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现代化立法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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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1 14:21   2428   0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的脚步永不停歇。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和全球化已然成为无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革命性生产要素,正全面影响社会生产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交易、数据开发利用等的多重价值和作用,积极构建数据和人工智能立法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多层次多举措加速推进数据要素流通、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等。本文将梳理国家和各地方的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法规,以飨读者。
目录:
一、数据领域的立法:数据资源共享、数据交易、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立法探索
(一)数据资源共享领域立法
1. 中央层级出台的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2. 省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3. 副省级与地市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二)数据交易、开发利用领域立法
1. 中央层面数据交易、开发利用相关文件
2. 地方层面数据交易、开发利用相关文件
二、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产业分类、产业支持、产业保障、产业监管
(一)中央层面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相关文件
(二)地方层面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相关文件
三、人工智能行业标准:基础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行业技术和安全伦理等重点领域展开标准编制工作(如人脸识别系统技术)
四、人工智能系统分类治理体系:区分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程度,由此制定对应的监管措施,避免一刀切,有序引导行业发展
五、问题与改进
(一)人工智能分类治理体系现存问题
(二)人工智能分类治理体系应对建议
(三)我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现存问题
(四)我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的改进
(五)数据交易规则现存问题
(六)数据交易的政策建议

一、数据领域的立法:数据共享、数据交易、数据开发利用
      (一)数据资源共享领域立法      1. 中央层级出台的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2. 省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3. 副省级与地市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二)数据交易、开发利用领域立法      1. 中央层面数据交易、开发利用相关文件      2. 地方层面数据交易、开发利用相关文件

        (一)数据资源共享领域立法:
          1.中央层级出台的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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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文件名发布时间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2010/10/14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5/8/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6/21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2016/8/26
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9/5
工业与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12/1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2017/2/1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4/27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2017/5/3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2017/6/1
-《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2017/8/1
农业部《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8/24
-《关于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应用试点的通知》2017/10/1
中国气象局《气象大数据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7/12/11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2018/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2018/1/12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18/2/13
国务院办公厅《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3/17
海关总署《海关大数据使用管理办法》2018/12/14
自然资源部《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9版)》2019/1/24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4/26
国家邮政局《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2019/6/12
交通运输部《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2019/8/9
海关总署《海关大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9/11/11
交通运输部《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2019/1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4/28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4/1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12/23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1/1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202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2021/5/24
交通运输部《交通强国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专项试点任务要点》2021/8/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21/11/15
国务院办公厅《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2021/12/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2022/8/4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2022/9/13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10/9


        2. 省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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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文件名称发布时间
安徽省《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2/21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0/12/30
福建省《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05/9/27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2010/11/12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2016/10/15
《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2017/12/1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1/12/15
广东省《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2008/10/23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11/29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1/1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10/21
《广西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9/6/13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2022/1/28
《数字广西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规范》2022/6/24
河北省《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2013/11/27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2015/11/12
《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2022/11/3
河南省《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1/8
《河南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2/4/21
湖北省《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9/26
《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2021/1/25
湖南省《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2017/3/3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11/22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0/11/28
江苏省《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0/26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1/12/18
辽宁省《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9/11/26
《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2022/11/3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6/15
《内蒙古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办法》2022/3/3
海南省《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2019/5/21
宁夏回族--
《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2018/4/13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9/4
青海省《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2015/10/14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2015/10/14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2020修订)》2020/6/12
山东省《事故统计信息共享核查联动暂行办法》2018/4/12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2019/12/25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2020/8/20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2022/1/31
陕西省《陕西省企业信息互联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1/15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8/16
《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2018/6/19
重庆市《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19/7/31
上海市《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6/2/29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2018/9/30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8/29
《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11/25
四川省《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2017/1/18
《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7/3/5
云南省《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2017/12/22
浙江省《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2010/5/4
《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4/11/28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17/3/16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0/6/12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2022/1/21
贵州省《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2020/9/25
山西省《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2020/11/27
《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1/9/29
江西省《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2017/12/26
《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2/1/12

  3. 副省级与地市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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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副省级与地市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
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4/4/22
-六安市《六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5/21
-《六安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2022/2/24
-淮北市《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6/1
-蚌埠市《蚌埠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2017/6/2
-毫州市《毫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7/22
-安庆市《安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12/19
-宿州市《宿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12/19
-黄山市《黄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12/29
-合肥市《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2018/1/16
-《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20/10/23
-巢湖市《巢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2018/1/22
-《巢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21/5/8
-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2022/4/23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17/11/30
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5/9/27
-《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9/11/15
-《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2019/11/15
-厦门市《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5/9/22
-《厦门市信用数据政务共享和市场化应用暂行办法》2018/10/20
-三明市《三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22/4/21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4/1/19
-陇南市《陇南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0/9/3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2012/6/29
-《广州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6/5/17
-东莞市《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2013/7/26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20/8/24
-珠海市《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3/10/12
-深圳市《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5/10/22
-中山市《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2020/5/15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2017/4/11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17/11/23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19修改)》2019/7/15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改)》2020/12/23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2021修正)》2021/6/7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2021修改)》2021/7/23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2020修改)》2020/12/23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2019修改)》2019/7/15
-《贵州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9/21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2022/12/19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2021修改)》2021/7/23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2020修改)》2020/12/23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2021/5/27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2021/5/27
-黔南州《黔南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2019/1/11
-《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7/1/16
海南省三亚市《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6/1/22
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1/29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5/3/28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0修正)》2020/1/17
-商丘市《商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2/27
-开封市《开封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2017/3/14
-焦作市《焦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5/25
-许昌市《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9/12/9
-南阳市《南阳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21/12/29
-信阳市《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21/12/27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七台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2013/11/11
-佳木斯市《佳木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暂行)》2018/12/19
湖北省鄂州市《鄂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4/6/4
-武汉市《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5/11/20
-《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2017/1/26
-《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1/9/27
-襄阳市《襄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0/24
-《襄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2/9/10
-咸宁市《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2019/1/30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2013/7/20
-《《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21/12/20
-长沙市《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5/12
-郴州市《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5/29
-《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2021/4/3
-株洲市《株洲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2020/12/14
-永州市《永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2022/7/18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1/4/20
-《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2019/8/7
-扬州市《扬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4/1/25
-泰州市《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4/7/4
--《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7/1/16
-徐州市《徐州市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管理办法》2015/6/5
-淮安市《淮安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2016/12/26
-连云港市《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2/4
-南通市《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3/22
-常州市《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6/5
-苏州市《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9/7/4
-无锡市《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0/2/26
-盐城市《盐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2/10/18
江西省新余市《新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5/11/12
-抚州市《抚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6/8/9
-萍乡市《萍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2017/3/27
-南昌市《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2017/4/2
-《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19/11/6
-吉安市《吉安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5/23
-赣州市《赣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2/10/16
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2022/11/29
-沈阳市《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2016/6/8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2020/8/14
-盘锦市《盘锦市政府数据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6/6/23
-葫芦岛市《葫芦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6/19
-鞍山市《鞍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7/19
-《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22/8/25
-大连市《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8/15
-辽阳市《辽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11/26
-营口市《营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22/6/10
自治区银川市《银川市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18/3/2
---
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8/14
-淄博市《淄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0/15
-济南市《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暂行)》2017/12/19
-《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0/9/30
-潍坊市《潍坊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1/25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08/7/25
-《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11/8
-宝鸡市《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1/8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暂行办法》2016/5/26
-《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2018/6/6
-自贡市《自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暂行办法》2017/8/3
-宜宾市《宜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7/9/11
-泸州市《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10/18
-德阳市《德阳市数据要素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2/9/1
-遂宁市《遂宁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2/10/23
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9/7/24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管理办法》2012/3/3
-绍兴市《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办法》2014/12/24
-杭州市《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5/2/15
-丽水市《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6/12/16
-温州市《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2020/9/29
-宁波市《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9/25
-《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2/5/18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20/3/23
山西省朔州市《朔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2022/5/21
-忻州市《关于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2022/1/5

      (二)数据交易、开发利用领域立法      1. 中央层面数据交易、开发利用相关文件      2020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      202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 地方层面数据交易、开发利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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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文件名发布实施
贵州省《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16/1/152016/3/1
遵义市《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12/122022/12/12
天津市《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18/12/142019/1/1
海南省《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2019/9/272019/11/1
-《海南省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2021/9/152021/9/15
江苏省---
连云港市《连云港市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9/11/82020/1/1
山西省《山西省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2019/11/282020/1/1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20/5/152020/7/1
安徽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7/6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1/3/292021/5/1
天津市《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7/30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2020/9/72020/9/7
吉林省《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20/11/272021/1/1
浙江省《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0/12/242021/3/1
山东省《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4/13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2021/9/302022/1/1
广东省---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2021/6/292022/1/1
广东省---
惠州市《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2022/1/292022/3/1
上海市《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2021/7/27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试行)》2020/11/22020/11/2
重庆市《重庆市数据条例》2022/3/302022/7/1
北京市《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2022/5/7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22/5/132022/7/1
辽宁省《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2/5/312022/8/1
陕西省《陕西省大数据条例》2022.09.292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2022/11/25202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的实施意见》2022/1/292022/4/1
四川省《四川省数据条例》2022/12/22023/1/1
四川省---
德阳市《德阳市数据要素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22/9/12022/9/1
四川省---
雅安市《雅安市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激励政策》2022/5/232022/5/23
江苏省---
苏州市《苏州市数据条例》2022/12/62023/3/1
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2022/12/272023/3/1


二、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
      (一)中央层面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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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文件名发布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33号)2022/12/8
科技部《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7/29
教育部《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2022/7/27
科技部《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2021/11/13
科技部《关于支持哈尔滨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2021/11/13
科技部《关于支持沈阳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2021/11/13
科技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2020/9/29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2020/2/4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2020/1/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业和草原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11/8
科技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2019/8/1
教育部《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2018/4/2
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7/12/13
卫生部《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9/11/13
卫生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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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方层面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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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实施时间
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2017/12/242017/12/2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11/292018/11/29
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18/12/172018/12/17
湖南省---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意见》2019/6/202019/6/20
-《关于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2018/4/142018/4/14
北京市《关于通过公共数据开放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2019/10/152019/10/15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的指导意见》2019/5/172019/5/17
山东省---
日照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10/212019/10/21
山东省---
烟台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的指导意见》2019/11/212019/11/21
山东省---
潍坊市《推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实施方案》2019/12/312019/12/31
山东省---
威海市《关于大力推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互联网”的实施方案》2019/12/312019/12/31
四川省---
成都市《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2020/2/282020/2/28
-《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2019/2/22019/2/2
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0/3/72020/3/7
安徽省---
合肥市《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19/4/182019/4/18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4/182019/4/18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全面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6/32020/6/3
-《徐汇区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2017/12/252017/12/25
-《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8/202018/8/20
-《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8/6/142018/6/14
-《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2022/9/222022/10/1
江苏省---
苏州市《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1/4/172021/4/17
黑龙江省---
七台河市《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4/232021/4/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实施方案》2021/5/172021/5/17
广东省---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2021/7/14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2022/9/52022/11/1

三、人工智能行业标准:技术、伦理

人工智能行业标准:基础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行业技术和安全伦理等重点领域展开标准编制工作(如人脸识别系统技术)。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2021年7月8日发布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0年7月27日发布



       《指南》提出:“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A基础共性标准包括术语、参考架构、测试评估三大类,位于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的最左侧,支撑标准体系结构中其它部分;B支撑技术与产品标准对人工智能软硬件平台建设、算法模型开发、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基础支撑;C基础软硬件平台标准主要围绕智能芯片、系统软件、开发框架等方面,为人工智能提供基础设施支撑;D关键通用技术标准主要围绕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模式识别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通用技术支撑;E关键领域技术标准主要围绕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机交互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领域技术支撑;F产品与服务标准包括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智能化产品及新服务模式的相关标准G行业应用标准位于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的最顶层,面向行业具体需求,对其它部分标准进行细化,支撑各行业发展;H安全/伦理标准位于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的最右侧,贯穿于其他部分,为人工智能建立合规体系。”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9日发布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2021年1月5日发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6日发布
——《意见》提出,“上海要打造的AI标准体系,将涵盖AI的基础共性、关键技术、核心产业、行业应用、安全伦理等各层次标准。”

人社部、工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颁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通知》2021年2月3日发布



人社部、工信部《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2021年9月29日发布



《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7月29日发布
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2022年8月12日发布

四、人工智能分类治理体系
       人工智能系统分类治理体系:区分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程度,由此制定对应的监管措施,避免一刀切,有序引导行业发展。
我国暂无人工智能伦理相关的立法。
2021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其提交的立法提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 和修订某些欧盟立法的条例》。该份欧盟人工智能立法提案的五大核心思想之一:基于对功能和用途等要素的综合风险分析,提出人工智能系统4级分类治理体系
立法提案从人工智能系统执行的功能以及系统的具体用途与模式等综合分析角度,将人工智能应用风险分为4个层级,即从高到低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低风险。这些综合分析因素包括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的使用范围及其预期目的、潜在受影响人员数量、对结果依赖性和损害的不可逆转性,以及现有的欧盟立法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有效的预防措施等。(1)不可接受(或禁止)的人工智能系统。立法提案规定禁止以下4种情形的人工智能实践:一是利用个人无法认知的方式部署潜意识技术以扭曲个人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该人或他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二是利用诸如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脆弱性,实质性扭曲与该人群有关的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其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三是公共部门(或其代表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手段,基于自然人一段时间内的社会行为或个性化特征数据,对自然人的可信度进行不当评分或归类,导致自然人受到不利或不公平对待的;四是出于执法目的在公共空间使用“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系统,但是一些特殊情况可除外,如寻找特定犯罪受害者或失踪儿童、侦查定位犯罪嫌疑人、处理紧急人身安全或恐怖袭击等情况下可以破例使用。(2)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立法提案以附录的形式(附件二、附件三)专门列出了给自然人健康、安全和基本人权等方面带来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附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应用情形:一是该人工智能系统作为特定的产品或系统的安全组件,如机械产品中涉及的安全组件;二是该人工智能系统作为独立的产品或系统,如涉及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培训、员工管理招聘、执法、移民和司法等领域应用的人工智能系统。立法提案指出,立法框架具有灵活性,应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高风险人工智能列表。(3)有限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对于有限风险人工智能应用,立法提案要求其履行信息透明等义务,如使用聊天机器人,在使用时应让消费者知悉其是在与机器进行交互。(4)低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对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原则上可自由投入使用,如人工智能驱动的游戏或病毒过滤等,大多数人工智能应用属于这一级别。
五、改进与建议
(一)人工智能分类治理体系现存问题1. 缺乏对人工智能系统分类治理体系方面的立法。(二)人工智能分类治理体系应对建议1. 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系统分类治理体系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国具有广阔的智能化应用场景,随着融合应用的不断深入,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重视。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近年来,相关行业在一些热点应用领域开展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实践,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出台了若干管理规定,一些业内企业和科研机构也联合出台了行业自律性宣言,领域性的细分标准正在陆续起草出台,建议下一步在这些积极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快具有顶层指导意义的人工智能分类分级安全治理规范体系的研究,可先以指南或标准的方式形成通用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政策要求,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各行业领域的人工智能融合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三)我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现存问题1. 地方政府数据规则制定缺乏统筹性。一是横向协调不佳:同一地区在相近时间出台的同等效力层级的规定之间难以有效衔接。二是纵向传导不畅:同一地区之内不同级别行政区出台的或不同效力层级的规定之间内容不一致。具体表现为,某些规则中的概念运用混杂模糊、指向不明、失之严谨。例如在不同省级行政区、省内行政区的立法条款中均规定了数据共享条款,但其所使用的术语概念既有“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政府信息”,也有“政务数据”,还有直接使用“大数据”或“数字”等,并且没有说明任一术语的含义。规章制度的文本讲究规范化、标准化,不同省级行政区之间出现概念运用、条款设计的差异尚可以理解,但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关于同一主题、发布时间相近的规则中采用不同概念,又不说明关系,使规则缺乏一贯性,执行中容易产生歧义,增加政府部门纵向、横向沟通的负担,也会干扰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获取使用数据信息的主体对规定的理解。2. 数据开放共享效果评价机制不科学。现有地方规定中关于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效果评价机制不科学,没有突出“结合企业利用需求、公众生活需要”的开放范围导向,难以切实反映体现市场、社会的评价,不利于为持续优化数据开放共享提供参考。例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四条规定:“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力量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基础保障、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涉及技术指标的考核内容,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下开展第三方评估。”把第三方评估作为“可以”而不是“应当”的效果评价方案,容易造成外部评估被虚置,仅靠征服自我评估客观性、独立性不足。另外,接受委托的第三发机构的专业性和代表性如何,能否充分反馈市场、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开放的需求和建议,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产生偏差,不能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四)我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的改进1. 做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构建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进中,机构职责、行为对象、设施技术等多个要素存在交叉,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会相互影响,系统性地发挥作用,因此各地区涉及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规定应当被视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规则制定应予以系统性考量。从全局来看,政府数据开放是大数据发展应用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引领鼓励和地方试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呈自上而下传导。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涉及各级政府、众多职能部门,对市场、社会影响广泛,应先行自上而下逐层部署。各地在推进本地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工作时要做到有准备、系统有序,不宜盲目而急于推行,建议清晰地区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职责与主体的能力相适应,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本地各级政府的开放共享平台之间要衔接,行成上下联动。笔者建议,已开展和拟开展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地区,在制定规则前充分严密论证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法学、情报档案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技术等多学科领域专家共同论证,并处理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制度与相关电子政务规定的关系。对本地区内与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有关的规定进行全盘梳理,理顺效力层级关系,删除和修改重复、冲突的内容。还需要注意规范性文件中概念、术语等表达的规范化、标准化。政府数据开放试点阶段,各地的制度探索既是创新又是试错,积累了经验、探明了误区。为推动、保障和规范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活动,建议试点一段时间后,由相关职责部门联合发布全国过渡性的统一规定。例如,可先行出台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试行管理办法,留出进一步展开机制创新的空间;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办法或条例,夯实全面推行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保障。为确保将来地方平台与国家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对接,消除各地方汇集的数据之间的壁垒,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应遵守国家爱的统一标准。同时,为使地方政府开放共享与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地方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标准,在本地适用。形成国家统一标准和地方自主标准相结合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兼顾国家总体需要和地方发展特色,实现开放效能的最大化。2. 确立科学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效果评价机制3. 充分吸收国内外数据资源开放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当前,相关部委尝试建设“全国一张网”,建立跨部门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有的地方已经展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探索,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搭建了政府数据开放、数据共享的平台,甚至通过了涉及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的立法;还有的企业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运用政府数据资源协助政府精准治理、提供城市便民服务、推动智慧城市建设。这些数据开放共享利用的探索,为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立法,应当充分吸收这些成果经验。同时,要关注借鉴国外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的立法成果。国外发达国家开展数据开放运动的时间较早,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欧盟、八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并正逐步转换为国内立法、扫除法律障碍,在数据开放原则、数据开放标准、数据开放平台、数据质量、数据开放保障机制、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有较丰富的立法成果。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国际上也存在修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法与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相结合三种模式。这些立法成果值得我国在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立法过程中高度关注和借鉴。(五)数据交易规则现存问题1. 数据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激励机制不足。研究发现,近年来每年全社会数据量增长率约40%,但真正被利用的数据量增长率只有5.4%。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数据交易的法治轨道尚不完善。欲实现数据交易产业的健康发展,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交易监管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交易规则是数据交易重要的“软件”设施,让数据交易有章可循。在我国数据产业初级发展阶段下,数据交易规范立法空白、内容模糊或过于抽象,无法缓解数据交易背后的多元价值冲突,制约数据交易市场纵深发展。第一,数据权属模糊不清,存在保护路径之争。人的交换倾向完全出于自利的动机,数据收益在个人、企业之间分配不均直接影响上述主体生产、流通、消费数据的意愿,从而制约潜在市场规模。第二,我国在设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时提出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主要交易类别,但我国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中没有对上述交易类别进一步地阐释,不能为数据交易提供规范支撑。第三,我国数据交易客体及其质量标准不明,出现尚未达到技术处理标准的数据被泛化交易的现象,威胁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第四,数据定价较为复杂且难度较大,如何合理分配交易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形成长效的激励机制有待研究解决。第五,我国缺乏对大数据交易所法律地位的正式承认,造成数据交易所低层次重复建设,致使其交易中介和自律监管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数据交易基本规则的滞后无法形成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数据交易想步入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发展轨道仍存在一定的差距。2.主体权责不清晰。现有部分法律规定仍是原则性的,缺少执行细节及执行过程的主体权责划分。以最新的《民法典》为例,对数据权的配置仍未明确界定。在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相关条款中,如何对个人信息使用进行合理限制仍需进一步细化。此外,政企数据互动中,政府在使用企业有关数据中存在的有关责任仍不明确。政企都有开放特定数据资源的权责,但主体对数据开放的分级分类和开放条件仍有待细化。3.场景应用不规范。数据开放、流通和交易离不开特定应用场景和交易模式设计,但我国目前两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短板。一方面,潜在可应用的场景比较多,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制度性规范和便利化安排,导致部分本应高频调用数据的应用场景只有很低的调用频率。另一方面,交易模式设计有着更为根本性的制度性缺陷。许多设立的数据交易所业务不活跃,并非是因为政府背书无效或没有数据,而是由于经济、技术与商业因素导致模式的内在逻辑难以成立。如,传统模式中直接将数据放到平台上用API端口链接的方式存在明显漏洞。如果将其放在云上,又会受制于云安全面临的挑战。又如,明文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很难实现有效分离,加上交易所在现实中的效率又往往不如数据经纪商,导致交易所难以大规模推进数据交易。4.实际执行不严格。从我国已有的制度体系看,关于如何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早有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彻底、不严格问题。例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虽然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和管理机制,但现实中平台随意甚至过度索取个人数据、政府向企业变相索要数据、索要相关数据后未及时销毁等情况仍屡见不鲜。5.威慑力度不够大。有效保护是加速数据流动的前提,而高额罚款是形成有效威慑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看,我国对于数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比较弱。以《数据安全法(草案)》中的规定为例,在数据安全方面履行不力且造成后果的将被处以罚款,但不同罚款档次的金额总体上偏低,对于情节较轻的多数情况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处罚上限也不超过100万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最低一档的最高处罚金额也达到1000万欧元或公司全球2%的营收,若按此比例对我国跨国企业进行处罚,将是一个巨额罚款。(六)数据交易的政策建议加强跟踪与研究工作,研提针对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和规范。组织国内智库机构进一步跟踪和研究国外针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为我国依托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流通和交易活动提供经验借鉴。完善国内数据开放和数据保护立法,明确数据权属、使用权限、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制度,为数据交易提供立法保障。召集领域内专家,研讨形成“数据交易平台行业规范”或“数据交易平台透明度指南”等文件,为平台发展提供行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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