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原文内容: 紧急通知:接余杭区房管处通知,重申房东支取房款前提必须买方取得新的不动产证。从今天开始,所有在总部签订余杭区的房屋转让合同,房东取款的条件(包括首付款)必须为买家取得新的不动产证,请大家向交易双方做好解释工作。 [余杭区房管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余建[2008]20号)已对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与银行和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房款监督支付协议,明确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子账户的资金划转条件为买方取得“三证”,该约定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一致。请各经纪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转的行为,我局一律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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