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严厉处罚使用或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犯罪行为,其立法原因与打击象牙制品买卖、禁止餐厅出售保护动物、禁止进口由童工生产的商品等有可比性:都是通过控制需求端,实现打击犯罪产业链的目的。
儿童色情制品的上游,是人口贩卖、虐待儿童与强迫儿童卖淫。根据赫芬顿邮报2016年的报道,美国每年有30万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或者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目的被贩卖的儿童,平均年龄只有十二岁。该报道称,仅仅在乔治亚州,贩卖人口这个“产业”的规模就达到2.9亿美元。(链接:The Shocking Truth of Child Sex Trafficking)
强迫卖淫和社会经济状况有很强的相关性。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在2014年发布的数据,因卖淫被捕的未成年人中,有52%是黑人。另有调查表明,在洛杉矶市专门为以色情服务为目的贩卖人口相关罪名开设的法庭中,有91%的受害者为西裔或者黑人。无家可归、离家出走的儿童被强迫提供性服务的可能性较高。(链接:Child Sex Trafficking Statistics | Thorn)
另外,儿童色情制品这个产业的危害性也远不止色情服务本身。犯罪者往往会引诱或强迫受害未成年人吸毒,利用对方对于满足毒瘾的迫切需求来加强对其控制。去年我作为检方代表参与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件的公诉,被告名叫Antonio Washington-Davis,被判了397个月的刑期,创下了此类罪名在明尼苏达州的最高刑期记录。(报道:Man Gets Longest-Ever Sex Trafficking Sentence In MN History)他所组织的犯罪团伙就实现了强迫特供色情服务与贩毒的“混业经营”,用毒品作为诱饵,令受害者愈发深陷其中。另外,在此类的强迫卖淫团伙中,录制色情视频不但本身可以创造收益,而且还可以作为威胁受害者听从于自己的工具。
总而言之,下载、传播儿童色情的行为,构成了更大的犯罪产业链中的一环,上游的供给和下游的需求,需要双管齐下加以打击。
最后补充一点,题目所提到的案件,判得其实没有表明看起来这么重。美国在对待非暴力犯罪时,往往采取“有期徒刑X,监禁Y,缓刑Z”的结构,在关押Y时间后,就可以先释放进入缓刑阶段,在Z年缓刑期间如果没有重大违反缓刑要求的行为,则不需要再执行X的刑期。而且,在执行Y长度的监禁时,也可以假释或者改为其他监外执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