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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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9-22 18:06   5749   0
全文转自:http://www.junhe.com/legal-updates/1704,若侵权,请私信删除。
致敬原作者“程远 丁兴镇 葛傲雪 杜丽婧”。
2022年1月15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广东、广西、昆明、贵州、海南等五家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下称“《南方绿电规则》”) 。作为南方电网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绿色电力交易的首个细化规则性文件,《南方绿电规则》为区域内的绿色电力交易提供了执行及操作的指引。从结构体例看,《南方绿电规则》共分为总则、市场成员、注册登记、绿色电力交易、交易执行、计量、结算、绿证管理、市场服务、附则等十章。
在我们前期对绿色电力交易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具体见《是真绿,不是漂绿—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实践及问题》(上篇)及(下篇)),本文重点梳理和总结《南方绿电规则》针对《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由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发布,下称“《绿电试点方案》”)做出了哪些重要的细化规定,并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相关规定对适用区域之内的绿电交易所带来的影响。
一、 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适用范围、参与主体、注册登记
《南方绿电规则》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为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依据规则同步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绿证认购交易的过程。电力用户与绿色电力建立认购关系,选择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的方式获得绿色电力,也属于绿色电力交易范畴。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两个要素,一是现货交易形式被排除在绿色电力交易范畴之外,即在《南方绿电规则》所适用的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仅能以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在电力交易市场购买绿电;二是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程序捆绑,即购买绿电的电力用户将同步取得绿证。
《南方绿电规则》适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和自治区,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供电区域基本一致(南方电网的供电区域除上述五省外,还包括港澳地区)。绿色电力产品范围为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这与《绿电试点方案》等国家层面的政策保持了一致。
《南方绿电规则》将绿色电力交易市场成员分为六类,并较《绿电试点方案》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具体包括:
(1)售电主体为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并明确现阶段主要是集中式路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2)购电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电力用户,二是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可以作为售电主体,但必须是落实国家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电网企业;
(3)输电主体即省级电网企业。就跨省的绿电交易,输电主体还包括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这一特定主体;
(4)绿色电力交易组织和管理平台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南方区域绿证的划转、注销和交易,而各省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则是开展绿电交易的平台;
(5)电力运行主体为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优先执行绿色电力交易合同;
(6)核发绿证的主体为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领取绿证后,负责在购电和售电主体之间划转、交易和注销绿证。
上述售电主体和购电主体需要在所在省份的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各电力交易中心共享注册信息。完成注册登记后,广州电力中心负责为市场主体统一设立绿色电力账户。
二、 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操作
《南方绿电规则》第四章对绿电交易的操作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将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两种。前者很好理解,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后者则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的方式,与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获得绿电的过程。另外,对于已享受国家补贴的电量,如果在其未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前参与绿电交易,那么该等电量不计入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不领取国家补贴。这与国家对于绿色电力交易的整体政策保持一致。
对于直接交易,由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直接开展,跨区域交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绿色电力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的整体价格申报情况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其中环境溢价原则上是电力用户所在省区电网企业收购绿色电力价格水平之上的溢价,等于绿色电力成交价格减去电力用户所在省区电网企业收购绿色电力价格后的差值。其中电力用户所在省区电网企业收购绿色电力的价格原则上应该是绿色电力的基准价格或者竞争性配置形成的上网电价。现阶段,绿色电力直接交易可选择协商、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
对于认购交易,则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开展,交易标的为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或者代理购电的绿色电量,其中享受国家补贴的,必须发电企业自愿将该部分电量退出补贴。认购交易价格同样包括电能价格和环境溢价,前者默认为电力用户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价格;后者原则上应为电力用户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水平之上的溢价。对于认购交易,仅可选择协商或挂牌两种交易方式。
三、 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执行和结算
《南方绿电规则》规定南方区域的绿色电力交易均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订交易合同,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公告、交易结构等也是为电子合同,其中交易结果可以同时作为交易合同和结算依据使用。各电力交易中心在汇总全部交易结果或合同后,按月编制并发布交易计划,其中绿色电力交易计划应在交易计划中单独明确。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有限安排,保证交易结果的优先执行。
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据此进行费用结算。如果是跨省区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交易的,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送受电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省内直接交易的,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出具。如果是认购交易,统一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网企业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
在具体结算方式上,电力用户根据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向电网企业缴纳绿色电力的电费和环境溢价费用;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欠费的风险。交易结算按照“月结年清”的原则优先于其他有限发电计划和市场化交易结算,其中跨省区结算优先于省内结算,环境溢价费用与电费同步结算,绿证按结算电量进行核发、划转。
结语
我们注意到,《南方绿电规则》是目前针对绿色电力交易制定的内容最为细化的制度设计文件,虽仅在一定区域适用,但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也将为其他区域及国家层面出台有关绿色电力交易政策细则起到参考和推动作用,值得新能源电力行业相关主体和投资人予以关注和研究。我们也将继续跟踪并分析绿色电力交易政策及实践方面的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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