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下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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