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成功后,以有非婚生子女为理由要求减胎,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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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4 14:26   1585   0
某不孕夫妇就诊某医院,检查提示双侧输卵管梗阻,助孕经过3个周期的试管婴儿治疗成功妊娠。妊娠结果为宫内孕双活胎(双绒毛膜双羊膜囊)。
3个月后,丈夫提出减掉一胎。医院考虑夫妻双方多年不孕胎儿珍贵,高龄孕妇双胎妊娠也存在种种风险,建议病人慎重考虑后再决定。交流过程中,丈夫坚决要求减胎,而妻子未明确表态。由于夫妻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减胎手术一再延后。医生与丈夫单独交流后得知:在长达3年的助孕过程中,男方与发生了婚外恋情并育有一子。当得知妻子怀有的双胎均为男孩时,担心将来自己养育负担过重,所以才坚决要求减胎。医生侧面询问妻子,发现妻子对丈夫出轨一事毫不知情。考虑到妻子并未完全知情同意,医生未减胎手术。高龄双胎母婴并发症多,有实施减胎术的医学指征。病人高龄,若减胎后发生流产等并发症,再次妊娠可能很困难,虽然高龄双胎母婴并发症如早产、流产、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胎儿发育异常等发生率会增加,但费尽周折获得胎儿,在与夫妻充分沟通情况下,必须在夫妻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减胎。
       本案例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决定减胎的医学因素,而且涉及复杂的社会因素。女方对减胎未完全知情同意,故负责医生未对该夫妻实施减胎术。
       2016年5月,国家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作废,适用《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外情人与男方无法律效力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权益亦得不到保障,但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医务工作者尊重非婚生子人权,同样尊重合法夫妻生育的孩子。这个减胎案例若牺牲婚生子利益保护非婚生子利益是有悖法律原则。
       常年不孕的家庭迫切需要健康的后代来维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从女方高龄、长年不孕,助孕过程中的种种辛苦都会增加对减胎术的担优和恐惧,女方的心理和生理能否承受,如果女方不了解男方真实的意图而减胎,明显对女方不公。婚外情、非婚生子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该夫妻男方婚内出轨“第三者”,是对社会婚姻观、道德观的挑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应当坦诚以对,共同决定,也共同承担结果。   
从医学角度,该对夫妻因女方高龄合并双胎妊娠具有减胎术的适应证;从法律角度,女性在生育中起决定作用,对于夫妻双方在生育与否上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时,应当首先尊重女方的意见,因此未予减胎;从自主、保护和不伤害后代、知情同意和保密的伦理学原则出发,该夫妻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到真正的自愿及自主。本案中女方的知情同意与男方的保密原则相互对立,出于有利于病人及保护子代的原则未实施减胎术。从情理角度考虑,若减胎后出现任何意外,病人心理恐无法承受。本对夫妻的特殊情况,男方婚内出轨,已是挑衅现行法规及伦理准则的失德行为,现出于一己私欲,未将病人利益摆于首位,损害胎儿生存权,不仅严重违背伦理,这种不当的行为和思想也应受到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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