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跟踪客户股票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被罚没1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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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之友   2021-5-21 22:16   9641   0
2021年4月25日,证监会对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黄某某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黄某某通过跟踪客户买卖股票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获得违法所得300多万。



黄某某2009年入职到某证券公司工作。2015年12月28日,黄某某利用该证券公司外购的某交易系统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技术运维人员为测试需要而申请的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该证券公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此后,黄某某频繁登录该操作员账号。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某某利用该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黄某某通过其妻子控制使用4名自然人名下证券账户,组成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472,675.33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119,827,038.29元,卖出股票金额109,645,637.04元,趋同交易获利3,081,387.26元。


证监会认为,黄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使用4名自然人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黄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某某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200多万。


因黄某某的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因此,证监会依照旧《证券法》对其进行处罚。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列入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的范围之列,其新旧对比如下:
证券法(2005年修订,20132014年修正)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31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一般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是否包括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等,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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