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有关法律问题——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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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3-6 10:41   9156   0
(四)质量鉴定。
货物质量鉴定与其它鉴定在法律上一样,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在鉴定机构出具结论前会有初稿,可以和鉴定机构沟通初稿中的问题。
鉴定有关的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另《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从很多公开判决可以得知,当事人总是想当然的认为质量问题一目了然,而未准备质量鉴定或者放弃质量鉴定权利。实际上鉴定结论是定案证据,其来源于第三方又经过质证,证明力较强。便于法官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所以,在质量有关案件中质量鉴定是常见处理程序。
在鉴定机构选择上,法院有鉴定机构列表,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比较公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的鉴定能力。大多数的鉴定机构由注册评估师资质或注册造价师资质,可以进行价格评估。但是,质量鉴定的专业性比较强,需要的资质比较稀缺。所以,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问题。
鉴定申请由哪方申请问题,哪方申请就须垫付鉴定费用。一般法院会释明需要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法院未释明,在二审中可能会因为应释明未释明而发回重审。在诉讼前,可以先行委托鉴定,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单方委托鉴定经质证否定其证明力后会重新鉴定,如此一来,单方鉴定纯属浪费时间浪费金钱。如果需要保存证据可以申请公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在法院送达传票时会附带一份《诉讼权利告知书》,该《诉讼权利告知书》会写明举证期限。关于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实践中存在着如下案例因鉴定结论有关观点:

1、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案例(2019)鄂01民终406号中写道:旭日公司上诉称前述6台模板机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其在二审中提交了《回复函》、《关于智能电脑模板机能否检验的复函》,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前述6台模板机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但未界定为不合格产品,据此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旭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关联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明显缺乏客观和中立性,不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案例(2019)鄂01民终8702号中写道:宏联公司多次向优乐驾公司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优乐驾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宏联公司出售的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外,本院特别指出,杨长城系优乐驾公司Q/HYLJ001-2016和Q/HYLJ002-2016两项企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月**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载明杨长城系优乐驾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中汽工(武汉)汽车研究院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系投资人为杨长城的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优乐驾公司举证的中汽工(武汉)汽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明显缺乏客观和中立性。本院还注意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因优乐驾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优乐驾公司应向宏联公司返还4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建筑工程维保义务不为质量瑕疵。
案例(2019)鄂01民终7940号中写道:监利县人民医院易地重建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梅祥服务时医院在营业中,设备已投入使用。此时的修理、更换,是奥斯德公司履行维保义务的表现,不能推断为质量瑕疵。省建工第二建设公司关于前述证据足以印证其通知了奥斯德公司、印证奥斯德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4、已过质保期,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案例(2019)鄂01民终8462号中写道 :二审中,中圣节能公司虽提出了减速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但案涉减速机已于2016年交付使用且早已超过质保期限,SEW天津公司作为减速机的生产厂家对使用减速机的业主单位就减速机使用中的有关问题一直在提供售后服务,故中圣节能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本院未予准许。
5、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材料退回。
  案例(2019)鄂12民终537号中写道:二套大门交付使用一年多时间后,被告从未提出质量问题,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审诉讼中,被告胡绍树向一审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要求对两套铁艺热镀锌大门及围栏是否符合热镀锌工艺标准、是否存在锈蚀、松动等缺陷进行质量鉴定和维修、重置价格的评估。一审法院委托了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进行鉴定。2018年12月10日,鉴定机构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向一审法院发出《质量鉴定退回通知》,通知:“本项目不具备鉴定条件,将相关资料退回。”
6、超期丧失胜诉权,丧失鉴定条件。
案例(2019)鄂05民终2178号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欣龙公司所生产的化肥是否有质量问题,源祥公司应在使用该肥料后一年内主张权利,源祥公司在使用化肥三年多时间以后申请鉴定显然不妥,且源祥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欣龙公司所生产的化肥有质量问题。(2016年的案件仍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2018年7月23日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释适用,已不再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
原审基于源祥公司在知道欣龙公司的化肥有质量问题后,未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欣龙公司有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此后即使欣龙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源祥公司提出前述起诉依法也丧失胜诉权。因源祥公司丧失胜诉权其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不能支持源祥公司胜诉,故源祥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既丧失了鉴定条件又无实际作用,为节约诉讼资源和避免源祥公司的经济损失,不予准许无不当之处。
7、过期已久的鉴定意见书不能客观反映验收使用时的质量状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案例(2019)青民终95号中写道:青海泰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会议记录、双方往来邮件、维修服务报告单、更换机封统计表仅能证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不能证明设备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质量问题。第四,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出具浙质检鉴定(2018)机电质鉴字第093号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均表述为“目前状态下”不符合或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形成于2018年11月23日,设备交付于2016年6月,青海泰丰公司三部门会签设施验收单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故在设备验收交付使用近两年后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不能客观反映设备验收使用时的质量状态。
8、设备交付后无法使用将近五年时间仍可主张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能做定案证据,不是唯一的判决证据。
案例(2019)鄂13民终1092号中写道: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五叠层高频振动细筛、高梯度磁选机、双层一路高频筛不能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的产量要求。该质量问题属于涉案三台设备的隐蔽瑕疵,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交易目的、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等因素,隆鑫矿业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矿石生产的企业,上述设备性能问题属于其能够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自行检测及时发现的瑕疵。
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涉案矿山机械设备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上海欣项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作为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公司,经隆鑫矿业公司、鑫鹰环保公司双方当事人抽签选定,上海欣项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法院的委托,根据《选矿设备技术协议》等材料,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对鑫鹰环保公司出售给隆鑫矿业公司的五叠层高频振动细筛、高梯度磁选机、双层一路高频筛3套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工矿条件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技术科学、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客观公正。鑫鹰环保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相关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对鉴定意见和理由进行了阐述。鑫鹰环保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有失公正、程序违法等情形,在无法定事由否认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及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隆鑫矿业公司认为鑫鹰环保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出售的设备不合格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隆鑫矿业公司一直未就质量问题向鑫鹰环保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直至东莞市鑫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隆鑫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其后隆鑫矿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隆鑫矿业公司在设备交付后无法使用将近五年时间方才主张解除合同,明显与常理不符。
故此,隆鑫矿业公司怠于行使其自身权利,不符合双方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也有悖维护交易秩序之一般规则,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不予支持。隆鑫矿业公司认为涉案设备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另行主张鑫鹰环保公司减少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9、特殊行业,即使没有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应当更加谨慎。
案例(2019)鄂10民终169号中写道: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GD201806160”检验报告显示,素毛肚20g铝箔水煮袋的尺寸偏差率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为合格产品。
原、被告约定的GB/T10004-2008产品质量标准,也仅适用于食品及非食品包装用塑料与塑料复合膜、袋,不适用于塑料材料与纸基或铝箔复合制成的塑料薄膜、袋。依据GB/T10004-2008产品质量标准并不能准确定位原告生产的素毛肚20g铝箔水煮袋的合格率。
关于“试装后包装袋表面褶皱明显且连续,达不到包装挺度效果及外观要求”,该项指标属于被告湖北一致嘉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观标准,原、被告在两份《(订单式)购销合同》中均没有进行约定。被告拒绝履行两份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中,双方于2018年共同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2个批次的质量鉴定,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了(2016)鄂质监验字第001号检验报告,认定耐高温介质性(4%乙酸溶液处理)剥离力下降率不合格。
涉案产品为食品包装,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应当适用严格标准,以维护大众食品安全,鉴定结论为单项不合格,亦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合格。湖北安腾公司交付不合格产品,一致嘉纤公司有权拒收,湖北安腾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货款。
10、鉴定报告未能分析原因,不能证明质量不合格。
案例(2019)鄂08民终537号中写道:华洲园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荆门市精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系采用《回弹法检验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等规范作出的,该技术规程第1.0.2条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工程结构普通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当对结构的混凝土有检测要求时,可按照本规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一个依据。本规程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从上述规范可知,预拌混凝土质量应以标养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为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力强度证明的是建筑物的质量状况,不仅与混凝土的质量有关,还与施工方法、工艺及其他材料有关。因此,回弹法检测结论不能直接用以证明预拌混凝土自身的质量状况。
本案华洲园房地产公司主张世全混凝土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仅提供了荆门市精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采用《回弹法检验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等规范作出的鉴定报告,仅能证实荆门中心1#楼4-13层(1-33/A-R轴)所抽检墙柱、梁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部分不满足设计要求,该报告未分析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原因,不能证明世全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11、大部件质量问题不能落实到小部件,鉴定结果不能代替质量瑕疵原因分析。
案例(2019)鄂10民终170号中写道: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该协议涉及的召回汽车使用的转向器部件为上诉人生产,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的G31控制器为转向器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并未对G31控制器进行质量鉴定。因此,即使转向器出现质量问题,并不能当然推定G31控制器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对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程序、鉴定适用的检测方法、鉴定结果和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质保期责任区分等角度进行质证,帮助认定案件事实。
鉴定是主要的确定质量瑕疵的证据,但是鉴定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尽量了解鉴定的规则才能引导鉴定机构作出与事实相符的鉴定结果,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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