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办事、退休收钱”如此“期权交易”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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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4-12 17:27   7268   0
“在职办事、退休收钱”,

如此“期权交易”行不通!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

本期主题:“等以后再说”“等我退休以后再说吧”……面对行贿者奉上的钱物,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在职官员往往如此答复。诸如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政协原主席贾国祥,刚退休一年,就以买房缺钱为由,向老板“借款”100万元;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的原副院长马林昆,就内外勾结大肆受贿,大搞“期权交易”……

本期举案说法将结合典型案例就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成立受贿罪的特殊情形等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贾国祥曾任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协主席等职,在京口区担任领导职务近二十年,“能力强、善协调”是他公开又成功的人设。贾国祥擅长经营人脉,只可惜这样的“能力”没有用在正途上,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为企业老板积极充当“掮客”。

对企业老板来说,这位“贾书记”讲信誉、重情义,只要“贾书记”开了口,请托事项多半能“办到位”。

有老板多次向贾国祥表示:“你帮了我这么多忙,你需要什么,我就给你什么。”此时贾国祥的答复是:“等以后再说。”为贪腐行为披上“隐身衣”,打起“时间差”。老板们对此也就心领神会,算是签下“权力期权”。

2014年5月退休后,贾国祥自以为“安全着陆”,就主动上门找到曾经帮助过的老板,提醒他们兑现承诺,金额从3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

2021年10月25日,镇江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87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贾国祥未提出上诉。

案例警示:

“与传统的‘一事一贿赂’的腐败相比,‘期权腐败’具有较强的预谋性和纠合性,因而更具隐蔽性。”这已经成为办理这类案件办案人员的共识。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退休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转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退休后就“自由了”,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兑现之前的“价值”坐收渔利。贾国祥一步步滑入金钱的泥潭无法自拔,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丧失,心态逐渐失衡,纪律之弦彻底放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警示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看待名利地位,严守纪律规矩,自觉抵制“老板文化”“码头文化”等不良思想的侵蚀,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定力,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离职和退休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也不是躲避监督的“避风港”。

律师说法:

主持人:一般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

阮磊: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这就为国家工作人员设定了一个重要的前提——“从事公务”。然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既没有职务也不再从事公务,因此不是刑法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

再者,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但没有直接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是受贿罪的适格主体。

主持人: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之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般构成何罪?

阮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之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存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

主持人:请问哪些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离退休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阮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行为人离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放宽了对事后收受贿赂认定的门槛。以上两种情况下,虽然“办事”和“收钱”中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但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二者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二是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依法从事公务,在从事公务期间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形因离退休人员仍实际拥有一定的职务,从事具体的公务,手中握有公权力,改变了离退休状态,故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三是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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