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双方都是义务方 vs. 期权的买方和卖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地位不同期货的交易双方都有义务性,必须保证该合同在规定的时点被执行,必须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或进行现金结算,除非使用相反的合约抵消。如交易规则允许,期货的空方可以在到期后选择具体在哪一天交割。期权具有非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必须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权利方在期权到期时可以根据到期标的资产价格水平选择行权或不行权,即买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而卖方必须承担在对方行使权力时进行对应标的买卖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虽然期权的买卖双方在权利与义务地位上不对等,但是通过权利金的平衡后,两者在风险中性下是等效的,这就涉及到期权的定价问题。关于什么是风险中性,以及期权定价理论我们将在后续的专题中详细介绍。
▍期货的线性损益结构 vs. 期权的非线性损益结构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盈利与亏损的最大限度上是不对称的,损益结构呈非线性特征。对于权利的买入方,无论是看涨还是看跌,最大损失均为有限(最多为期权费),而最大盈利无限。对于权力的卖出方则相反,盈利都是有限的(最多为期权费),而要承担无限亏损的可能,因此对期权卖方的交易技术和风险承受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