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异物」,称未发现女生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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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ac_   2022-6-13 21:48   3302   5
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松江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阅公共视频、提取物证、走访问询等调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6 月 12 日中午 12 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 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上海警方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查明事实,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警民直通车-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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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宇  管理员  伦敦金丝雀码头交易员 | 2022-6-13 21:52:27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牛磺酸泡腾片是一种药物,具有缓解身体疲劳的作用,对于化学性的肝脏损伤有一定的辅助保护性功效,而且牛磺酸本身具有一定的抗病毒功效。
网传女人服用牛磺酸泡腾片会变得主动。懂得都懂!
至于法律责任,还要结合其主观方面来分析。
若其主观上有意实行犯罪,但由于所投放物质并不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则构成刑法上的不能犯而不受刑事处罚。
若是因为爱慕女生,想偷偷帮她“缓解疲劳”,则是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爱情佳话”。
推测这起闹剧会以警察批评教育、学校通报批评结束。

5#
ksf8e  1级新秀 | 2022-6-13 21:51:54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
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异物,是想给女生下药意欲谋不轨之事,即使这个药品不具备这个功能,至少是个不怀好意的事情。(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给案件本身定性,原内容:按照此人的的主观动机承担责任 删除)
牛磺酸,一种结构简单的含硫氨基酸,化学名称为 2-氨基乙磺酸,最早是从牛的胆汁中分离出来,所以被叫做牛磺酸。
纯品为无色或白色斜状晶体,化学性质稳定,溶于乙醚等有机溶剂,在体内以游离状态存在,不参与体内蛋白的生物合成。


动物机体中,牛磺酸可以在肝脏中合成。蛋氨酸和半胱氨酸代谢的中间产物半胱亚磺酸经半胱亚磺酸脱羧酶(CSAD)脱羧成亚牛磺酸,再经氧化生成牛磺酸。


而在人体中,合成牛磺酸的半胱氨酸亚硫酸羧酶(CSAD)活性较低,所以人主要依靠摄取食物中的牛磺酸来满足机体需要。

牛磺酸是人和动物都需要的氨基酸,众多研究表明,牛磺酸是调节机体正常生理活动的活性物质,具有消炎、镇痛、维持机体渗透压平衡作用,与机体维持正常视觉功能、调节神经传导、人体内分泌活动、机体免疫能力这些方面,都有关联。[1]
其中,牛磺酸在许多与能量相关的人体功能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经常能在各种功能型饮料中见到这个成分,比如红牛、乐虎、战马、东鹏特饮等。


牛磺酸之所以能够提高运动表现,原因就在于它可以减少肌肉损伤、疲劳和疼痛,使肌肉更加努力工作并且持续时间更长,增加了肌肉收缩和产生力量的能力,同时加速运动时脂肪的燃烧消耗。
而所谓的提神功能,则是因为这些功能饮料中一般还含有咖啡因,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提神抗疲劳,还有维生素b群,帮助酵素代谢,加速产生能量,并不是牛磺酸的功效。

目前并没有研究证明明牛磺酸具有催情效果,并不会刺激肾上腺素与荷尔蒙。
只是正常的生殖功能需要用牛磺酸来维持。有资料证实,猫饲料中牛磺酸含量低于0.101%时,其生殖功能不良,死胎、流产和先天缺陷率增高,幼仔存活率下降。含0.105%以上时,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殖功能。[2]
可能这样的信息传来传去,就成了与性、催情相关了..
这件事还让我想起了 女子出轨后多次给饮酒丈夫下头孢的案件:
女子出轨后多次给饮酒丈夫下头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都是不安好心,又因为知识误区而没有得逞的犯罪,荒唐又可恶。
4#
小熊  5级知名 | 2022-6-13 21:50:56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今天上午关注到这个事情,原以为是往小姑娘咖啡里放了诸如“听话水”(γ-羟基丁酸)之类的违禁药物,心想这小子玩儿挺花啊!
下午听说是放了牛磺酸泡腾片,差点给我笑得一口热茶喷出来。
这可真是又一个虚假广告的受害者啊......

我去查了一些所谓有“催情”作用的牛磺酸成人保健品资料,发现了一款“chun欲”牛磺酸泡腾片(其他回答也有提到)。这个产品反正某款橙色软件上是搜不到的,网上能查到的资料也都是一些没有节操的野鸡网站,比如XX健康啦,X夫堂啦,X家号啦......
这种东西如果成分就是牛磺酸和其他的一些赋形剂、甜味剂还有泡腾剂,那完全就是一种以补充牛磺酸为主要目的的保健食品嘛,就像维生素C泡腾片一样的。但这个东西要是只能补充牛磺酸,有利于对抗疲劳或者补充营养,那岂不是竞品太多,吃不开?
所以,这个商家就直击LSP痛点,选择差异化赛道,打出一套野鸡网站海量投放垃圾广告+LSP交流群发福利+夸大效果小作文的组合拳,完成对普通营养补充剂的弯道超车,实现了虚假宣传、躲避监管还不用管售后的业务闭环
你说这个东西是春药,商家说这是促进女性健康的保健品。(没毛病啊,女人不需要牛磺酸?)
你说这是个牛磺酸补充剂,商家邪魅一笑,跟你说谁用谁知道,你看它的名字叫啥。(哦,又是春,又是欲的,懂了懂了,老板好人)
这就是个打擦边球的经典案例啊!!
我到现在都没找到任何牛磺酸可以增强女性性欲的严肃学术文献证据。不过牛磺酸可以促进睾酮(雄激素)分泌,然后女性性冲动和雄激素分泌有一定关系。只能说是一种很间接的作用吧。
牛磺酸对女性有什么作用?

因为分子结构近似于GABA(γ-氨基丁酸),所以牛磺酸也可以激动GABA的A型受体,有一定的调节情绪、改善睡眠[1]的作用,也可用于偏头痛的辅助治疗[2]。也有观点指出它对女性的经前期紧张焦虑有改善作用。


另外就是广为人知的抗疲劳作用[3]了,所以你会在X牛、X鹏特饮、X爪、X加满的配料表中找到牛磺酸的身影。而且这类饮料市场占有率非常大,对于脑力工作者和体力工作者都有很大的诱惑力。连我这样的钓鱼佬也经常出去的时候带两罐。
所以啊诸位,看到了吗,牛磺酸泡腾片妥妥的就是一种营养保健品啊!!



保健红茶(确信)

擦边球“春药”会不会成为他逃脱惩罚的救命稻草?

根据嫌疑人供述,他往人家咖啡里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估计后续公安机关也会取证化验,毕竟口供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
接下来要查看一下嫌疑人购买这款产品的购物记录,看看产品描述有没有诸如“催情”、“听话”、“任人摆布”之类的描述。这将对确认嫌疑人的动机有关键的作用。
如果产品描述和与商家的对话中完全看不到这些描述,那只能说要么是嫌疑人可能真的是“被冤枉”了,要么他和商家都是反侦察能力爆表的老油条,还需要深挖其他线索。
真正可怕的性侵药

请注意,写到这里,我通篇使用引号都是很慎重的,但这里的性侵药三个字我没有打引号,这个是真的存在,真的对女性安全造成实实在在的威胁。
一,苯二氮卓类

苯二氮卓类药物中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安定”,地西泮。大家知道这是一种催眠药,对于入睡困难人群,起效相对比较快。过去也有用安定迷晕女性性侵的。不过地西泮有苦味儿,女性在清醒状态下会尝出来,所以一般会趁女性半醉掺进酒里,然后加速醉酒。毕竟地西泮“药劲儿”还是差点儿意思。
直到三唑仑的出现,它起效快也就算了,甚至还无色无味!


所以很多犯罪分子会用它实施抢劫、强奸,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很多地区的精神病院也因为存有三唑仑而频繁遭到梁上君子光顾。直到后来更多更好用(指临床镇静、助眠用途)的苯二氮卓类药物面世,三唑仑才几乎不再生产。
二,γ-羟基丁酸

就是大名鼎鼎的“听话水”。
这又是一个无色无味的狠角色,只需要0.5-1.5g就可以起效。受害者会在药效发作的15~20分钟内便陷入嗜睡昏迷状态。需要两个小时才能逐渐醒来,而且会遗忘过去发生的事情。
而且γ-羟基丁酸(GHB)和γ-氨基丁酸(GABA)结构近似,生理状态下人脑神经元也可以合成少量,并与γ氨基丁酸相互转化[4]:


所以服用GHB会使人产生欣快感,但是头晕、嗜睡、意识模糊、记忆缺失等诸多不良反应随之而来;而高剂量服用则会产生镇定作用,会使人陷入昏睡、深沉昏迷;摄入过量的话, 有可能发生痉挛性肌肉收缩、抽搐、神志不清、 呼吸抑制等症状,重则可能因呕吐使呼吸道梗阻而窒息而亡。与酒精并用,危险性更高。
最危险的是GHB安全窗非常窄,就是说它的有效浓度跟中毒浓度之间挨得很近,很容易出现用药过量的情况,下药太猛把女孩子毒出个好歹的情况也出现过。
三,吸入式麻醉药

曾经一度有不少小道消息疯传“离着老远闻到一口怪味儿就晕倒了”。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么强的吸入性全身麻醉剂还没出现。
但是捂住口鼻吸几口就晕过去的,那可就太多了。七氟烷、异氟烷都是如此。
医院为全身麻醉患者进行麻醉诱导的时候,麻醉师经常“骗”患者(尤其是小孩子)吸一口“氧气”。其实那个就是七氟烷,是受管制的麻醉药。
我经常看麻醉师用面罩把涉世未深的孩子送入梦乡,他们还会让小孩子数十个数。一般小孩儿数到3就算厉害的,很多2都没说出来,成年人也少有能数到8的。
不过医院里为病人做麻醉诱导是利用挥发罐和氧气管道,将七氟烷稀释到安全浓度,病人在严密监护下吸入的。不过犯罪分子手忙脚乱,也不可能有氧气吸入设备,所以就出现了去年年初的麻醉强奸致人死亡案:
2021年1月23日,广州佛山的一名23岁女孩儿被其上司彭某带到一个酒店当中,用七氟烷迷晕后意图强奸。最后这个女孩儿由于七氟烷中毒导致呼吸障碍死亡。2021年12月3日,这一案子终于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彭某犯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大家不难看出,让女孩子“听话”或者失去意识的药物种类很多,但每一种的效果都不确定,而且搞不好就容易致人死亡。对女性的伤害绝不仅仅是失身这么简单,搞不好连命都要搭上。
也希望这个科普能够让心怀歹念的LSP放弃龌龊危险的念头,妄想着“听话水”让女孩子忘记被性侵的记忆,或者让她们因为怯于报警而逃脱法律制裁?
小心吃枪子儿!
这个上外的LSP,如果真的是对女孩子有非分之想,幸亏是用了对人体基本无害的牛磺酸。万一去网上买“听话水”,那结果真的不堪设想!
3#
c45qb  1级新秀 | 2022-6-13 21:50:07 发帖IP地址来自 云南
图书馆,一般都与“安全”“有序”等词挂钩,然而这次却成为了投放异物的场所。一般而言,如果投放催情药物,可能会从夜店等地方选择性投放,那么如何解释在图书馆里投放牛磺酸泡腾片这种反常识的行为呢?
底下已经有不少回答解释牛磺酸只是“疑似”有催情作用,并不能主观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存在“强奸未遂”的情况,如果他一口咬定没有对受害者主观上存在着图谋不轨的情况(比如恶作剧),那么最后还真可能可以免受牢狱之灾。
对此,可以参考日本著名的“毒可乐”投毒案。
日本的“毒可乐”中毒案,是通过往可乐瓶里投入氰化钠药物,然后将毒可乐摆放在不同的地方,从而引诱路人喝下有毒的可乐,从而中毒。该案件最终导致了数人死亡,而且,直到今天都未能找出凶手。这一系列案件轰动了日本,导致日本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乐都不敢喝。当时可乐使用的还是可以回收的玻璃瓶包装,而自从案件发生后,大家对玻璃瓶里的可乐产生了恐惧,为了消除这些恐惧,连可乐的包装都变成了易拉罐装。
那么我为什么要提到日本“毒可乐”投毒案呢?
在第二起投毒案发生后,警方一共发现了4瓶毒可乐,分别对它们进行了化验。
警察发现这四瓶可乐中投放的情况,质量是不相同的。根据每天晨跑了几名居民反映,从去年十一月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这些可乐瓶出现的位置大概有六七处,但是差不多每隔两三天之前可乐便会挪动一下位置,有时候会出现在更显眼的地方。
然而,从去年十月开始至案发的时间段内并没有中毒的报案,那么可以合理推测,罪犯是用毒可乐进行实验,实验在什么位置,毒可乐最有机会引起路人注意,从而引诱他们喝下有毒的可乐。
看起来没有相关性的两件事,但内在却是有相同之处的。
毒可乐是属于恐怖的“随机谋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没什么恩怨,却随机选择作案目标的杀人案件,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因此很难防范。而本案,上外大学生被投放异物案,也是被随机投放异物,根据受害者描述,她和涉案人没有任何交集,因此也可以属于广义上的“随机作案”。
参考“毒可乐谋杀案”,涉案人尹某某可能也是测试药物的剂量,测试药物剂量在什么程度,才最有可能让受害者没有防备地喝下,但却又能起到作用。(杯壁上残留着漂浮物)
而且,涉案人之所以敢这么做,如果参考了前两年深圳男伴给女子下药案后,那么也就可以理解了。
女子遭男伴下药,深圳检方不予批逮,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www.163.com/dy/article/FJ2UJGFJ0521CG5S.html
二是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三是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如果参考此案,那么今天的上外女生咖啡杯被投入异物一案里,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而以“恶作剧”的理由开脱,那么想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属于“强奸未遂”,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但是,由于考虑到在图书馆下手,又是随机选择目标,个人猜测,涉案人很有可能会再度选择投放异物,而且方式会更隐蔽,让受害者更难以察觉。
而且,在这件事上,虽然仍然有不少人在提出“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发生”,但考虑到“随机作案”的定义,这又何尝不是对受害者的一种规训呢?
“随机作案”,防范难度极高,而且如果发生在图书馆里,那么很可能会打破“图书馆是安全屋”的刻板印象(日本毒可乐案,仅仅死亡数人,即让日本群众很长一段时间都对可乐怀有阴影)。
毒可乐案里,涉事毒可乐放在自动售卖机的槽里,当受害者投入硬币时,他们会发现槽里有两瓶可乐。这个时候就看运气了,运气不好,选择了有毒的可乐,那么就成为新的受害者了。


叫受害者小心防范自动售卖机里的可乐吗?很明显不现实。同样的道理,叫女生要小心防范自己的咖啡杯里是否有异物吗?也很明显不现实。因为这非常反常规。
所以,“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发生”这道题不应该交给受害者做,而是应该交给校方来做。
2#
q2fa60  1级新秀 | 2022-6-13 21:49:18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大兴
如果说客观分析要承担什么责任,我的回答是不好说,因为事实不清,而且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在本案中会存在巨大的差异。
但是如果说加一个前提,在能够查清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妇女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本案构成强奸未遂。(抛砖引玉,未必正确,如有错误,欢迎批评)
我们假设一个前提,就是通过其购买记录、被告人供述能够查实购买该泡腾片的目的就是为了迷奸妇女,那么其实就是解决一个问题,这种SB的行为能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行为。有些答主提到这个行为属于不能犯,也就是客观上对于法益不可能造成任何侵害,怎么说哪,如果老生常谈就是对于不法这个问题究竟是按照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说人话就是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就是这个行为凸显了他行为的反社会性还是这个行为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放在本案中其实很好理解,如果你偏向前者,自然认为这个投放泡腾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只不过由于他SB没有导致后果而已而如果是后者则更容易得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论。司法中,由于张明楷教授一直倡导结果无价值论,再加上他多年出题,所以很多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学生都会偏向于结果无价值论这种思维。
而实践中实际上对于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并未在立法层面予以评价,所以其实看看很多入罪问题司法解释倒是更加偏向于行为无价值论,比如说毒贩被人欺骗购入辅料后以毒品卖出,照样构成贩卖毒品罪。换句话说你会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更偏向于评价:你只要做了某事,你就有社会危害性,就该予以打击,而本案中的这个SB虽然蠢,但是你也要承认确实坏,意淫是一回事,下药是另一回事。
综上,个人观点只要能够锁定期主观目的是为了迷奸,这种又蠢又坏的还是进局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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