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人员
2019-2-23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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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2018年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并答记者问,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安观点:
整体监管方向和态度延续征求意见稿,非标投资仍设限正式稿整体上的监管力度未见放松,在过渡期安排以及非标投资上延续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但在投资资产以及销售细节上略有放松,更加灵活有利于银行理财的稳定增长。同时在托管机构上也不再只局限于有资格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未来银行做好理财业务的必然主体,等待监管文件的出台。
投资范围适当扩容,可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
《理财新规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差异在于,在投资范围上有了一定微调,分别是:1)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的ABS资产品种仅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本次正式稿将ABS的投资品种修订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即将ABN纳入理财投资范围。2)正式稿明确银行公募理财可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进入股票市场,私募理财则延续了此前的规定可直接投资,此前监管机构放开允许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开户。投资资产的扩容更多体现了大资管业务统一监管的方向,股票资产间接投资上的放开丰富了银行理财的资产类别和产品种类,提供了多样性。
销售细则在销售起点上有微调,引入投资冷静期
销售方面,首先在销售起点上,强调了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降低门槛有助于扩大理财产品的受众群体。另一方面,正式稿进一步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并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冷静期明确只适用于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这与公募、私募基金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理财子公司业务监管文件将适时出台,将给予更多业务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在本次答记者问中指出:“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落地渐近,或将在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委外机构、分级产品等方面有更多业务空间,引导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未来理财子公司也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必然主体。
投资建议:
节前银行理财正式稿出台,总体而言变动不大,基本延承和保持了征求意见稿的主体内容,并结合反馈意见对部分具体内容加以完善,如在投资范围上有扩容,允许间接进入股票市场,同时在销售起点和面签方面有放松,后续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文件也将适时出台。一方面稳定了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为未来资管子公司的业务开展预留了空间,提升了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地位,等待未来监管文件的落地出台。目前板块估值仍较低,对应18年PB仅088倍,具备很高的防御性及配置价值,建议重点配置宁波、农行、招行、常熟、上海、中行。
风险提示:
1)资产质量受经济超预期下滑影响,信用风险集中暴露
银行业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资产质量更是受到整体宏观经济发展增速和质量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出现超预期下滑,势必造成行业整体的资产质量压力以及影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回收力度,从而影响行业利润增速。
2)政策调控力度超预期
18年以来在去杠杆、防风险的背景下,行业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资管新规等一系列政策和监管细则陆续出台,在维稳的政策基调下金融协调和监管预计也会进一步加强。但是如果整体监管趋势或者在某领域政策调控力度超预期,可能对行业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下跌出现系统性风险
银行股是重要的大盘股组成部分,其整体涨跌幅与市场投资风格密切相关。若市场行情出现系统性风险,市场整体估值向下,有可能带动行业股价下跌。
4)部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
银行经营较易受到经济环境、监管环境和资金市场形势的影响。假设在经济下滑、监管趋严和资金趋紧等外部不利因素的催化下,部分经营不善的公司容易暴露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而对股价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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