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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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10-6 13:36   8353   0
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除了交易的一些制度规定外,还有市场管理的相应的制度规定,这里主要阐述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的规定。
1.风险处置制度
根据期货交易特征分析,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即价格波动、保证金交易杠杆效应、交易者的非理性投机和市场机制是否健全。因此,期货主要具有以下风险: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代理风险、交易风险和交割风险: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客户的风险和政策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投资者主要关注的应是来自于期货本身的交易机制的风险,即来自于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保证金机制所产生的杠杆效应,每日结算制度所产生的对投资者短期的资金压力,期货高于现货市场的敏感性。
为规避期货市场的风险,从市场监管、交易所、经纪公司到包括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在内的期货市场参与者,都有各自控制风险的规定。监管部门、交易所,从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方面来控制市场风险,主要通过会员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涨停板及熔断制度、限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控制投资者和经纪公司过度投机和市场无序波动的风险。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指标的技术分析以及通过建立预警系统、“止损”的设置以及有效投资组合等手段进行风险的防范。
2.最高持仓制度
充分的自由竞争是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的实现前提。如果市场受到操纵或出现垄断,其功能的发挥就必然受到限制。因此反垄断规则是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规则。交易者操纵市场的基本方式是对每种特定商品在期货市场中的头寸占绝对优势。所以限仓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有效抑制市场中潜在的风险因素。
最高持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实行限制的制度。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越小。最高持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这是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对会员的持仓限量。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这种合约持仓总量的定比例,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
(4)对会员单一合约数量的限制。单一合约数量的限制,又称头寸限制,或者交易部位限制,它是指交易所对投资者规定的所能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数量的最大限度。这是从市场份额分配方面对市场风险进行管理而加以限制的。
(5)大客户持仓限制。这是限仓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形,也就是当一个交易会员持仓到一定水平时就被规定为大客户持仓。对大客户持仓的限制不是表现在持仓额上,而是主要表现在报告制度上,这是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一种制度。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
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以此来防止市场垄断的发生,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
3.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一条很简单的制度,但往往因为过于简单而被忽视。如果被强行平仓,那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也就是说,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4.禁入制度
对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各交易所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对经调查证明确有操纵市场行为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中止直至取消资格、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己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行为,各交易所纷纷制定了各合约月份的持仓总量限各会员的总量限制、各交易编码的绝对量限制等具体规定,核准后的套期保值头不受最大持仓限制的约束,投机头寸在各交易所实行最大持仓量的限制。最大持仓限额分交割月持仓量限额、交割月前一个月持仓量限额和平时持仓量限额,这一系措施对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前面主要谈到了期货市场交易的一些制度,这里再谈谈期货市场完善自身管理的些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一般都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监管,
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
为国家的宏观管理。
随着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地方到中央,由多部门的分散监管到统一部门集中监管的过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建立,基本上是学习和仿效国际上通行的三级管理体制的模式,所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能力还比较弱,因而更多地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
(1)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S)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我国政府最高的市场监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后,1999年6月《期货交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四个配套管理法,以中国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形成。中国证监会内设期货监管部,是对明货市场统一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利,如制定规则权、审批、调查权、检查权、处罚权、紧急情况处置权等。
2)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期货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期货行业的自律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整个行业的自律、业内机构自律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实行整个期货业的自律,首先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使自律活动具有承载的实体。2000年12月29日成立的中国期货业协会( 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是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设立,就是为了加强期货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约束,以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3)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货交易所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期货市场最基本的管理和执行机构。通过市场自律到依法监管建立期货市场的国家,在建立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之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是第一线的管理,期货交易能否实现其基本经济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能力的高低。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整个期货市场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保障市场的竟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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