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 观点 | 家族信托101——信托有哪些常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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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1 09:05   3270   0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马红海

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信托制度在应用领域中的一种业务类型。正如每个学科/课程都有101“基础入门”一样,本期我们来聊聊信托都有哪些常见分类,以及区分信托类型的意义。
一、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按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可以将信托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就是指为了特定私人主体的利益,比如说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家族信托等都属于为了私人利益的私益信托。这里的私人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益信托主要是为了不特定主体利益,具体信托目的方面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
区分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的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适用规范不同。公益信托监管更加严格,需要适用慈善法、慈善信托法相关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履行特定程序,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强制要求。而私益信托主要适用信托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或有)。二是受益人不同。在受益人层面,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是相对确定的,公益信托因为涉及不特定主体利益,慈善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可以是全体社会公众,也可以是社会公众中某一部分。三是税收方面。为了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公益信托享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
在私益信托中,也存在委托人有部分慈善需求的情形,但此时慈善目的仅作为一部分信托利益分配方案,非主要信托目的,所以在业务类型上不属于公益信托。例如,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慈善组织,就是体现了慈善需求。

二、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按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将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结合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委托人作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信托财产还是其责任财产。而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还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即使委托人死亡或者破产,不影响信托的继续存续,信托不终止,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作为共同受益人,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还有其他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破产的,不影响信托的继续存续,信托不终止,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体现,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从而达到资产保全的效果。
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资产管理信托要求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也就是自益信托。这种投资理财的自益信托,因为本质上并没有将信托财产排除在委托人责任财产之外,所以很难起到资产保全、破产隔离的效果。

三、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
按是否以信托为业,作为盈利来源,可以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
区分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受托人资格不同。信托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而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专以信托为业的信托公司。营业信托属于特许经营业务,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适用规范不同。对于民事信托主要适用民法和信托法,营业信托除了适用信托法,还需要适用针对信托公司以及具体营业信托业务的相关管理规范等。比如说,信托公司需要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若信托公司开展具体信托业务,还需要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并按照资金来源和/或资金运用方向适用不同的管理规范要求。三是争议解决处理不同。在发生争议时,民事信托主要是诉诸法院,申请法院进行裁判。而营业信托发生争议时,除了采取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之外,监管部门也可以结合情况介入。在具体责任上,信托公司除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而民事信托的受托人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
所以说只能由信托公司做信托受托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只有信托公司能做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具体受托人选择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筛选。相比来言,信托公司比一般自然人更为专业,可以借助其组织能力、金融服务,不过相对成本也更高些。而营业信托本身,结合信托目的、信托设立方式,管理内容等可以进一步细化分类。具体见《信托业务新分类之后,信托公司都能做什么业务?》一文。  

四、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按委托人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在营业信托中,因为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概念,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也就是自益信托。有些人会误以为集合信托必须是自益信托,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信托计划是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理财型信托。而不适用此情形的,可以依据信托法设计为他益信托、混合信托等。
区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意义主要在于,委托人人数的多少,一是与委托人资质的认定相关,受托人需要判断委托人是否适格、委托财产来源尽职调查等。二是委托人的决策机制、沟通机制等设计。
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委托人,只不过在实务中,一方作为委托人,配偶出具同意函的情况较多。

五、在岸信托与离岸信托
按信托设立地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在岸信托和离岸信托。也会被称为境内信托、离岸信托等,但境内信托的说法并不严谨。不论是在岸信托还是离岸信托,都是信托制度的运用。如果您的资产全球化程度较高,可以考虑离岸信托,或者将国内资产设立在岸国内家族信托,海外资产设立离岸信托,但并不是说离岸信托一定比在岸信托更好。我们认为,是否设立信托,在哪里依据什么法律设立信托还是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的。有些设计不合理的离岸信托,事后被拆解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六、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按信托生效时间,可以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订立于遗嘱,以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随着遗嘱普及度的提高,以及近几年遗嘱信托案例的报道,让人们越来越关注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与生前信托在信托成立与生效、成立形式、信托财产交付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鉴于信托本身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我们建议人们请专业人士提供相关服务,以免因遗嘱或信托效力等问题而影响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除了上述常见信托分类外,还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积极信托与消极信托等其他信托分类,各种信托分类是在不同维度上对信托的理解,不同信托分类有助于我们了解信托,明确各类的边界。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欢迎关注查看更多专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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