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海外机构赴上海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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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1-12-22 13:36   10608   0
作为中国基金发源地城市之一,上海孕育了中国第一批基金公司,第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只封闭式基金,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第一只指数基金,第 一只货币基金,第一只QDII 基金,可以说中国基金业每个重要时刻都有上海的影子。

业务概述

整体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概述

截至2020年1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存续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61家,存续私募基金96818只,管理基金规模16.96万亿元。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分布情况,上海市、深圳市、北京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家数位居前三,分别为4648家、4473家、4336家,三地合计占全国比 例达到54.8%;三地私募基金管理产品数分别为27224只、16361只、15832只,合计占全国比例达61.37%;三地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分别为4.01万亿元、2.06万亿元、3.75万亿元,合计占全国比例达57.9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20年12月底,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数8908,管理基金数量53761只,管理规模为4.32万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1.87万亿元,增幅76.33%;其中,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有33家,备案产品100只,基金规模超百亿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截至2020年1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存续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为14986家,管理产品数40261只,管理规模11.64万亿,较2019年末增长1.90万亿,增幅19.51%。

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概述


上海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及基金管理规模均名列全国前茅。截至2021年6月底,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上海为注册地的共有4603家,管理基金数量30910只,管理基金规模4.28万亿元,均为全国第一。

近年来上海孵化新锐私募的能力较强,本地私募规模增长迅速,百亿私募数量领先全国。相较于2019 年只有四分之一的百亿私募坐落于上海,在当前86家百亿证券私募中,办公地点位于上海的有38家,占比上升至44% 。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地理版图
(根据注册地,截至2021年6月30日)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2012年修订后的《基金法》发布并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这标志着可以自主发行并管理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正式诞生。《基金法》亦为私募基金领域的基本法。此外,相关投资活动还需要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是基金行业的监管者。在《基金法》的框架内,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另外,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某些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例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活动。与公募基金类似的是,作为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就私募投资基金制定或更新自律规则。但是,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负责依法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也即是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 的自律管理更为全面。就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已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基金募集、基金 服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诸多自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

基金类型及法律架构

基金类型

在中国市场上,私募基金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是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种类和专注市场为标准,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外,还有一类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其可以实现私募基金投资者跨类别配置投资,该类基金数量较少,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登记及其产品备案的标准也更高。

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又可以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和合伙型私募基金。此外,也可以依据设立投资方式分为直投型基金,即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的基金,或间接型基金(或称为母基金),即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基金。

法律架构


私募基金的法律架构依照其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有所 不同。具体而言:


1)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可用于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普遍采用契约型的架构;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少采用。

就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与公募基金一样,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同时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中:

① 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权是受托从事投资管理、作为会计责任方估值核算、办理份额登记、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并监督基金托管人。

② 基金托管人的核心职权是受托保管基金财产,执行管理人投资指令,对投资指令进行合规性审查,办理资金划拨,对估值、信息披露进行复核并监督基金管理人。

③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拥有更换管理人/托管人,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变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机制和决定基金终止清算等权利。

与公募基金一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可依法聘请基金服务机构,但托管人承担的受托责任不可外包,管理人、托管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也可用于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与契约型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用合伙型的架构;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较少采用。

在管理方式上,合伙型基金存在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人职责自行管理,以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两种方式。在普通合伙人另行聘请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需为关联方。管理人主要负责寻找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制定投资策略、作出投资决策、从事投后管理等工作。

由于合伙型基金实行先分后税,在基金层面不征收税费,其组织形式在税收方面较有优势。

3)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管理架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实践中,由于公司型基金会在基金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公司型较少为各类基金所采用。

申请和审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行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法》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及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此外,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给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司成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后方可发行私募投资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时,需要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查通过后,在其官方网站公示登记结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程序

在基金业协会的AMBERS系统中申请账户名和密码
准备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聘请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通过AMBER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接受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或有)
回复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信息补充或相关调整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个月内发行首只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条件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并通过相关自律规则、操作指引等确立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诸多规 范要求,主要包括 :

1) 专业化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 , 主营业务清晰 , 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 ( 如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 融资租赁、 配资业务、 小额理财、 小额借贷、 P2P/P2B、 众筹、 保理、 担保、 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与 “投资管理” 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原则也体现在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 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同机构类型申请的时候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为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 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 金特点的字样。

2) 内控

拟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3) 资本金

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 , 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常要求申请机构的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申请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以保障申请机构获批后的合理时间内的正常运营。

4) 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如有 ) 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合规 / 风控负责人属于必备的高管人员。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 5 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含高管) 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不同种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要求和经验也有所不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 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5) 场所

申请机构应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性。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对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其跨境设立、外商投资的性质,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例如 ,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 , 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此外 ,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 , 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 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境外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应当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或股权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该时限目前暂被延长至12个月。这是为适应疫情防控时期私募基金行业募资现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宽限政策。

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投顾资格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合资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产品,以及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投资 建议: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跨境试点工作

QFLP试点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试点当地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自2011年起在上海率先推行,为境外投资机构打开了在上海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门,此后,有多个地区出台了QFLP试点相关制度。上海在市级层面成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作为议事协调机制,主管试点资格的申请工作。

如属于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 金管理人资质及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QFLP试点管理企业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及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QFLP试点企业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遵守私募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

上海的QFLP试点项目要求申请QFLP管理企业需符 合以下条件:

1) 名称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2) 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3) QFLP试点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 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① 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② 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③ 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④ 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申请QFLP投资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名称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2) 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或者管理资产规模需满足一定条件;
②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③ 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④ 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4) QFLP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QFLP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将相关托管制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获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试点资格
完成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设立登记程序
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的QFLP基金管理人登 记程序(如需)
基金备案(在管理人成功登记后6个月内需完  成)(如需)
基金运营

QDLP试点

2012年起在上海推行的QDLP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资管机构向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QDLP试点资格。QDLP基金管理机构属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QDLP基金属于私募基金,除了地方试点资格管理外,还应遵守私募基金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遵守私募基金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目前,获得QDLP试点资格的QDLP基金主要采取联接基金结构,直接投资于海外资管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基金,海外基金类型灵活多样,涵盖公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基金募集

在2016年4月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可以自行募集或委托募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的委托募集,只能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基金募集有不同的特点和需要符合的要求。一般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募集的情形较为普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管理人自行直接在市场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一般通过定向发送募集材料,以路演等方式与合格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向合格投资者介绍拟发行产品,并直接与合格投资者签署认购文件。

从基金出资人结构来看,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较为多元,具体包括各类企业或政府主体、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投资计划,以及个人投资者。

截至2019年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型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32出资占比为43.43%,各类资管计划33出资占比达32.62%;企业34出资占比23.82%。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类投资者中,企业投资者出资占比达53.52%,各类资管计划投资者出资占比达31.82%,个人投资者出资占比为11.15%。

税收政策

中国的税法体系处于持续发展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企业,一般而言,其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如果持有不动产则还可能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大主要税种,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会涉及。

企业所得税


1)纳税范围及税率

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框架,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税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各项扣除主要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另外,对于特定类型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处理,如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对于私募基金常采用的合伙制形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而言,此处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3)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公历年度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完成汇算清缴。另外,企业一般需要按照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预缴。

增值税


1)纳税范围及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实行了全面的增值税改革。根据相关法规,经营金融保险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增值税应税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基于此,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前也需就其经营收入缴纳增值税。基金是重要的资本形成力量,为促进基金的发展和长期资本的形成,税收体制也在发生变革。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体系,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其中增值税税率根据收入类型而变化,而进项税额一般为纳税人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其中增值税征收率为3%。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制基金,因合伙企业为独立纳税主体,所以应就其发生的应税收入依上述方式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契约制基金,由于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将由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简易征收方式进行缴纳。

在现行的增值税体系下,从事资管业务的纳税人涉及相对较为复杂的增值税处理,其增值税处理需区分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具体包括: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如上文中提到的,应适用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率为3%。法规规定的资管产品包括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等,涉及的应税收入主要为贷款服务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如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可抵扣进项税。这里的“其他业务”一般指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涉及的应税收入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等。

法规规定了上述两种不同业务的增值税需要分别进行核算。

2)税收优惠

现行的增值税体系下,优惠主要集中于投资相关的业务,按照一些投资标的可适用税收优惠,比如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及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可适用免税处理。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也适用免税处理。

一般而言,此处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由此,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而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3)申报要求

根据现行增值税体系,除少数行业(如银行、信托公司等)外,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申报。纳税人一般自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通用报告准则》合规要求

《通用报告准则》(CRS)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15日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就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中国作为参与国,于2017年7月1日颁布相关法规以正式实施《通用报告准则》。在CRS下,金融机构作为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 工作的主体。

1)报送主体

具有CRS收集和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机构,特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① 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② 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③ 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同时,相关法规也特别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报送主体。

2)金融账户

法规明确规定CRS下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及信息报送的金融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其定义如下:

托管账户: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其他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对于资管机构而言,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的金融账户主要包括:①其管理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相关的账户;以及②对于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机构)等机构来说,其需要就其自身的股权/权益(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

3)合规义务

在CRS下,资管机构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① 注册登记:资管机构应当适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

② 账户尽职调查:设计和执行合理的尽职调查程序以识别应报送金融账户,即非居民金融账户,包括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③ 信息收集与报告:按照要求收集并报送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的基本信息、账号或类似信息、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存款账户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托管账户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其他账户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等。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上述相关信息。

④ 年度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年度评估CRS报送的执行情况,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金融机构如未履行通用报告准则下的相关义务,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影响纳税信用评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

同时,针对《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中国和美国曾于2014年6月26日达成了初步协议,拟签订FATCA IGA模式一协议,但后续中国并未宣布正式实施该法案由此,在中国境内的资管机构目前并不存在FATCA合规义务。对于母公司位于美国或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中国境内资管机构,有可能在公司层面需要提交FATCA项下要求的信息。

其它事务
公司设立

名称及设立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负责新设立公司的名称登记管理及设立登记。

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法规要求的企业名称。

市场监管局将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若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其保留期为1年。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机构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完成新公司的组建(例如,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委派/聘任相关的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管局签发《营业执照》后,公司正式成立。

上海市的支持措施

近年来,为了化解风险,打击非法从事资金募集、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公司,各地市场监管局普遍收紧了投资类公司(名称或营业范围中含有 “投资”、“投资管理”等字样的公司)的设立登记。

对于资质优良的境外机构,上海市对此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例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等单位均对外资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公司积极提供了诸多的协助。

境外(及港澳台)人士境内就业

外国人来华就业条件及人才分类标准

外国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来华就业: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在中国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外国人才分类标准

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我国将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或C三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及管理。其中,A类外国人享有最多的办事便利及优惠政策,对于A类外国人,可以一项极其便捷的识别方式,即核实其年薪进行判断:年薪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倍,即可判定外国人属于A类。上海市目前的标准是税前年薪为人民币600,000元,个税年度缴纳金额为至少人民币120,000元,今后该标准可能会不断调整及提高。

外国人来华就业所需证件:工作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证件

若海外资管机构在上海的投资公司拟聘用外国人,须协助外国人取得工作签证、工作许可以及居留许可,相关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合法居留、工作。以下是相关证件的具体办理要求及流程。

工作签证办理

针对A、B或C类外国人才,所需申请的工作签证存在不同,分别为:R字签证(A类人才,最长有效期可颁发有效期为5至10年的多次入境签证)、Z字签证(签发对象为普通的外国人,即B类和C类外国人)。

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及工作类居留证的条件及要求

1)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条件

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入境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在线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至上海市外国专家局领取证件。

此外,自2017年4月起,不同于B类外国人一般受到60周岁年龄限制,A类外国人不受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的限制。A类外国人超过60周岁仍可获得工作许可。

2)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获取工作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3)港澳台人员无需办理工作许可

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来中国内地(大陆)工作的,不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税务


根据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于税收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断,需要考量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等因素进行判断。外籍人士如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法规也规定了一些特殊处理),否则一般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主要指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人士,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享受以下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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