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场外期权业务利益链 法律自律应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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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雯   2022-8-11 00:21   13118   0
  近日,“多位基金经理因参与场外期权被查”的传闻在金融圈刷屏。此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个人绕道参与场外个股期权现象,由此揭开一角,而市场各方对于该事件的“老鼠仓”隐患,更是给予了高度关注。
  升级版“老鼠仓”?
  8月8日晚,网上出现的一则传闻惊动了整个金融圈。据称,多位基金经理因参与场外期权被查,有头部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失联。对于这一传闻,目前尚未有基金公司进行官方表态,但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传闻中的违规现象在业内并非新闻。
  “这种现象并非近期发生的新鲜事,以前就曾经有过。公募基金经理提前买入基金要建仓股票的场外看涨期权,建仓后对相关个股股价进行拉升,待期权价格暴涨后平仓获利。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算是一种升级版‘老鼠仓’。相比传统‘老鼠仓’,这种方式的资金利用效率更高、杠杆更大,如果成功回报也更为丰厚。”某机构人士透露。
  有券商人士还详细介绍了其中的一类模式——公募基金经理首先购买私募类产品,在该产品中是最大持有人或单一持有人。由该产品与券商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基金经理用这只私募产品购买个股看涨期权。之后,基金经理以持仓方式买入股票,或是当这只股票出现较大边际变化时,通过传播、给卖方进行反路演的方式,借助市场力量拉升股价。最后,基金经理持有私募产品购买的个股期权就能获取暴利。
  一位衍生品领域专业人士表示,据其了解,行业里确实有个别基金经理存在通过第三方平台参与个股期权的违规行为,但传闻中几百名基金经理的说法存在夸张成分,“因为就期权这个工具而言,普通的股票基金经理还是理解得比较浅的,它的受众没有那么广。”
   场外个股期权链条化
  2017年起,监管已明令禁止个人参与场外期权业务,但借助一些所谓的“通道机构”,个人绕道参与的情况仍然长期存在,有些操作甚至成为滋生违法违规乱象的灰色地带,而这背后已经形成一条利益链。
  通道类平台是这条利益链中较为关键的一环。近日,证券时报记者通过对一家“通道机构”的探访交流,进一步摸清了其中的隐蔽玩法。
  “我们公司有资金、满足‘532’要求,具备场外期权交易资格,在我们这儿个人就可以做场外个股期权。资金量小,几万几十万的,可以转账过来,由我们帮着询价和下单,交易成功后给客户凭证;如果资金量大,还可以通过我们平台上的私募直接发产品,那样自主性更强。”华东某投资公司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
  在整个链条中,该投资公司充当了代持通道或中介的角色,赚取一定费用,而个人客户则以此成功绕开监管。根据相关规定,仅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场外期权投资。权益类场外期权允许法人户和产品户两类主体参与,前者要求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备3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简称“532”;产品户参与则对产品和管理人都有要求,其中产品规模要求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比例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等,产品管理人则要求最近一年末管理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简称“552”。
  另据介绍,现在绕道参与场外个股期权的个人并不少,因为这类业务需要很强的互信,所以一般只做“朋友”生意。
  警惕内幕知情人参与
  投资者把场外期权当作投资工具,借道参与虽然涉嫌违规,但性质尚不严重。更需警惕的是,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和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尤其是少数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场外期权,很可能就埋下内幕交易的隐患。
  “据我所知,在有些场外个股期权的通道或中介平台的客户中,还包括了基金经理和上市公司高管,甚至一些平台还会主动招揽这类人员,组成圈子、互相推票,大家有消息时一起搞一把。由于知道可能存在违规,这类圈子在活动和沟通的时候都会非常注意隐蔽。”有知情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证券时报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相对于基金经理、上市公司高管,近年来研究员对参与场外个股期权的诉求更大,下单比基金经理更猛。
  “最早在2018年左右,就有人通过这个方法来发财了,当时以个别卖方研究员为主。2019、2020年开始,逐渐有些公募的人参与进来,包括券商自营、产业上的专家等。”前述券商人士称。
  个人借道参与场外个股期权,需要的资金门槛其实并不高。“单个个股期权小几十万就能做了,只要找一个通道,可能10万、20万、30万都能做。因为私募的产品是现成的,只是个人将比如20万元给到私募,私募拿20万元放到产品里面来购买,相当于通道。”有业内人士解释。
  另一位衍生品相关从业人士介绍,“假设场外期权的名义本金是200万-300万元,算下来期权费也就十几万,对于资金的要求并不高,相对容易参与。一些高净值人群想通过场外个股期权来表达市场观点和加一些杠杆,尽管风险较高,但监管层面很难完全杜绝这样的做法。”
  还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更隐蔽的方式是通过香港市场来买个股期权。
  自律法律双“管”齐下
  场外期权市场的灰色乱象,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防范个人违规参与是重中之重。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不能因为少数人违规影响整体市场发展,要在发展和监管中寻找动态平衡。
  事实上,早在2017年9月27日,中期协就发布了《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要求“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服务”。券商一直以来都要求场外期权的交易对手方必须是机构,但个人绕道参与仍然屡禁不止,随之而来的违规令人忧虑。
  谈到本次“基金经理参与场外期权被查”的传闻,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表示,如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可能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关于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规定;如果构成违法行为,会依照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从传播信息来看,该事件很可能属于一种新型“老鼠仓”,当然还需要监管机构介入后根据事实依法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比如,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交易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类违规中,一旦发现线索,监管可能会重点关注你有没有趋同交易。有些基金经理用自己名义认购私募而买入场外个股期权,如果他所管理的公募产品也买了这只股票,就形成趋同交易,一旦穿透就会曝光。还有一些用家人、朋友名义购买私募产品进行此类交易,调查后同样也能发现。”某大型私募相关负责人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交易隐蔽,个人投资者绕道参与场外期权的现象恐怕很难被完全杜绝。除了监管部门的底线监管,相关一线机构和从业者更应当提高风控意识,加强自律监管,唯有如此才能将相关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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