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留 10% 的股份为期权,在期权未兑现之前,这部分股份是否由创始人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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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   2018-10-16 00:00   644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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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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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aymond Wang  5级知名 | 2018-10-16 00:00:34 发帖IP地址来自
谢邀。

简单说需要有人代持。为了澄清概念,请先阅读“给创始团队分配股权/期权,在大陆的有限责任公司框架下怎么操作?”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757264。我们三位律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结论是比较接近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非上市公司是很难操作传统意义上的期权,如果进行股权激励的话也是变相发放相当于期权的利益。

中国法律中关于期权的规定基本都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国有高新技术公司也有股权激励试点的专门文件,但不适用于一般的创业企业。期权是给员工一个以特定价格获得公司股权的权利,而不是直接把股权转让给员工。所以有限公司能够操作的股权激励方案,和通常所说上市公司期权实际是有差别的。

有限公司有股东人数限制,不能超过50人,所以搞股权激励,只能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先由创始人或一家公司代持,在时机合适时把股权低价转让给被激励对象,也可以允许技术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必须是非职务作品),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如果要给超过50人发放股权,就需要再注册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公司”)作为创业公司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将来被激励对象通过获得持股公司的股权再间接持有创业公司的股份。
3#
何德文  2级吧友 | 2018-10-16 00:00:35 发帖IP地址来自
就前提“事实”方面,楼主没有说是境内结构还是境外结构的公司。

  如果是境内结构,以上大家已经有回复。

  如果是境外结构,在境外控股公司发期权,境外法域本来就可以预留股票用于期权发放,不需要代持。只是如果境内居民身份的激励对象需要上市前行权,如果其本身又不是境内公司创始人,可能需要通过代持解决。
4#
易先兰  1级新秀 | 2018-10-16 00:00:36 发帖IP地址来自
创业公司期权方案中设计为创始人股东代持,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结构稳定,也避免了小股东的道德风险。按照目前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来说,没有股东签字的决议,说无法做工商变更的。另外一方面,代持按照公司法解释三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持。所以,选择代持是期权协议不再说一纸空文。
5#
沈一冰  5级知名 | 2018-10-16 00:00:37 发帖IP地址来自
从会计处理上说,期权一般采用增资的方式,好像转让的没怎么见过。例如http://www.100ksw.com/kj/cy/fxzd/3/400202.shtml所述的过程。
另一种途径是回购,但是创业公司不适用。

但根据此文http://www.cnip.cn/news/gongsijinrongfalv/2006/0921/123.htm 所述的观点,期权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所有的法律都不支持经典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无论是增资方式还是转让方式。

文中提到:
北京、武汉、南京和上海四个城市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北京市规定,经营者先要以现金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再按现金持股的一定比例(1-4倍)确定期股份额。 经营者与出资人根据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  武汉则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中风险收入部分的70%作为延期兑现的“股票期权”,逐年按业绩定比返还。  南京市的方案要求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  上海的方案规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或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并在一定期限内以多种形式的出资补入。
从本质上说只能算是股票期货,并不是期权。
请证券律师和会计师发表一下专门意见吧

编辑:据说第二个文不靠谱。
6#
Luo Patrick  5级知名 | 2018-10-16 00:00:38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感觉上市之前的发期权可以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标的股权本来不存在,行权人到时候低价增资入股,获得增发的这部分股权。二是标的股权本来就已经存在了,行权人直接花一些钱从原股东手中低价把股权买过来就行了。
两种办法都可以,个人觉得第二种可能更好一些。原因就是Raymond Wang引用的问题中提到的,增资有最低价格限制(不能低于股票面值)。但是转让没有价格限制,理论上低到0也有可能。

问题表述似乎不太对,跟代持没什么关系。
期权行权之前,这个股权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属于期权持有人。一个本来就不属于他的东西,谈不上别人“代”他持有吧。
7#
Big Brother  3级会员 | 2018-10-16 00:00:39 发帖IP地址来自
(以下内容出自John C.Hull的《期权与期货市场基本原理》,其《期权、期货及其它衍生品》一书中也有同样的内容)咱们先来看看什么是雇员股票期权再说:
所谓的雇员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其雇员的对本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
雇员股票期权延续期较久,行使价铬一般设成股票在授予日的价格,即在最初时期权时平值的。
雇员股票期权方案常常含有以下特征:
(1)有一段等待期,在此期间期权时不能被行权的。这段等待期时间也比较长。
(2)如果雇员在等待期内离开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期权将会作废。
(3)如果雇员在等待期(vesting period)之后离开公司(自愿或非自愿),虚值期权将会作废,但已经生效(vested)的实值期权必须马上行权。
(4)雇员不允许出售这些期权。
(5)当雇员行使期权时,公司将会发行新股票,并将按行使价格卖给雇员。
维基百科中也是类似的表述:Employee stock option
结论就是:这部分期权如果尚未行权,那么其对应的股份就还没有产生,根本也就不需要有人来代持。雇员期权行权时,需要重新发行新股的,而发行新股是需要在稀释原来股份的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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