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发文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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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1-7 10:17   11413   2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公布之后引发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条例所涉及的多类机构的热烈讨论,就条例的内容、影响、可提前做的调整与适应,大体做个分析。
一、条例研读

(一)条例内容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即明确了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由省级政府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2、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和监管规则。首先,明确定义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次,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必须持牌经营,设立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均须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最后,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
3、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对应的监管权利及履职手段,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用的现场或非现场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可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同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违法违规处罚标准。
4、明确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主要为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放贷等行为。
(二)立法目的

条例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明确监管范围、划分监管责任、赋予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协调。
在条例出台前,一方面条例所涉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众筹机构等该类机构的监管部门权限、监管职责不一,该类机构在注册成立、业务开展方面由于所处的区域不同、监管部门不同亦导致竞争环境不对等,甚至存在部分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况。
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亦缺乏相应的监管依据和执法手段,无法对上述该类机构形成有力监管,导致部分地区、机构出现风险积聚并向外传导。
为解决上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依据不足、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央行此次发布了监管条例。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将形成对地方金融组织统一、完整、有效的监管框架。
二、条例的影响

条例的影响可分为监管层面和被监管主体两个层面。
在监管层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了明确的监管职责、监管手段,有法可依,可以实际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在风险预警、风险报告、风险处置方面更加快速有效。
在被监管主体层面,一方面是统一了监管,明确了由谁审批和由谁监管,由非持牌经营转为持牌经营,由此主体资格更加合法、经营预期更加稳定、竞争环境更加平等,消除了该类机构的发展政策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是明确了身份,明确该类机构均为地方金融组织,主要在地方开展金融业务,受地方金融监管,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以防突破条例所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导致地方金融监管落空(有人说该条款不是条例的核心,条例的核心是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权限和划清监管责任,但恰恰相反,条例的名称叫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条例》,这个“地方”是整个条例的核心,整个条例都是围绕如何定义“地方”金融组织,如何监管“地方”金融组织展开的)。
由上可见,对被监管主体而言,长期来看经营环境为利好,短期来看由于被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身份,将导致大量业务不在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面临业务收缩、成本加大、融资难度提高等诸多问题,同时由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明确与力度的加强,原先的诸多类信贷、资金通道业务亦有可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三、调整与适应

条例目前虽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在条例起草说明中,央行已明确该条例已经会同其他部门机构“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并“对各方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由此可见条例出台目标和方式都已明确,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这一明确身份定义、基于该身份定义而构建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框架应不会有大的调整。
由此,对于被监管主体而言,需要根据条例所规定内容提前做好经营思路转变、战略方向调整等应对措施。
下面主要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这两类原先在全国展业、后可能被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而只能在省级范围内展业的机构的调整与适应作大体分析:
(一) 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整与适应

战略方向上,融资租赁公司应跟随监管的指引,集中资源,强化在优势区域、优势行业、产业的重点布局,形成差异化优势,从单纯借助融资租赁资质跨区域开展资金通道的业务中退出。
在经营层面的调整与适应主要有:
1、理清优势区域和客户集中地区,将注册地迁移至该部分地区,在优势区域按照当地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注册成立子公司,切实按照规定实缴注册资本、招聘属地化经营团队、开展属地化业务,接受属地化监管。
2、盘点业务网络与资源,在具备获客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的地区,着手准备同业合作,与当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为其提供获客、资产管理等非融资、非担保类服务。
3、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在适合操作经营性租赁的产业,如汽车、办公设备等产业,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配套相应的租赁物租赁、收回、再租赁、处置的一整个业务闭环的管理机制(经营租赁业务可与融资租赁业务分属不同公司主体,另外对于经营租赁、厂商租赁等业务如何规范,预计在后续跨省展业的规则中会明确)。
4、选择可独立的项目类业务,客户将单体项目公司设立在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由融资租赁公司(或配合属地服务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财税、法务等服务,服务客户并切实控制风险。
5、深耕属地化业务,在属地化的特定行业、产业中培育出自主风控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接受省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推荐并独立承担风险。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调整与适应

战略方向上,商业保理公司同样应集中资源,强化在优势区域、优势行业、产业的布局,深入贸易链条,依托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展业务,从单纯借助保理资质跨区域开展资金通道的业务中退出。
在经营层面的调整与适应主要有:
1、选择在客户集中、保理融资需求旺盛的省区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
2、切实围绕保理业务本质开展业务,重点开拓并维护好省内的买方、卖方单位,开展反向保理等业务,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控制风险(对于反向保理业务、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展的保理业务如何规范,预计后续跨省展业的规则中会明确)。
3、注册成立贸易子公司,通过介入贸易链条,用贸易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代替保理业务的资金融通、债务人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职能,风险相较于保理业务反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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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2-1-7 10:18:31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公布之后引发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条例所涉及的多类机构的热烈讨论,就条例的内容、影响、可提前做的调整与适应,大体做个分析。
一、条例研读

(一)条例内容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即明确了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由省级政府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2、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和监管规则。首先,明确定义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次,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必须持牌经营,设立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均须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最后,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
3、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对应的监管权利及履职手段,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用的现场或非现场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可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同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违法违规处罚标准。
4、明确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主要为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放贷等行为。
(二)立法目的

条例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明确监管范围、划分监管责任、赋予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协调。
在条例出台前,一方面条例所涉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众筹机构等该类机构的监管部门权限、监管职责不一,该类机构在注册成立、业务开展方面由于所处的区域不同、监管部门不同亦导致竞争环境不对等,甚至存在部分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况。
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亦缺乏相应的监管依据和执法手段,无法对上述该类机构形成有力监管,导致部分地区、机构出现风险积聚并向外传导。
为解决上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依据不足、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央行此次发布了监管条例。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将形成对地方金融组织统一、完整、有效的监管框架。
二、条例的影响

条例的影响可分为监管层面和被监管主体两个层面。
在监管层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了明确的监管职责、监管手段,有法可依,可以实际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在风险预警、风险报告、风险处置方面更加快速有效。
在被监管主体层面,一方面是统一了监管,明确了由谁审批和由谁监管,由非持牌经营转为持牌经营,由此主体资格更加合法、经营预期更加稳定、竞争环境更加平等,消除了该类机构的发展政策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是明确了身份,明确该类机构均为地方金融组织,主要在地方开展金融业务,受地方金融监管,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以防突破条例所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导致地方金融监管落空(有人说该条款不是条例的核心,条例的核心是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权限和划清监管责任,但恰恰相反,条例的名称叫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条例》,这个“地方”是整个条例的核心,整个条例都是围绕如何定义“地方”金融组织,如何监管“地方”金融组织展开的)。
由上可见,对被监管主体而言,长期来看经营环境为利好,短期来看由于被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身份,将导致大量业务不在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面临业务收缩、成本加大、融资难度提高等诸多问题,同时由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明确与力度的加强,原先的诸多类信贷、资金通道业务亦有可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三、调整与适应

条例目前虽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在条例起草说明中,央行已明确该条例已经会同其他部门机构“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并“对各方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由此可见条例出台目标和方式都已明确,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这一明确身份定义、基于该身份定义而构建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框架应不会有大的调整。
由此,对于被监管主体而言,需要根据条例所规定内容提前做好经营思路转变、战略方向调整等应对措施。
下面主要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这两类原先在全国展业、后可能被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而只能在省级范围内展业的机构的调整与适应作大体分析:
(一) 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整与适应

战略方向上,融资租赁公司应跟随监管的指引,集中资源,强化在优势区域、优势行业、产业的重点布局,形成差异化优势,从单纯借助融资租赁资质跨区域开展资金通道的业务中退出。
在经营层面的调整与适应主要有:
1、理清优势区域和客户集中地区,将注册地迁移至该部分地区,在优势区域按照当地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注册成立子公司,切实按照规定实缴注册资本、招聘属地化经营团队、开展属地化业务,接受属地化监管。
2、盘点业务网络与资源,在具备获客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的地区,着手准备同业合作,与当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为其提供获客、资产管理等非融资、非担保类服务。
3、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在适合操作经营性租赁的产业,如汽车、办公设备等产业,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配套相应的租赁物租赁、收回、再租赁、处置的一整个业务闭环的管理机制(经营租赁业务可与融资租赁业务分属不同公司主体,另外对于经营租赁、厂商租赁等业务如何规范,预计在后续跨省展业的规则中会明确)。
4、选择可独立的项目类业务,客户将单体项目公司设立在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由融资租赁公司(或配合属地服务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财税、法务等服务,服务客户并切实控制风险。
5、深耕属地化业务,在属地化的特定行业、产业中培育出自主风控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接受省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推荐并独立承担风险。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调整与适应

战略方向上,商业保理公司同样应集中资源,强化在优势区域、优势行业、产业的布局,深入贸易链条,依托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展业务,从单纯借助保理资质跨区域开展资金通道的业务中退出。
在经营层面的调整与适应主要有:
1、选择在客户集中、保理融资需求旺盛的省区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
2、切实围绕保理业务本质开展业务,重点开拓并维护好省内的买方、卖方单位,开展反向保理等业务,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控制风险(对于反向保理业务、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展的保理业务如何规范,预计后续跨省展业的规则中会明确)。
3、注册成立贸易子公司,通过介入贸易链条,用贸易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代替保理业务的资金融通、债务人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职能,风险相较于保理业务反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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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2-1-7 10:19:16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大家好,欢迎关注租赁杂谈。
这两天同行们都在热烈讨论央妈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以下主要汇报一些感受,并更新一个重要的意见反馈渠道。
一、所有人都在讨论新规

关于新规的发文,带来远超10万+的阅读量和多达2000+的新增关注人数还在持续增加。助推这一波拉升的大概是新规给租赁行业带来的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焦虑。
就新规的发布,目前绝大多数租赁自媒体都已经转发或评论,大部分也都蹭得了个好热度。各个发文阅读量都比平时高出不少,只能说是因为这个新规要了很多亲的命。也别说是谁引领了这个话题,我们并不是业内机构、自媒体最早发文的,也不是唯一一家发文的。
这样的热度对于自媒体人是个爆点,但对于行业发展来说,还是少来点吧。毕竟,如果新规按目前版本落地,很可能会有不少从业者要受到影响。
所有人都在热烈地讨论着新规的影响。以下转发第一辑来自发文评论区的10条留言内容供参考:
1、短期看着对金租利好,但长期看行业快没了。
2、上海、天津等融资租赁聚集地僧多粥少。
3、厂商租赁怎么办?业务都是跟着主机厂全国布局,做得都是跟产业结合的社会增量资产,难道都干成经营租赁?
4、想提高护城河,下沉干运营也是必然之路,10年前就该如此干,监管把市场上各类风格的租赁公司路子肯定都是摸过的。
5、确实彰显了JG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心,但是就这样一棒子打死,有点过了,哎。
6、大项目交给金租,引导商租支持属地中小企业或深耕产业。
7、要做全国业务一拖三十几?先不说让不让注册,这管理成本小公司折腾不来,给监管又带来额外负担。
8、之前跨区域展业本身就是对金融业务属地监管原则的钻空子。回归本源做直租,应该会被出台跨区域展业豁免。也就是搞“真直租”的事实按照一般商业企业管理,搞“金融回租”的按照如对商业银行的属地监管。
9、说到底,做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坚持做直租业务,助力实体经济,避免资金空转,避免信贷业务,避免成为“影子银行”,踏踏实实做事,融资租赁行业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10、区分对待不同模式、客户群体:如直租vs回租,政信vs非政信(esp.中小微)。如此监管融资租赁,防范金融风险并引导租赁支持实体经济效果将立竿见影。
这两天这么多对话中,最扎心的一则,还得是这个大佬给指的“明路”:



二、奔走相告:更有影响力的反馈渠道来了

自融资租赁监管转隶以来,各地监管与地方租赁协会互动密切,有多地监管暂行办法上鼓励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各地协会们或许是与地方金融局交流最紧密的组织。今天,多家租赁协会在官方公众号上不约而同地发文呼吁行业认真研究新规、积极向央妈反馈。
外资租赁委员会:“......最重要的是,是时候放弃幻想和侥幸了,抓紧时间认真研究、积极反馈吧!”

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新规引起行业强烈反响,协会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重点关注条例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企业的应对措施及相关政策建议,协会汇总后将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天津市租赁协会、深圳市租赁协会也面向会员单位、业界企业开展意见收集,帮忙集中上报反馈。
协会这个反馈渠道,应该是比较有影响力的渠道之一。上述渠道反馈提交方式,可关注各地租赁协会公众号。
结语:

这两天评论区、交流群或私信里看到很多小伙伴的消息,或咨询影响、或探讨应对方案,总体来说都是非常正向的意见。
另外也关注到今天至少有两个融资租赁培训/内容平台就新规的解读进行了直播活动,帮助行业更加了解新规有关内容及影响,共同探讨应对之策。
这几天,比较让人感动的是:看到国企、央企、民营租赁公司,做直租、做回租的,专业经营厂商租赁、汽车租赁的,甚至还包括撮合租赁业务的人们,大多数在积极讨论如何更好地将反馈提给监管部门、更好地应对新规带来的极大不确定性,他们都在竭尽所能为行业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新规未落地,副作用先到:
租赁从业这么久,第一次看到业内这么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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