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场外衍生品,2017年9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出通知:
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7)83号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7日 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引导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期协字(2017)60号)、《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中期协字[2014]73号),现就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风险管理公司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完善制度流程,不得新增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业务。存续业务存在本通知禁止情形的,存续业务到期终止,不得续期。风险管理公司应于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详细列明存续业务情况,将加盖公章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发送邮件至邮箱×××××@cfachina.org。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与本通知要求不符业务的公司,协会将依照自律规则采取自律措施。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开展试点业务,并严格按照协会的自律规则和合规风控要求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规避监管或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或便利的行为。各期货公司应当督促风险管理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严防金融风险。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通知中规定,“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期权作为衍生品的一种,自然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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