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丨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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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2020-5-18 14:55   139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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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


为迎接第二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将于今日起连续推出与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专题系列,倡导投资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理性行权维权,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途径




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两年多来的试点实践充分表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效明显,前景广阔。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组织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并于当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


“在实践中,对于纠纷化解主要有两方面难题, 一是诉讼机制难以承受所有纠纷之重,二是投资者过度依赖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信访投诉。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多呈现风险意识欠缺、抗风险能力差、盲目追求短期逐利等特点。这类投资主体维权意识也相应地较为薄弱,在证券纠纷出现时要么不知为自身维权,要么维权方式不合理。投资者缺乏合理维权理念实际上既不利于纠纷的缓和化解,也有碍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4日第007版
“加快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建议”
作者: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周莉欣,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助理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协商、调解、投诉处理、仲裁、法院委托调解、诉讼等不同程序所构成,本文将介绍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途径,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协商




协商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证券纠纷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商方式成本低廉、简便易行,且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较为理想的纠纷解决途径。  






调解




调解的基础是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调解人都无权强迫。调解可以在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人主持下进行。争议双方经过调解,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调解人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分别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费,投资者也可以足不出户尝试在线纠纷调解。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投资者开辟了多个调解申请渠道,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地区性行业调解组织,介绍详见基金投资者如何维权
  



仲裁




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具有简便、省时、经济和保密等优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必须是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投资者既可以在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除应明确表达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外,还应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不得复审。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




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诉讼是司法行为,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另外,我国诉讼程序上实行两审终审制,投资者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程序(一审)主要由以下环节组成:起诉→受理→开庭→宣判→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




化解纠纷的四种方式比较










明日敬请关注
上海地区5.15网上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




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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