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注意了,要提防这类客户(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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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2018-5-16 02:16   3396   0
本报讯(记者林靖)因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已被查封的股票账户内资金被债务人李女士擅自转走,证券公司只能代她交纳查封资金,并随后将李女士告到法院。海淀法院现审结此案,判决李女士偿还证券公司这笔执行款。
原标题:客户被判付证券公司代偿款
李女士曾在该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证券公司称,2015年9月7日因李女士自身纠纷,其股票账户被区法院依法查封,查封金额为581024.44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证券公司依照查封裁定,对其股票账户进行查封。2016年9月,区法院法官再次来到证券公司,持裁定书要求继续查封上述资金。但公司操作时才发现:李女士明知其财产被法院查封,却未经允许擅自将查封的资金570734元于上次查封一个月后取走!

经证券公司多次催要,李女士却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由于法院的查封财产在查封期被李女士转移,故区法院于去年3月8日发出通知书,告知证券公司在10日内向李女士追回转移的资金,否则要以证券公司自身财产在被转移数额内替李女士承担责任。去年4月17日,证券公司接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未在规定期间追回被李女士转移的资金,裁定公司在被转移的款项570734元内承担责任,该裁定立即执行。证券公司将570734元转至区法院指定账户后,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上述款项。

庭审中,证券公司称协助法院第一次冻结未操作成功,这是该公司第一次做冻结,后来经自查发现,未成功的原因是没有冻结李某的银证通,导致李某通过银证通将资金转走。而李女士辩称,她并不是故意转移财产,自己对账户被查封的事情并不知情。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有协助区法院冻结李女士股票账户内相应资金的义务。但由于证券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李女士擅自转走上述股票账户内的570734元资金。因此,证券公司依据《执行通知书》向区法院账户扣划相关款项的行为,实际是替李女士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自此与李女士之间形成了570734元之债。李女士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给付证券公司570734元。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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