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九大知识点 知识点一: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四:合同的订立 1.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知识点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债的责任 1.从企业类型角度 2.从合伙人性质角度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被注销、企业被宣告破产);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肇事者”)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非肇事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六: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知识点七: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知识点八: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上面2点体现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2.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备考2018年CPA考试复习资料合集! 知识点九:合同的终止 抵销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定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 解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提示:禁止抵销情形: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