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行业:北京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教育改革提速

匿名人员   2019-2-24 00:02   2640   0
事件:近日,北京市教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下文简称《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办法》 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间节点、登记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

核心观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提速,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率先申请。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机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申请期限不同: 1) 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 2)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在 2020 年 9 月 1 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

3)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 2021 年 9 月 1 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 1 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相比于各省市分类登记截止时点(多为 3-5 年过渡期),北京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明显提速,尤其是民办渗透率高的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可获得相应补偿及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终止时,根据出资者的申请,从清偿后剩余财产中给予相应补偿或奖励( 不超过 2017 年 8 月 31 日时学校法人名下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后的数额的 30%),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明确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法获得办学收益,大部分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校或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税收支出或将提高。

规范营利性学校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支出。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等机构,董事会应当由举办者、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职工代表组成, 1/3董事应具有 5 年以上教学经验,其中校长应具备 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投资建议与投资标的

从北京《民促法实施意见》 来看, 分类管理实施措施更加明确,教育改革或提速。学前教育改革较为迫切,结合国务院提出的“ 明确普惠性幼儿园主导地位、提升公办园占比”等相关目标,学前教育成为政策影响最大的民办学校领域之一,具有一定政策风险。选择营利性的高等教育民办学校受益于“财产权属明确”,资本化或提速。 建议关注: 新高教( 02001,未评级)。

风险提示

教育政策风险、运营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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