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理财公司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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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2-11 03:54   7439   0
2022年1月14日,银保监会颁布了1号令,即《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结合理财公司实际,对该办法予以应用性解读。
一、理财公司应该参照适用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2条,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境内依法设立的6类金融机构,即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不在其中,也就是说理财公司不是直接适用该办法。
即使文中多次提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第22条已经做了明确界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这5类金融机构,并没有扩展。
纵观全文,只是在附则的第66条规定,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财公司属于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那么,就要参照适用该办法。
二、何为参照适用
参照适用肯定与适用有所区别,但也不是不适用,是在二者之间。理财公司应该对全部条款进行审查,能够适用的,应予适用;对于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不予适用。对于办法中明确某类机构适用的,可以不适用。即使对于适用的,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进行调整。
三、理财公司自营交易参照适用该办法
纵观全文,包括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都是针对机构自营的交易,并不包含机构作为管理人的资管产品的关联交易,即使有所涉及,也是从公司整体关联交易层面进行阐述。如第28条,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因为原则上目前银行没有理财业务了);如第29条,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再如第18条,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
至于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如何管理,根据该办法第66条规定,从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主要是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及理财子办法相关规定。
四、参照适用中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总体上,理财公司会参照办法进行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等关联交易管理,但仍存在一些参照适用中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穿透识别、管理与统计
监管规定: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问题或者现状:对于穿透的度如何把握?目前公司的自营资金会投资部分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穿透管理?以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为例,我们对于通道类的资管产品,是穿透管理和统计的,即将底层资产按照公司直接投资资产一般作为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统计和披露。但对于主动管理类资产管理,还难以做到严格的穿透管理。比如我们投资的关联方的公募专户,其会主动大量投资各类债券资产,并不会经过我们同意,或者及时向我们报备。如此,我们很难进行穿透统计,更难以按照直接投资资产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对于公司自营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也是如此,理财产品属于“三单管理”的净值类产品,并不受公司自营的影响。公司自营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投资者。
从监管规定(如第28、29条)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防止金融机构通过通道变相利益输送,从此角度来看,也是着眼于通道类资管产品的穿透管理与统计,而非主动管理类资管产品。
建议:对于通道类资管产品进行穿透识别、管理、统计和披露;对于主动管理类产品,交由管理人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二)公司需成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管规定:办法第39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问题或者现状:公司一般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总经理室为关联交易领导小组,风险合规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没有明确将业务、财务等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
建议:适时修订关联交易制度,增加关联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三)关联交易系统报送
监管规定:办法第40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问题或者现状:目前银行已经通过银保监会开发的关联交易报送系统报送相关报表数据(需要去银保监局领取专用key),但理财公司并未得到明确通知。
建议:与监管机构沟通,确认是否需要通过该系统报送相关关联交易信息。
(四)统一交易协议如何界定?
监管规定:办法第47条,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48条,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问题或者现状:目前公司自营资金尚未与关联方持续发生相关业务。如果公司自营资金经常与关联方,如母行,发生资金拆借,频繁签订协议的,应属于此类。同时,如产品托管、代销等协议应该也属于此类,但其属于产品间的,不属于公司自营的关联交易。
建议:如后续签订统一交易协议,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
(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监管规定:办法第56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问题或者现状:公司自营资金目前在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属于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因之前公司官网尚未开发完成,未在公司官网进行披露。大多数公司在年报中也暂时不会披露公司自营关联交易情况。
建议:按照监管要求在公司官网、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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