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为处置P2P遗留的“烂摊子”,监管应尽快落实小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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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之家   2020-1-4 07:01   45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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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丨肖飒



本文探讨:


1、小贷公司牌照,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解决完问题的激励?
2、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吗?
3、仲裁与审判,哪个执行更快;


小贷牌照的作用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为P2P网贷机构转型开辟了一条合规之路。


而现实中,某些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有些担心,怕给现存的网贷平台颁发了小贷牌照,如果仍然出现刑事立案,那么,监管机关会“很尴尬”。

然而,83号文就是为解决问题而来的,咱们都清楚现存的网贷平台资产质量普遍较高,只是苦于当下或未来的“逃废债”(一旦宣布清盘,借款企业将“理性”地选择观望+不还钱),而出借人的耐心是有限的,两者的矛盾实际上将共同指向撮合平台。



为了能够让网贷平台参与处置“烂摊子”,83号文鼓励网贷平台的股东出资成立小贷公司并将出借人的债权回收。但是股东们担心,如果将出借人的各种小额出借合同都回收到自己手中,会不会触及“民间放贷涉刑”的问题。如果监管机关及时颁发了小贷牌照,那么,法律上说的通:小贷公司是类金融机构,有合法放贷资质,法律应予保护其合同利益,可以起诉借款企业并有希望胜诉+执行。预计1-3年内,网贷平台软着陆(不出现恶性事件)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如若等到网贷平台熬不下去再给小贷牌照,可能会无力回天,因此,恳请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克服困难,尽快落实小贷公司衔接事宜,顺利完成P2P转型的任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问题




某地自律组织的负责人X先生提到,本地法院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间的合同进行的简单分类,2年之内不超过10个借贷合同,合同有效,继续执行;2年之内超过10个借贷合同,超过的合同无效,资金用了白用,无法给出借人输送既定利息。



一旦无法给出借人群体输送既定利息,出借人的怨声载道,作为撮合方的P2P平台也将面临尴尬局面,甚至会被非理性维权。那么,到底2019年10月21日是不是合同有效无效的分界点呢?


飒姐的观点:非也。虽然自2019年10月21日某司法解释正式生效,之后的非法放贷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但是,行为构成犯罪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和生效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非一个行为是犯罪,则其主体签订的某些合同就是无效的;


一个合同是否无效不取决于刑法的判定,而依据于现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咱们用排除法来分析,P2P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提供信息协助完成出借,根据《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网贷平台是光明正大进行民间借贷的信息撮合,在常规业务中,只要合法合规,就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借钱是私事与公序良俗关系不大),那么,网贷撮合的民间借贷是不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的合意是“借钱还钱”,而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与非法目的无关。


法律人争论的多为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显然,司法解释的并非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且从2019年10月21日之日往后才生效,对于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得适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要守住谦抑的本分)。


因此,我认为:


2019年10月21日之前网贷行业撮合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应当有效,且按照民间借贷的上限24%执行,最高不超过36%。10月21日之后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也不应该随意否定其效力,在个案中要争取保住交易的稳定性。







仲裁与审判,哪个执行快




在互联网法院试点之前,要想解决大量网络借贷的纠纷,最高效的办法是:网络仲裁,一时间各地互联网仲裁雨后春笋,以至于出现一些荒唐的事:北方某市一家人就成立了一个仲裁委,家庭聚餐就成了仲裁庭开庭,讨论稿最后成了仲裁意见,还拿到法院要求人家执行。



正是鉴于如上问题,法院系统对于仲裁意见产生了某种程度的“不信任”,在沿海一些省市,法院执行庭在执行前要求将仲裁时提供的实质证据二次提交,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基层法院的工作量激增,人工审判的效率很难一时提上来,令人欣喜的是:


在厦门等地开设了“金融司法审判大队”用科技手段解决审判效率问题,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推行,可以预判未来互联网审判+执行的速度会大幅度提高;


当然,我们对仲裁庭依然保有尊重和期待,互联网仲裁,尤其是在跨国或商事活动中必然会发挥积极作用。只是在P2P清收等工作中,要及时协调法院执行局(庭)对于以往仲裁裁决的快速“放行”工作,以便打击“逃费债”,尽快回流资金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肖飒
简介:一线互金律师,人称:飒姐,笔耕不辍,兼具法律知识与网贷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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