压力,公司随即决定行使下修权,但并未在允许的范围内足额下修,修正转股价后转股价值仅修复至77元左右。在正股的持续下行中, 江南转债很快再次面临回售压力,并实际触发回售。
由于江南转债的回售条款设置存在漏洞:并未强调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江南转债在触发回售条款后5次发布回售公告,投资者出现了大量的多次回售。最后,江南转债以大面积回售的方式完成了生命周期。
在江南转债之后,新发行的转债品种基本都在回售条款中加入了对于回售次数的限制。一般来说是这样规定的: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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