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朋友注意喽!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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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8 15:14   1636   0
福建朋友注意喽!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来了!
导读:《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那在诉讼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如何进行判断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行再1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如何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虽然涉及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但亦有其基本标准;即起诉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行政行为之内容需达到一定的程度,从而足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作出。
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使起诉人确定是否会影响其合法权益;二是能使起诉人可通过起诉方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不管“知道”或是“应当知道”,都存在共同的要求:存在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告知或获得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信息的行为或事项;其结果均为起诉人已经知晓行政行为。但通常认为,二者在具体适用上亦有区别:即上述作为结果的“知晓”,在“知道”的情形下,要求为被诉行政行为法定程序中的独立组成部分或环节,而“应当知道”则不要求;让起诉人“知道”的主体限定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而“应当知道”则不要求,行政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也可以实现。



换言之,所谓“知道”,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中明确地告知了被诉行政行为内容的信息;而“应当知道”,则为起诉人被告知或获得的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之信息,足以使其可以判断该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且其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救济其受到影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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