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客精华帖22:国内期货的理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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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9 22:11   243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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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我国期货市场呈恢复性发展以来,所有大的期货品种交易开始活跃,持仓量、交易量、交割量纷纷上升,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在得到了**各界支持的同时,也有一些针对市场交易和交割的不同看法,近来有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再次出现在报刊上,如"过度投机"、"炒高价格"、"逼仓"、"中国特色"、"风险"、"市场操纵"等等。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些观点,以免陷入理论上的误区,影响刚刚复苏的中国期货业的发展。

市场"规范"论

规范发展是中国期货市场一个永恒的主题,在期货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规范的内容是不同的。在试点初期,有一些不规范的交易所因为管理水平低,计划经济思维浓重而朝令夕改、随意修改交易交割规则,引发市场不规范行为,导致风险;还有个别的交易所是将开设交易所变成个人或小团体发财的手段,勾结不规范的客户,利用手中的权力限制交割、限制正常交易牟取暴利。这个阶段市场规范的内容主要是规范交易所的行为,当时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会员制改造的方针,今天看来,是英明的,符合国际惯例。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交易所办成真正的会员制交易所,而有些恶意操纵市场,获取小集团利益的交易所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历史新时期,规范市场的内容,对于期货市场的发展而言依然是很重要的。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如何理顺交易所的体制(如交易所出资人权力虚置问题),如何规范交易所规则变动的行为(如规则的变动程序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然而,目前有些人对于市场规范化指责的内容不是上述问题,而是集中于2002年以来的价格变动上面。有代表性的指责是"价格大幅上升"、"暴涨暴跌"、"过度投机"等等,针对此诘难,笔者想分别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关于价格上涨的原因。

刚刚经历了通货紧缩、价格持续下降的我国经济,从2000年开始回升。当时,世界经济仍然低迷,因而我国经济发展被誉为"一枝独秀",2002年之后,我国的经济增长逐步带动了一些基础原材料商品的价格触底回升,2002年的秋季到2003年,价格上涨幅度过快,有一些行业如橡胶的加工企业、油脂企业都惊呼"价格暴涨",要求政府干预。

价格上涨原因何在?是因为期货市场的炒作吗?回答是否定的。

从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看,经济的强劲增长和需求结构的巨大变化是其根本原因:GDP以8%左右的速度增长,使基础产业产品库存减少,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基本建设投资快速增长,使原材料行业的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和期货市场没有关系的钢材尤其是建材价格暴涨;需求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2002年和2003年的汽车工业增长幅度令人眼镜大跌的数字中也就十分清楚,居民收入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集中性地对某一行业产品有爆发性的需求,房地产没有期货,照样价格大涨。
从国际市场的情况来看,美元的大幅贬值,世界经济的快速复苏,使全世界基础商品价格大幅上涨。除此之外,还有中东伊拉克战争,使石油暴涨。我国已经加入WTO,两个市场的**更加紧密,不可能再出现国际涨价,国内计划管制跌价的情况。
通过市场人士对我国现有期货品种和国外相同品种的价格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价格走势一致,国内价格略低于国际价格(以到岸价计算),几乎所有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因国内涨跌停板限制而幅度小于国际市场。

第二,关于对价格暴涨暴跌的指责。
目前有一种看法认为,价格暴涨暴跌是市场不规范的表现。这种看法源于计划经济时期他们十分习惯价格没有变动,一旦价格变动幅度大了,就认为有问题了。实际上这些指责者们并不了解价格运动的规律性。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的变动往往是异常剧烈的,如石油价格,几天之内变动达每桶10几美元,是很正常的事情。CBOT的大豆一天每蒲式耳能波动30-40美分,相当于我国每吨大豆130-180元人民币,我国大连大豆波动幅度一天之内相比之下要小得多。就以我国不开设期货的一些品种而言,许多商品现货的价格变动也是跳跃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中很多是突发因素,甚至人们的心理预期、交易者的行为都会造成价格大幅波动,因而在一定时期内,价格大幅波动是一种市场的常态。

第三,关于过度投机。
"过度投机"相对于"适度投机"或"投机不足",它可以指总体而言,也可以指个体而言。
先说总体上,研究期货市场上存在不存在"过度投机"?一是说交易火爆,但我国一年的交易量与美国相比,只是人家一天的交易量,能说火爆?二是说资金太多,可全国期货保证金年均余额大约150亿元人民币左右,与证券市场相比,只相当于一只股票的资金;三是说钱比货多,仅就大豆而言,有人认为货太少,是一个不大的品种,可1600万吨的货,也远远大于大连市场上的几十个亿的保证金。
有的指责者指个体行为,如指某某单位投机过度,做期货的保证金超过该单位的实力所能允许的范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提示风险,调查该客户的资金能力,劝说客户占用30%自有资金投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谁不理智谁就要交学费,仅靠说教是不够的,相信这些过度投机的个体能够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避免不理智的行为。因此,这种"过度投机"的行为只能是随着市场的成熟而逐渐消失。
个体不理智的"过度投机"能否损害市场的功能?我认为不可能,因为任何一个个体的行为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影响市场行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住友事件、巴林银行事件已证明了这一点。
还有的指责者从国有资产主人翁的身份讲"过度投机",认为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投机会使国有资产流失。认为国有企业做亏了是国家负担,做赢了归个人或小集团所有,有利益冲动在其背后,因而产生过度投机。这种看法在试点初期是有道理的,也是对一些**现象的总结。治理整顿之后,这种现象不复存在,因为国有企业只能保值,不能投机,何有"过度投机"?
市场规范论是永远正确的,关键要看其内容是什么,需要警惕的是有些人以市场规范为借口,无端指责期货市场,不仅缺乏学术依据,而且将会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步伐。

上市品种条件论
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对不断上市新品种提出了客观要求,在实践中我们的许多基础产业也交了不少"学费",然而新上市品种的推出却一缓再缓,其理论根源在于条件不成熟理论。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变时期,交易所还不是真正的交易所,它不能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交易所一样,自己能够根据经济的发展、市场的需求来不断研究、设计新的产品,上报核准后上市交易,形成期货产品供求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我国新产品上市要层层上报,各个部门共同审批后才能上报国务院批准上市。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新品种的上报审批,往往是因条件不成熟而被搁置下来。
"条件不成熟"论者就目前而言主要指如下几个方面条件不成熟:一个是指体制条件不成熟,如有些商品仍有计划的管制,不是完全的自由交易,该领域属于计划经济;二是指经济条件不成熟,如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虽然放开了价格等管制,但仍担心其价格波动影响经济稳定;三是指期货市场本身条件还不成熟,市场上往往价格出现大涨大跌;四是指现货市场条件不成熟,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缺乏诚信基础。
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指因商品受计划的管制而上市条件不成熟是有道理的。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条件关键是体制,若该商品实行计划管制,价格不能自由变动,交易不能自由进行,的确不能上市交易。但这种商品目前少而又少,目前大多数由交易所开发的新品种不受此条件的限制。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讲因该商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担心价格变动幅度过大**无法承受,其用心是良苦的。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不同的体制有不同的办法,一种是计划管制,进行定量分配,固定价格,其结果是越管越少,短缺循环,我们已经试了几十年了。另一种办法是市场调节,通过价格的涨跌调节供求,使之在竞争中日益丰富,不断适应人们的需求变动。价格的大涨大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正常的经济现象,恰恰是市场供求的反映,也是市场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我国的经济体制已明确将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那种以国计民生为借口的计划理论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讲由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还不成熟而暂缓上市。我认为这些人带有主观色彩。我国期货市场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衡量市场成熟与否的主要标准,如市场的流动性、交易所行为的规范性、规则的完备性、持仓的规模性、期现交割月的价格重合性等等,我国都已达标,所以说持不成熟论之人缺乏必要的学术研究。至于价格的大涨大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那是价格运动规律性所决定的。如石油价格,国际上还发生过两次石油危机,但靠市场的办法照样能够解决,而且解决得很迅速。
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讲因现货市场秩序混乱、市场诚信条件太差而不能上市新品种,实为颠倒了主次关系。持此观点的人对于期货市场的历史欠了解。当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建立时,正是由于现货交易市场秩序混乱,价格出现大的变动时有一方毁约,不讲诚信,才由82个商业公司发起成立了CBOT,制定了一套交易交割规则,使市场秩序井然,结束了不诚信行为。从此开始,市场的交易行为分为两个部分:期货市场定价、履约,现货市场完成物流,使得市场逐渐秩序化,逐渐建立了诚信体系。综观历史,期货市场有一个规律性的发展过程,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混乱,不讲诚信正是期货市场不发达造成的。从实证的角度看,已有的期货品种大多克服了这些问题。如有色商品,期货市场决定价格,现货商们根据期货价格,加上质量、运输等升贴水进行交易,已不复存在欺诈和价格的纠纷,市场是透明化的、有秩序的。
上市品种越少,市场的作用范围就越小。我们应该尽快按国际惯例办事,改革新品种的上市机制。
所谓改革新品种上市机制,就是改计划审批制为上市核准制,按市场规律办事。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期货交易所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研制出上市品种的期货合约,要上报美国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期监会依法对上市品种进行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济目的测验",即交易所必须证明所提出的新合约上市目的是为了形成价格和企业套期保值,或其中之一;第二个标准是"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即交易所证明拟上市的合约交易不损害**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指个别人的利益。期监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将视为默认。


我国目前法规上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审批新的上市品种,但实际上是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会审,谁都可以否定,而谁都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已脱离了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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