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中并购贷款的申请主体可以是 SPV 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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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zqy325986   2018-10-17 22:01   919   5
投行 并购 贷款 金融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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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 2018-10-17 22:01:18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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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子  1级新秀 | 2018-10-17 22:01:20 发帖IP地址来自
SPV公司可以作为并购贷款的借款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第四条规定,并购贷款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可以向并购方子公司(即SPV公司)发放并购贷款。从法律和监管角度分析,SPV公司做并购贷款借款人不存在任何障碍。
从信用风险角度分析,SPV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标的公司的分红或出售标的公司股权的对价,其收入实现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审批可能依此认为SPV公司在没有其他经营来源和担保的情况下,存在偿债风险。如确需以SPV公司申请贷款,可以考虑由并购方母公司或相关方提供保证担保并要求质押标的公司股权(或提供消极担保承诺)缓释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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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刀  2级吧友 | 2018-10-17 22:01:21 发帖IP地址来自
就并购贷的申请主体而言,法律规定层面,上面姜子已提到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的规定,申请主体可以是并购方或其子公司。

实践中,通常也不会以集团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一方面是因为集团公司很多是上市公司,需要走集团内部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审批乃至进行披露或公告,一方面是因为集团直接申请并购贷通常会影响财务报表,增加负债率。

所以在具体的项目上,通常是以SPV作为并购贷的申请主体,同时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措施,该类担保通常会作为并购贷的放款先决条件。此外,在收购完成后,SPV也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者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给银行,这两类担保会作为并购贷的放款后续条件。

有关并购贷的具体细节可以参考文章: http://mp.weixin.qq.com/s?timestamp=1480240787&src=3&ver=1&signature=5w3eGzeGM2hw0BLGdd-Vr3OzUcBVtKNJRAh3gMNrCKEtpp1DSwWhYOAy1WAN9K3hBAeeksbwzt2-UYv6IBx8Seq20Q3211GnFKSrsr2LAPDmr820QB5LyQWgfFriQOOnntKRkfgg7sz4f5urQZVTXvGSl8pjaXepVOJ-EABWiMg=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金融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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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 2018-10-17 22:01:22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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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zqy325986  4级常客 | 2018-10-17 22:01:23 发帖IP地址来自
详细情况如下:A为某集团公司,国有控股背景,bcd分别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国资委批复由A负责改制bcd,安置相关员工、盘活固定资产,A为此专门成立spv公司(100%)控股,负责bcd公司相关改制工作,改制后bcd成为A的一级子公司(A持股每家公司个超过51%)。我计划以spv公司为主体提供并购贷款资金,A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还款来源已经确定没有问题,不知道这样的结构是否成立。(之前以该模式报项目到总行投行部,总行没有意见。后来分行投行部要求以A作为贷款主体,如果换主体会影响到该项目落地的实际可能性,客户估计不会愿意,因此想维持原方案。有没有类似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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